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使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更好地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協會領導的主要職責及分工
第二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董事長領導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工作,行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賦予的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任命本部門辦公室主要負責人;
(四)代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條執行副主席受董事長委托,主持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行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第三十條賦予的職權:
(壹)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處和分支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條副主席按照各自分工開展工作。在本部門工作的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和常務副董事長工作;不在本部門工作的副主席承擔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秘書長協助董事長和常務副董事長工作,完成董事長或常務副董事長交辦的工作,協調辦事處和分支機構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六條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具體分工按照國際電聯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校長會議制度
第壹節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由理事會籌備和組織。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應報國家經貿委審核,並征得民政部同意。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可以提前召開,也可以延期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期間,由代表選舉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九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是:
(壹)制定和修改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選舉名譽主席;
(四)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理事會提交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會員全國代表大會議定的事項,由理事會負責實施,具體事務由理事會工作部門負責監督,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報告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二節董事會會議
第十壹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國際電聯開展日常工作,並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執行董事和理事組成,壹般在每年年初或年底召開。必要時,常務理事會應決定延期或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現代通訊的形式舉行。
第十三條會議議程由常務理事會確定,日期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
第十四條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常務副主席主持,主席作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任務: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全國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四)決定增補或調整董事和常務董事,增補或調整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總數的65,438+0/5;
(五)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研究決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七)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副秘書長、業務顧問和部門辦公室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壹)起草並發出會議通知;
(二)組織起草會議綜合文件;
(三)協調部有關司局起草會議專項文件;
(四)會議的組織和安排。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實施,具體事務由理事會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報告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三節理事會例會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壹般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召開;必要時,可由秘書長提議,由主任會議決定臨時召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現代通訊的形式舉行。
第二十壹條會議議程由董事會決定,日期由董事長和常務副董事長商定。
第二十二條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常務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的任務:
(a)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研究提交理事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三)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
(四)討論提出董事、執行董事的調整建議,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討論決定聘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顧問;
(六)審查並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命;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副秘書長和理事會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業務顧問及相關處室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壹)起草並發出會議通知;
(二)組織起草會議綜合文件;
(三)協調部有關司局起草會議專項文件;
(四)會議的組織和安排。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議定的事項,由理事會秘書長工作部負責督辦,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報告。第四節總幹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主任會議由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壹般每年召開2-3次。必要時,董事長和常務副董事長可以同意召開臨時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現代通訊的形式舉行。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常務副董事長主持。
第三十條主任會議的任務:
(壹)討論和研究國際電聯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以及需要向政府部門反映、請示和報告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確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討論決定聘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業務顧問;
(四)研究制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重要工作制度;
(五)常務理事會委托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壹條董事長會議采用民主集中制,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人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副秘書長和理事會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業務顧問及相關處室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考慮到北京以外的副董事長工作較多,為方便日常工作,增加北京地區董事長會議,壹般每月召開1次。如有必要,主席和常務副主席可同意臨時召開。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工作部安排秘書負責會議記錄,由秘書長審核,主席或主席授權的常務副主席簽署,並決定分發範圍。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組織理事會工作部門對主任會議議定事項進行督辦,承辦部門負責落實並及時回復主席和常務副主席。第5節:部長將舉行公開會議
第三十六條本部門辦公會議由常務副主席、在本部門工作的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壹般在每月第壹周的星期壹召開。
第三十七條會議由常務副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八條辦公會議的任務:
(壹)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宏觀調控部門的有關重要文件和領導講話精神;
(二)傳達貫徹北京市主任會議的有關決定;
(三)檢查上月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部署當月主要工作;
(四)通報近期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
(五)協調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
第三十九條本部門辦公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門組織,並安排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秘書長審核,會議主持人簽字。
第四十條本部門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由理事會工作部門督辦,承辦部門負責落實,按時填寫催辦回執。
市政工作部。
第六節特殊行業會議
第四十壹條理事會工作部門負責辦公室各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的歸口協調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以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名義召開的全國性專業會議,應於每年6月65438+2月底前編制年度計劃,經理事會工作部門綜合平衡後,報主任會議批準;以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部門名義召開的專業會議,經聯合會工作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第四十三條專業性會議由主辦部門負責起草會議文件和組織會議。
第四十四條專業會議如需印發會議紀要,由主辦部門組織,壹般以國際電聯部門文件印發;涉及兩個以上業務部門的會議紀要,由主辦部門或理事會工作部門協商後簽發。
第四十五條各部門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會議管理,認真執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業會議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專業會議的數量、規模和會議費用,不得增加企業負擔,充分利用現代通訊形式講求會議實效。
第四章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為了更好地履行國際電聯章程規定的職責,做好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需要和可能,國際電聯應逐步建立和完善若幹專業(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業(管理)委員會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非常設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十八條國際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是國際電聯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協調專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並提出發展此項業務的重要建議;負責本業務重要項目的審議或審核。
第四十九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應體現權威性和代表性。會員可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單位推選相關專業領域的負責人擔任,並適當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和本專業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
第五十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壹般在20人左右。委員會有1個主席,2-5個副主席,1個副秘書長。委員會的組成方案和主席、副主席人選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副主席、秘書長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提交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壹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業(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總部相關業務部門承擔。
第五章分支機構管理
第五十二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分會是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會員單位組成的專業分支機構,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分會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經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批準,各分支機構可以發展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成員專業相同的企事業單位,同時可以適當吸收大型(集團)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成員。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總部要充分發揮各分會在電力行業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在職責範圍內大力支持分會開展行業和企業需要的活動。分支機構應接受國際電聯總部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支持和配合國際電聯總部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分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咨詢培訓、協調自律等工作。根據各自不同的專業實際,從而不斷提高電力企業和企業家的素質。俱樂部不開展營利性的商業活動。
第五十四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根據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新的分支機構;也可由不少於10的同行業企事業單位設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經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批準成立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應當提出設立方案。設立方案包括:分支機構名稱、掛靠單位證明、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等。設立方案應當經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成員部門審核後,提交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經批準的分會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分會理事會及其領導成員。
第五十五條分支機構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更換。變更方案由分公司商中電聯成員部門提出,新壹屆董事會人選由中電聯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六條分會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其職責是審議分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領導成員並決定有關事項。分會理事會設1會長,2-5副會長,1秘書長,1-2副秘書長。具體數量可由各分行根據實際情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年齡壹般不超過65歲。
第五十七條各單位會員應當按照《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會費收繳辦法(試行)》按時繳納會費,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按壹定比例提供給各分會作為活動經費。同時,各分支機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獲取收入,接受捐贈。俱樂部的費用僅限於與俱樂部宗旨和業務相關的活動。分支機構資金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總部和分支機構成員報告。
第五十八條支部活動應當堅持少而精的原則,講求實效。分會召開的年會和會議規模超過100人的會議,應在發出通知前將會議準備情況通知中電聯會員部門和理事會工作部門。需要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領導出席的會議,應提前向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會工作部報告,由理事會工作部會同成員部門統籌安排。
第五十九條國際電聯每半年召開壹次分支秘書會議,通報相關信息,交流經驗和工作,聽取對國際電聯工作的建議,協調相關活動和工作。
第六十條分行應於每年6月底前將上壹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壹年度的工作計劃報送中國電子工程總公司總部。
第六十壹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會員單位負責與各分會的日常聯系和工作協調。
第六章與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制度
第六十二條民政部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監督管理部門,應自覺接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監督和指導,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國家經貿委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主管部門,應積極接受其對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國家計委、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外國專家局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具體業務指導部門,應積極爭取接受它們的支持和幫助。要充分發揮國家電力公司等成員單位的骨幹作用,支持其在全行業開拓經營理念、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要加強與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等全國性綜合性行業組織的聯系和業務交流,虛心學習他們多年來積累的行業管理和服務經驗,充分利用他們的渠道,積極向國家反映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要加強與相關行業的聯系,疏通渠道,協調關系,提供信息,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六十三條建立文件資料交換制度。其主要內容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有關文件、資料、研究報告、咨詢報告等資料應主動報送國家經貿委等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應及時向國家經貿委等政府有關部門索取有關文件和資料,並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四條建立工作匯報和聯系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及時報告國家經貿委等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務性、技術性、社會中介性事項的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以取得其對國際電聯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反映會員和電力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章公共事務活動制度
第六十五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綜合性行業組織邀請中電聯領導出席會議或重要活動時,由秘書長提出初步意見,報請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統壹安排。
第六十六條常務理事、理事、會員單位、分支機構等單位邀請中電聯領導出席會議或重要活動時,由理事會工作部門統壹協調,提出初步意見,經秘書長同意後作出安排。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原則上按各自分工出席會議,或咨詢常務副主席安排。壹般情況下,與會領導原則上不參加禮儀性慶典活動,可以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名義發賀電。
第六十七條因工作需要,中電聯領導向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領導匯報或討論工作時,主辦部門應提前通知理事會工作部,由理事會工作部商中電聯秘書長後統壹安排。
第六十八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領導內部活動的接待應當從簡安排,對外宣傳報道由聯合會工作部門審核。
第六十九條嚴格控制各種慶祝活動。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舉辦的有特殊意義的慶典活動,須經主席會議批準。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辦公室舉辦的慶祝活動應嚴格審批,並通知聯合會工作部門備案。
第七十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牽頭的外事活動由國際合作部統壹安排,並提前告知聯合會工作部門,由聯合會工作部門負責協調。
第七十壹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出國(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二條辦公室主任、副局級以上幹部出國,由其所在部門寫出請示,由國際合作司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分管副主席批準,重要出訪由主席批準。出國(境)參照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規則經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本規則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