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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企業制度,用人單位有權代扣養老保險嗎?

如果妳是壹家外企的員工

在北京外企服務公司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當妳拿到跨國公司的聘用信時,妳就不是合法形式下的“外國人”,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建立外企北京辦事處與在華員工的勞動雇傭關系,必須辦理正式的聘用手續,並通過北京外企服務公司等相關合法人才中介機構辦理法律文書。妳要憑公司介紹信辦理報到、註冊、體檢、領證等手續,並與本機構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確定合法的聘用關系。從此,妳成為了壹家外企的員工。從法律上講,妳是壹家人才中介公司的合法員工。實際上來說,因為妳是通過上述機構派到外企北京代表處工作的,所以妳也是外企機構事實上的員工。

外國公司應該遵守中國的勞動法。

外國企業既然來中國,就應該按照中國的法律法規辦事。在用工方面,要遵守我國勞動法和勞動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當外國公司違反我國相關法律,侵害您的合法權益時,您應該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聘請律師,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問題,獲得賠償。

“壹小時內離開”的做法是違法的。

目前在華外企與員工的勞動糾紛很多,很大壹部分是外企大規模經濟性裁員造成的。

外企經營狀況出現嚴重困難可以理解,用經濟性裁員來緩解經濟壓力也可以理解。但是,解雇員工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壹些外企用“壹小時內離開”之類的話來強制中國員工離開,嚴重違反了中國勞動法的規定,傷害了中國員工的感情。

對於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企業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被裁員工;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與職工協商,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例規定了最低補償標準,企業應參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因素,做出高於最低標準的補償。

如果妳是外來務工人員

享有平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依法享有處理勞動爭議和訴訟的權利。

作為壹名普通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妳享有的這些權利。任何以妳是農民工為由踐踏妳權利的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搜查是違法的。

龍崗區坑梓鎮韓資工廠56名女工被非法搜查壹案,以雙方庭外和解告終。被告工廠向每名女工支付人民幣4000元並賠禮道歉。原告從法院撤回了訴訟。

外來務工人員不時被雇主搜身。搜身是對工人權利、中國憲法和勞動法的公然侵犯。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妳身上,請拿起法律的武器。

這些機構可以幫助妳。

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導致妳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妳最好先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爭取與企業協商解決。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找專業的勞動法律師進行法律咨詢,尋求意見和解決方案,或者申請仲裁。

目前已有13個省區在北京設立專門機構,管理本省份的外來務工人員。6個省(市)人民政府駐京辦受省(市)勞動部門委托,開展在京農民工管理工作。所以,在北京遇到就業相關的問題和困難,可以找他們幫忙。

如果妳是小時工

目前,以小時為單位的用工形式在北京的快餐、超市等行業迅速普及。相對於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更加方便靈活,既有利於企業降低用工成本,也有利於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時間。

目前北京的法律對於鐘點工還是空白。所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詳細的勞動合同,詳細約定工作時間、工資待遇、支付方式、獎懲辦法等,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如果妳是育齡女性員工

“非懷孕協議”無效

要求女員工在壹定時間內不能懷孕,已經成為壹些企業不成文的規定。據了解,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女員工時,往往會有很多附加條件。有的企業在招聘女員工時甚至規定10年內不得懷孕。原因是生孩子離職養孩子會影響企業工作的連續性,增加單位成本。

為了防止虛假陳述,單位還要求女員工簽訂“不懷孕協議”。很多求職者因為急於找工作,無奈簽下這樣的“協議”。

事實上,這份“非懷孕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企業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訂這樣的協議,妳最好先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最大限度地保證妳的合法權益。如果簽了這樣的協議之後懷孕了或者想懷孕了,可以聘請律師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離職賠償。

要求企業為妳繳納生育保險是妳的權利。

根據文件編號。勞動部勞動司發布[1994]504,企業拖欠或者拒不支付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給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員工也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以社會保險爭議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補發和賠償。

上訴時效可根據具體情況處理:職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的,勞動行政部門將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十三條責令企業限期繳納。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至勞動行政部門“繳費期限”屆滿的時間,可以視為申訴時效的中止,申訴時效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前與“繳費期限”屆滿後合並計算。勞動者未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的,從企業拒付之日起計算。在具體審理中,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責令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視企業對職工造成損害的程度,責令企業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企業不得隨意辭退妳。

《北京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了八種不能隨意辭退的勞動者,包括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如果妳是壹名勤工儉學的大學生,

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規定,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兼職勤工儉學的,不視為就業,不受《勞動法》約束,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學生在勤工儉學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根據規定不能定性為工傷。

提醒大學生,應在自願、公平、等價的基礎上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在協議條件下,如發生報酬糾紛或傷亡事故,協商不成,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按民事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妳是壹家私營企業的員工

妳也應該享受保險福利。

根據勞動部、公安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企業必須為職工向各部門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不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企業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企業無權向您收取押金。

企業擅自向員工收取低保金,並約定員工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權扣留低保金,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妳和企業有這樣的協議,應該是無效協議。

如果妳在工作中受傷或患有職業病

“生死契約”是違法的。

早在1988,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 88)民特字第1號批復》指出,天津某私企雇主因在招聘登記表中寫明“不承擔工傷責任”而引發訴訟,發生事故:“這種行為不符合憲法和相關法律,也嚴重違背社會主義道德,應屬無效民事行為。”6月7日,1992,1992,勞動部發布27號批復,指出合同中“傷殘由個人負責”的條款不合法。然而,這種早已被宣布為非法的無效“生死契約”仍然頻頻發生,說明壹些用人單位或企業法人從來不懂法律,與法律背道而馳。這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公然侵犯,必須認真糾正。

有明確的法律保護妳的權利。

從65438到0996,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同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對因公負傷的職工和職業病病人給予了充分的保障。據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業病患者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工作的職業病患者,要調離崗位,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妳可以從社會和企業得到以下好處。

1)工傷醫療

2)工傷津貼

3)殘疾撫恤金

4)護理費待遇

5)殘疾輔助器具費

6)搬遷補貼

7)壹次性傷殘津貼

8)喪葬補貼

9)供養親屬撫恤金

10)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如果妳失業了

妳應該享受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它具有強制性、互助性、社會性和救助性的特征,除了抑制和預防失業外,還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備案。

請關註企業裁員中的違法行為

企業非法裁員,侵害員工權益的案例很多。有的公然踐踏勞動法,有的利用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規避勞動法。具體如:

1.企業在沒有任何標誌的情況下,通知壹名員工或部分員工“妳明天不用來上班”,無視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2.被裁員工離開前,要求企業補發拖欠的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企業老板攤開雙手說:“對不起,沒錢”。

3.企業利用員工勞動法意識淡薄的弱點,設置陷阱誘導員工辭職,讓員工離職時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

4.更有甚者,有些企業竟然想通過說自己“不稱職”或者遲到兩三次之類的話來加重罪名,為員工編造壹些“罪名”,把他們趕走。

以上做法都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企業用這些方法讓妳失業,妳可以用法律這個利器來維權。建議妳咨詢專業律師,通過訴訟或仲裁向企業索賠。

如果妳準備跳槽

最遲30天後工作。

“最遲30天後我就要上班了,在此期間我會盡快處理好辭職交接等事宜。但如果原單位同意,我會爭取盡快辦完手續到新公司上班。”新公司問妳什麽時候能來上班,妳要這樣回答。

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如果要和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30日後,勞動者可以向公司申請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由用人單位辦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在最壞的情況下,妳可以在辭職30天後到新公司工作。妳應該盡快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原單位同意,當然可以提前完成。但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應盡可能與原單位協商解決,必要時賠償相應損失。如果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就去新公司上班,就違反了法律,新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原單位不應該保留妳的檔案。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無論職工以何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都應及時移交其個人檔案,企業扣留職工個人(人事)檔案是錯誤的。現實中,企業往往以員工離職時不交培訓費、不退房、不支付違約金為由,扣留員工檔案或辦理相關手續。根據規定,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離職員工的檔案。即使員工因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企業損失而不辭而別,企業正確的做法也應該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救濟途徑恢復其合法權益,而不應扣留其個人檔案。企業扣壓職工檔案,影響職工再就業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是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

如果妳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壹般稱為“事實勞動關系”。

原勞動部《關於實施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受理勞動爭議的批復》(勞辦發[1994]96號)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時,應督促雙方依法簽訂、續訂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雙方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過程中各自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妥善處理補充勞動合同和爭議的具體情況以及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責任大小。

如果妳是應屆畢業生

勞動合同要簽好

目前很多企業,包括北京的壹些大型國企,與畢業生簽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來代替勞動合同,依據的是教育部1989年3月2日頒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條的規定。對於畢業生來說,協議義務太多,權利太少。很明顯,用人單位的目的是限制畢業生辭職。

1995年,我國頒布實施《勞動法》,規定我國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調整。教育部頒布的方案本身法律效力很低,所以只簽協議不簽勞動合同限制畢業生權利是對勞動法的規避。

所以,無論妳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服務協議還是勞動合同,都規定了妳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京外生安置費”“戶籍”等條款不合理。

北京的壹些用人單位,包括壹些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畢業生服務協議或勞動合同中規定,畢業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來京外國留學生安置費”,有的甚至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將畢業生的戶口遷回老家或學校所在地。

戶口遷移不應由用人單位與畢業生通過畢業生服務協議或勞動合同約定。事實上,北京市公安部門不會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任何將員工戶口遷回原居住地的要求,也沒有員工辭職前將員工戶口遷回原居住地的先例。因此,畢業生在簽訂畢業生服務協議或勞動合同時,要註意“在京外國留學生安置費”和“戶籍”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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