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
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
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
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
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和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受理;
參與和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核和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產品、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保險產品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備案的其他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的政策,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依法監督保險公司資金運用。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業務進行監管;監管專屬自保、互保等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協會。
7.依法查處保險機構與保險從業人員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8.依法監管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
9.制定保險業的信息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估、預警和監測系統,跟蹤、分析、監測和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情況,負責統壹編制全國保險業數據和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數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保險政府信息,提高保險監督管理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保險政府信息對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政府信息(以下簡稱政府信息),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嚴重損害保險業形象或者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確保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是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協調、推進和監督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是中國保監會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指定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