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應該由公證處簽字蓋章。公證處是指律師還是什麽公證處是指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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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公證處有檔案嗎?當事人的公證遺囑將在公證處存檔。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憑身份證向公證處檔案管理部門申請復印、存檔公證遺囑。
《公證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對公證文書進行分類、歸檔和保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存放時,應當按照規定移交當地檔案館保管。
檔案法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介紹信、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公證員可以公證哪些行為?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以下公證行為:①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②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證明: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均可公證,書面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3)法律事實的證明:凡是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都可以公證。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行為以人的意誌為轉移,事件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是指與人的意誌無關但能引起壹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4)無爭議事實的證明:有些事實不壹定具有法律後果,但為了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也不得不進行公證。如果證明某人的戶籍或居住地,證明親屬關系。⑤對追債文書和物品沒有疑問的,證明對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為準備日後訴訟,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⑦保存遺囑和檔案。(8)辦理公證相關輔助工作,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
存款機構是法院還是公證處?選擇存款機構
在我國,由於沒有關於存款的詳細法律規定,存款機構十分混亂,學術界也存在很大爭議。主要有四種說法:第壹種說法是存款機構指“有關主管部門”,第二種說法是存款機構是人民法院,第三種說法是銀行也可以成為存款機構,第四種說法是存款機構應該是公證處。
那麽,如何選擇中國的存管機構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從分析存管機構的特點入手。由於代管是壹種特殊的公法關系,所以代管機構具有以下特征:(1)代管機構應當是國家設立的機構。由於存管人與債權人、債務人或擔保人之間關系的公法性質,存管人不能是企業,也不應是壹般的營利性服務機構。(2)存管機構應具有市場中介組織的性質。提存行為的發生是基於存款人與提存機構之間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特殊合同。這種合同雖然具有公法性質,但不應該涉及行政管理等國家權力。存款機構作為中間人介入債權人、債務人或擔保人之間。
在明確了存管機構的法律特征之後,我們再來對目前學界的四種說法做壹個評價。
存管機構應為“相關主管部門”的表述存在兩個缺陷。第壹,這個說法概念不清。“有關主管部門”應是債權人的主管部門、債務人或擔保人的主管部門,還是同名的主管部門,不明確。其次,在市場經濟下,大部分企業成為從* * * *中分離出來的法人實體,因此不存在企業的“主管部門”。所以這種符合計劃經濟體制的說法,現在應該拋棄了。
法院應該成為壹個保存機構的論點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沒有意義的。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其職能在憲法中有明確規定。作為壹種特殊的債的消滅和擔保方式,有發生糾紛的可能。如果法院經營的是代管業務,出現糾紛由它來裁決就不好笑了。
銀行不應成為存款機構。因為銀行不承擔存款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顯然,從事貨幣業務的企業不能成為存款機構。
至於壹般理論上公證處可以作為存托機構,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法律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在其他部門或機構存證,但公證必須在公證處同時進行,人為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違背了合同中的自願原則。其次,公證處壹方面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審查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另壹方面又成為定金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雙重身份和兩種職能往往產生矛盾和沖突,必然相互影響,損害當事人的利益,不利於定金目的的順利實現。再次,公證處缺乏協調其他機構存款的權限和法律依據。
鑒於此,在存管機構的選擇上,我國立法必須建立法定存管機構,同時提高非法定機構參與存管的程度。根據存款便利和確保公平的原則,我國應設立獨立的存款機構。在此基礎上,逐步增加社會參與和救助的形式,強調和完善銀行、商會、拍賣行等機構在提存過程中的作用,盡可能方便當事人。
在中國,提存機構是公證處,公證處根據提存公證規則辦理提存。
為維護經濟流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存款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將債務人或擔保人交付的債務的標的物或抵押物(包括抵押物的替代物)委托並保管,在條件滿足時交付給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代管債務的債權人是代管受托人。
《提存公證規定》已經1995年5月6日司法部部務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6月2日發布實施。
石浦有公證處,隸屬於縣(市、區)司法廳,鎮街以下沒有公證處。如果妳說石浦是象山縣的石浦鎮,石浦鎮沒有公證處。如果需要公證,需要去象山縣公證處。具體地址為:寧波象山縣城西路41號2樓,0574-6572258。下面的地圖顯示了位置。
公證處在辦理公證時應該堅持哪些原則?妳好,
1.真實合法原則。這壹原則是公證活動應當遵循的核心原則。
真實是指公證檔案中證明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及其內容是客觀存在的或以前發生過的事實,而不是虛假或偽造的事實。
合法性是指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公證文書只有依法辦理,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合法,無效。
真理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是相互關聯和不可分割的。真實性是合法性的基礎,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欺騙國家公證處都是違法的。
2.法定和自願相結合。
法律公證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公證而成立或者變更的法律行為,或者必須經過公證證明的事實和文書。公民、法人必須辦理公證,公證機關應當依法公正。
自願公正是指公民、法人對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和文書、事實,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公證,在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應當采取公證的情況下,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申請公證。
避免它。
公證員不能辦理與本人及其配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事項。根據我國《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避免了“適用於翻譯人員、鑒定人員以及其他與公證事項有接觸的有關人員”。
回避是為維護公證活動秩序,保證公證機關正確行使國家公證職權,防止公證員徇私舞弊而確立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公證工作應遵循的重要原則之壹。
4.保守秘密。
公證處的所有工作人員以及受公證處委托、受公證處邀請或者因工作需要接觸公證事務的其他人員,對國家秘密或者在公證活動中接觸到的當事人的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禁止的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滿意請采納!
您好,公證員辦理公證事項需要遵循保密原則。關於保密原則的實施要求,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