英語版對日和約。
參與國
1951 9月4日,美國單方面邀請52個國家在舊金山與日本舉行和平會議。舊金山會議是美國扶持日本,打擊孤立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迅速建立亞洲冷戰秩序的重要產物。由於對日和約草案的起草由美國壟斷,而且幾乎完全基於二戰後美國對日本的國際安排和角色期待,舊金山和會引起了許多國家的強烈不滿。例如,遭受日本侵略並與日本作戰的印度和緬甸拒絕參加舊金山會議。9月8日,參加和會的49個國家的代表與日本簽署了和約,但蘇聯、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拒絕簽署。
中國,二戰中抗擊日本軍國主義侵略的主力軍,也是抗擊日本侵略中犧牲最大的國家,卻因為美國的阻撓而被粗暴地拒之門外。9月18日,中國總理周恩來代表中國市政府發表聲明,嚴正指出三藩市和會是單方面的會議,中國拒絕接受和約的合法性。與此同時,朝鮮、蒙古、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國等國也紛紛發表聲明,表示不承認《舊金山和約》。
影響
50年後的《舊金山和約》,這個當時美國冷戰思維孕育的“怪胎”,依然折磨著亞洲政治,而東亞壹系列直到今天仍未解決的領土劃分爭端,都與《舊金山和約》有著某種聯系。
和平條約全文(翻譯成中文)
盟國和日本已經決定,它們未來的關系將是主權和平等國家之間的關系,它們將在友好的結合中前進。
合作,以增進他們的福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我願意締結和平條約來解決它。
他們之間的戰爭狀態造成的所有未解決的問題。
日本宣布願意加入聯合國,並在任何情況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獻身於世界
實現《人權宣言》的宗旨;盡量在日本創造穩定和福利條件,就像聯合國憲章第50條壹樣。
投降後日本立法創設的第5條和第56條;在公私貿易和商業中,
遵守國際公平慣例。
同盟國歡迎上壹節提到的日本的提議。
因此,協約國和日本決定締結這壹和平條約,為此各派最後簽署的全權代表全部到場。
產權證送審,認為合適,協商如下條款:
第壹章和平
第壹
A.根據本條約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日本與各同盟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應由日本與該同盟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決定。
本條約的締結應在生效時終止。
同盟國承認日本人民對日本及其領海擁有完全的主權。
第二章地域
第二
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對朝鮮的壹切權利,包括濟州島、聚文島、郁陵島。
權利的基礎和要求。
B.日本放棄對臺灣省和澎湖列島的所有權利、基地和主張。
C.日本放棄因《樸茨茅斯條約》於9月5日獲得主權的千島群島和部分庫頁島,1905;和
附近島嶼的所有權利、權利基礎和要求。
D.日本放棄與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有關的壹切權利、基礎和要求,接受1947。
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將托管制度引入此前由日本統治的太平洋島嶼。
E.日本放棄對南極地區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權利基礎或利益的所有主張,無論其是否
通過日本國民的活動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
日本放棄了對南威島和西沙群島的所有權利、基地和主張。
文章
日本關註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將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移交的建議。
寡婦巖島以南的南部島嶼(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群島和黃流群島)以及沖之鳥礁和南鳥島。
將它置於以美國為唯壹管理當局的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的任何建議都將得到同意。在提出這種
美國將有權對這些島嶼的領土及其居民,包括他們的
領海,行使所有和任何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
第四條
A.日本及其國民在第二條所指地區的財產以及這些地區目前的行政當局和居民(包括
包括法人),包括債務的處理,以及這種行政機關和居民在日本的財產和這種行政費用。
該局和居民對日本及其國民的要求,包括債務的處理,應由日本和此類行政當局通過協商專門處理。
方式。如果第二條所指地區內任何盟國或其國民的財產尚未歸還,則應由行政當局根據其現狀歸還。
需返還的表格(本條約中提及的“國民”壹詞包括法人)。
本款應受本條b款規定的限制。
B.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在第2條和第3條提及的任何地區對日本及其國民的財產的處理。
或者根據美國軍政府的指示。
3.根據本條約屬於日本並連接日本與脫離日本統治的領土的海底電纜應平均分配。
日本保留壹半終止於日本並與之連接的電線,脫離領土保留壹半剩余的電線及其連接。
終端設備。
第三章安全
第五條
a .日本接受《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特別是以下義務:
(1)應以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
(2)在其國際關系中不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
損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三)對聯合國按照《憲章》規定采取的行動,應盡力給予幫助,並在聯合國為任何國家效力。
當該國采取預防或執行行動時,不得給予該國協助。
B.盟國確認,在與日本的關系中,它們將以《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的原則為準則。
C.同盟國承認日本作為主權國家擁有《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所述的獨立。
或集體自衛權的自然權利,並可自願加入集體安全協定。
第六條
A.本條約生效後,所有同盟國占領軍應盡快離開日本,無論如何,其撤退不得遲於本條約。
條約生效後90天。但是,本款的規定不應阻止外國武裝部隊根據或由於壹項或多項
同盟國已與或將與日本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但它們駐紮或停留在日本領土上。
b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第九條關於遣返日本軍事力量的規定尚未完全實施。
,應該實現。
C.在本條約生效時被占領軍使用並仍被占領軍占領且尚未得到賠償的所有日本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應在本條約生效後90天內歸還日本政府。
第四章政治經濟條款
第七條
A.這壹條約在各國與日本之間生效後壹年內,同盟國通知日本,它們在戰前就與日本建立了外交關系。
哪些雙邊條約願意繼續有效或恢復?發出通知後,本條約僅在必要時予以修正。
為了符合這個條約,它應該繼續有效或恢復。本通知後的條約應被視為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為了繼續有效或恢復,應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未按上述方法通知日本的所有條約
,須當作已被廢除。
b .在根據本條a款發出的任何通知中,可以留出通知國負責國際關系的任何領土。
在繼續實施或恢復的條約的效力範圍之外。如果妳願意停止這個例外,妳將被通知到日本。
天,三個月後停止。
第八條
A.日本承認,自1939年9月以來,同盟國為結束戰爭狀態目前或將來締結的所有條約
以及盟國為恢復和平或為恢復和平而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的全部效力和作用。日本壹如既往地接受了
國際聯盟和常設國際法院之間的協定。
B.日本於2010年9月9日、7月9日和7月9日宣布放棄其作為《聖日耳曼公約》簽字國的地位。
,以及7月1923日《洛桑土耳其和約》第十六條所獲得的壹切權益。
C.日本放棄其通過以下協議獲得的所有權利、權利基礎和利益,並撤銷其發布的協議。
生的所有義務:1930 65438+10月20日德國與債權國的協議及其附件,包括1930 5月17。
信托協議,1930 65438+10月20日《國際清算銀行協定》和《國際清算銀行章程》。日本會在這個條約裏。
在生效後六個月內通知巴黎外交部其放棄本項所述的權利、權利基礎和利益。
第九條
日本將迅速與願意就公海捕魚的管制或限制以及公海捕魚的保護和發展進行談判的盟國進行雙邊會談。
以及多邊協議的談判。
第十條
日本放棄在中國的壹切特權和利益,包括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訂的最後議定書及其
所有附件、補充說明和文件產生的所有利益和特權,並同意就日本而言,議定書
其所有附件、票據和文件均無效。
第十壹條
日本接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和日本境內外其他盟國戰爭罪行法庭的判決,並將執行這些判決。
法院對目前被關押在日本的日本國民進行了判決。對這類罪犯有赦免、減刑和假釋的權利。
除非由壹國政府或數國政府分別決定並經日本建議,不得行使。比如這個項目
罪犯是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刑的,這壹權利是由參加法庭的大多數國家政府和日本決定的。
這個建議,不得行使。
第十二條
A.日本宣布,它準備立即與其盟國進行談判,以締結條約或協定,從而轉移其貿易、造船和其他。
商業關系建立在堅實友好的基礎上。
b .在締結相關條約或協定之前,日本將在本條約生效後四年內:
(a)給予盟國及其國民、貨物和船舶以下待遇:
(a)在適用於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收、限制和其他法規方面給予最惠國待遇;
(b)海運、航行和進口貨物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及其利益的國民待遇。這種等待
在遇到稅務、訴訟、合同的簽訂和執行、產權(有形和無形)等問題時,參與日常活動。
根據該法律成立的公司,通常從事各種商業和專業活動。
(二)保證日本國營貿易企業的對外采購和銷售只應基於商業考慮。
C.但無論如何,日本給予壹個盟國的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只應與有關盟國有關。
在同壹問題上給予日本的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上文所載的互惠原則
在盟國總部之外的任何地區涉及的產品、船只和公司,以及在該地區有住所的人,以及涉及的人
與聯邦制度結盟的任何州或省的公司以及在該州或省有住所的人應遵守
根據領土、州或省給予日本的待遇。
D.在適用本條時,如果歧視性待遇方法是基於援引該方法的壹方的協議中通常規定的內容。
例外,或出於保護壹方對外財務狀況或支付平衡的需要(航運和航海家除外)
)或基於保障重大安全利益的需要,此類差別待遇措施不得被視為對國民待遇最重要的措施或
利國利民待遇受損。然而,這種方法是適合的情況,而不是在壹個武斷或不合理的方式。
E.根據本條約第14條行使任何聯合權利不應影響日本在本條下的義務。
戒指。不得將本條的規定理解為限制日本在本條約第15條下的義務。
第十三條
A.當日本要求任何盟國締結雙邊或多邊國際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時,
應該立即與這個盟國進行談判。
b .在締結本協定之前,日本將給予這壹盟國從本條約生效起不少於四年的時間。
在本條約生效時,盟國在經營和發展航空運輸時應享受航空運輸權利和特權的先例。
業,給予完全平等的機會。
C.日本在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93條的規定加入該公約之前,對該公約提出了保留。
適用於國際空中交通的規定應予執行,附件中規定的標準應符合公約的規定,
還應該實施措施和程序。
第五章要求和財產
第十四條
甲在此承認,日本應對其盟國因戰爭造成的損害和痛苦進行賠償,但同時承認,如果它想
為了維持壹個可行的經濟,日本的資源目前不足以完全補償這種損害和痛苦,同時履行其
他經商。因此:
(1)日本願與那些願意談判、現有領土被日軍占領並遭受日本損害的同盟國盡快入關。
談判,以便使日本人民在制造、打撈和其他工作方面的服務可供盟國作為合作。
幫助補償每個國家修復損害的費用。這種方法應該避免給其他盟國帶來額外負擔。需要時
當制造原材料時,它們應該由盟國提供,以避免日本的任何外匯負擔。
(2) (a)根據(b)項中的以下規定,各盟國應有權扣留、清算或使用其
他處置下列所有財產、權利和利益:
(a)屬於日本及其國民的人;
(醜)日本或其國民的代理人或代表;
(c)屬於日本或其國民所擁有或控制的團體,並且該財產在本條約生效時將受盟國管轄。
管轄權。本項所指的財產和權益,包括目前被敵國財產管理當局查封、處置和占有的財產和權益。
擁有或控制,而這些財產、權益在被敵方財產管理機關控制時屬於上述(a)項。
(b) (c)由個人或團體或代表個人或團體保管或管理每個項目中提到的任何個人或團體。
以下項目不包括在上述(a)項規定的權利中:
(a)經有關政府許可,在戰爭期間居住在未被日本占領的盟國領土上的日本自然人。
財產,但在戰爭期間受到限制並且在本條約生效時仍然受到限制的財產,不包括在內。
(醜)所有不動產、家具和固定裝置,日本政府擁有的用於外交或領事目的的私有財產。
家具和設備,以及履行外交和領事職責經常需要的其他非投資性日本外交。
和領事人員的個人財產;
㈢屬於宗教團體或私人慈善機構並完全用於宗教或慈善目的的財產;
(d)9月2日以後因與日本恢復貿易和財產關系而歸有關國家管轄的財產1945,
權益,但因違反相關盟國法律的交易而獲得的權益不在此列。
(陳)日本或其國民的債務、在日本的有形財產中的任何權利、權利基礎或權益,以及
根據日本法律組建的企業的利益,或任何相關的書面證據,但這種例外應只適用於日本。
日本國民的債務。
(C)上述例外情況(a)至(e)中提到的財產應予歸還,但為了保存和管理這些財產,
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扣除。有限財產已經清算的,應當返還清算所得。
(d)上文(a)項規定的扣留、扣押、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財產的權利應符合下列權利。
如果行使相關盟國的法律,所有者應該只擁有那些法律授予他的權利。
(e)盟國同意根據每個盟國的情況許可日本商標及其文學和藝術產權。
在優待範圍內。
B.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各同盟國特此放棄其壹切賠償要求,各同盟國及其國民均反對日本及其
國民在作戰過程中采取的行動引起的其他要求,以及盟國對占領的直接軍事費用的要求。
第十五條
A.所有同盟國及其國民,在1945年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的194165438+期間,擁有日本所有的有形財產。
和無形財產以及任何種類的所有權利或利益
日本應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個月內歸還,但失主壹直是自由的,沒有受到脅迫或欺詐。
經理不在此列表中。這種財產應該歸還,不需要戰爭強加的負擔和費用,也不需要歸還。
費用是多少?如果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政府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要求歸還財產,日本政府可自行決定。
固定加工。這些財產於2月7日在日本,無法歸還或已被戰爭損壞或摧毀。
,當時根據不低於日本內閣7月191 13日通過的《同盟國財產賠償法》草案中規定的賠償條件。
壹個。
b .關於戰時受損的工業產權,日本將繼續授予其盟國及其國民不少於1949。
2008年9月28日生效的309,1950,65438+12號令,2月28日生效的1950號令誕生。
9號令及該令所有修正案所給予的好處,但本國民已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給予。
尋求這種利益的人是有限的。
(1)日本承認的在6月1941 65438+2月6日存在於日本的相關同盟國及其國民已公開或未公開。
文學或藝術作品的產權在該日期後應繼續有效,並承認由於日本在該日期後仍然存在。
因締約國的任何公約或協定的有效性而在日本產生的權利,或在非戰爭情況下可能產生的權利。
權利,無論此類公約或協定是否在戰爭爆發時或以後被日本或相關盟國在國內法中廢除。
或者中止其效力。
(2)從1941 65438+2月7日抵達日本,無需等待權利所有人申請並支付任何費用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續。
本條約對有關盟國生效日期的期限應從計算其權利的正常延續期限中扣除;在此期間,
為獲得在日本的翻譯權,文學和藝術作品必須翻譯成日文的期限應減去6個月的額外期限。
再說了。
第十六條
為了表達對盟軍人員作為日本戰俘期間遭受的過度痛苦進行賠償的願望,日本承諾
在戰時中立的國家或與任何盟國交戰的國家,或這是它選定的國家,日本及其國民所擁有的壹切資產。
相當於壹類資產的數額應移交給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清理資產,並按其意見收取資金。
公平的基礎是分配給前戰俘及其家屬。但是,第十四條第(二)款(醜)至(陳)項這個條約
每壹項中提到的各種資產,以及在本條約最初生效時不居住在日本的日本自然人的資產,不轉移。
專欄。另據了解,本條關於轉讓的規定不適用於日本金融機構現在擁有的10,000國際清算銀行。
9770股。
第十七條
A.日本政府在任何盟國的要求下,對於日本奪取參與審判的盟國國家所有權的案件,都做了壹些事情。
應根據國際法原則復核和修改判決或命令,並應提供本案記錄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包括
包括作出的決定和發布的命令,如果審查或修改表明必須恢復權利,第15條的規定應
這適用於相關的財產。
b .日本政府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使本條約在日本任何盟國的國民之間生效。
日起壹年內的任何時候,可向日本有關當局提出復審,復審時間為本條約生效之日起6月1941 65438+2月7日。
在此期間作出的任何判決,以及在該案的任何程序中,國民未能完全將自己作為原告或被告提出。
據說,如果國民愛被這個判決所傷害,日本政府應該在判決作出之前盡力恢復他的地位。
或者根據情況得到公平均衡的救濟。
第十八條
A.茲承認,由於現存的義務和契約(包括債務人)以及在戰爭狀態存在之前所獲得的權利。
由日本政府或其國民生產給任何盟國政府或其國民,或任何盟國政府或其
向日本政府或其國民支付國民所欠的金錢和債務的義務不受戰爭狀態幹預的影響。
對於在戰爭狀態幹預之前發生的財產損失或損害或人身傷害或死亡,任何盟國
政府向日本政府或日本政府向任何盟國政府提出或再次提出的任何請求,應根據其是非曲直予以考慮。
義務,也不應被視為受戰爭狀態幹預的影響。本款規定不影響本條約第14條。
給它權利。
B.日本承認對戰前日本國家的外債和日本國家後來申報的法人組織的債務負有責任。
服務,並表示願意與債權人就早日恢復債務償還進行談判;關於其他戰前要求和債務
通過協商鼓勵;這也有助於轉移由此產生的資金。
第十九條
A.日本放棄日本及其國民因戰爭狀態的存在而對其盟國及其國民提出的壹切要求。
,並在本條約生效前,因任何盟國軍隊或當局而放棄其在日本領土的停留、軍事行動或存在。
他的行為引起的所有要求。
b .上述棄權包括任何盟國從9月1939日至本條約生效日對日本船只采取的行動。
搬遷引起的任何要求,包括盟軍拘留的戰俘和平民引起的任何要求和債務。
但不包括日本在1945年9月2日以後由任何盟國制定的法律所承認的要求。
C.以相互放棄為條件,日本政府代表日本政府和日本國民,放棄對德國國民的承諾。
所有要求(包括債務),包括政府間要求和戰時遭受損失或損害的要求,
但不包括以下兩項要求:(1)與1939年9月之前訂立的合同和取得的權利有關的要求。
,以及(2)9月2日之後德國和日本之間的貿易和金融關系所產生的要求,1945。這個項目
放棄不影響根據本條約第16條和第20條采取的行動。
D.日本承認占領期間由占領當局造成或根據占領當局的指示或由當時日本法律授權的行為。
作為和不作為的效力,並且不應采取任何行動使盟國的國民承擔這種作為或不作為所產生的後果。
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日本將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有權根據1945柏林會議議定書處置德國在日本的資產。
國家已經決定或者可能決定的對這些資產的處置得到執行。此外,日本尚未最終處置這些資產。
之前,會負責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壹條
盡管有本條約第25條的規定,中國仍享有第10條和第14 (a) (2)條規定的利益;
朝鮮可以享受本條約第2、9、12條規定的利益。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二條
如果本條約的任何壹方認為本條約的解釋和實施已經發生並且不能提交特別請求法院或
當爭端以其他協議方式解決時,應在任何壹方的要求下提交國際法院裁決。
壹個。尚未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日本及其盟國將根據聯合國的規定批準該條約。
安全理事會第1946 10 10月15號決議,向國際法院書記官長轉遞壹份壹般性聲明,說明有關問題。
如無特別規定,本條所述性質的所有爭端壹般受國際法院管轄。
第七章最後條款
第二十三條
A.本條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的簽約國批準,並由日本和作為主要占領國的美國簽署。
以下國家超過壹半,即澳大利亞、加拿大、錫蘭、法國、印度尼西亞、荷蘭王國和新西蘭。
愛爾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已經交存了它們的
批準後,它將對每個批準國生效。對於後來批準本條約的國家,本條約應交存其各自的國家。
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B.如果本條約在日本交存批準書九個月後仍未生效,任何批準國可為此目的將其提交日本。
自批準書交存之日起三年內,通知日本政府和美國政府,使本條約在該國和日本之間生效。
力。
第二十四條
所有批準書應交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根據上述交存遵守第二十條。
第三條(a)本條約的生效日期和根據第二十三條(b)款發出的通知應通知所有簽署國。
第二十五條
本條約所指的同盟國是指曾與日本作戰的國家,或任何曾構成第二十三條所指國家的國家。
作為領土壹部分的國家,條件是有關國家已經簽署並批準了本條約。除第21條規定的情況外,
本條約不授予任何非本條所指盟國的國家任何權利、權利基礎和利益;這項條約的任命
除了本條款中提到的以外,不允許任何條款放棄或損害日本有利於盟國的任何權利、權利基礎或利益。
第二十六條
日本準備與任何已經簽署或加入聯合國1942 65438+10 1宣言而不是本條約簽署國的國家作戰。
壹個國家,或以前構成第23條所指的壹個國家領土的壹部分但不是本條約簽字國的任何國家。
該國應締結與本條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雙邊條約,但日本的這壹義務將在本條約開始時產生。
在生效日期後三年期滿時終止,如果日本與任何國家建立和平協定或戰爭賠償協定,它將給予該國更好的
如果本條約規定了更大的利益,這些利益應平等地給予本條約締約國。
第二十七條
本條約應存放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檔案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支付本條約的壹份副本。
發給每個簽字人。
下列簽署的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1951年9月8日訂於舊金山,以具有同等效力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日文寫成。
1.我國《安全生產法》有哪些規定?
1,安全生產管理政策
《安全生產法》第3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始終突出“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安全生產重在預防。學習、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必須把預防事故作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