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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歷史沿革是怎樣的?

內容提要:繼承制度幾乎是伴隨著財產私有制而繼承和發展的。財產繼承制度是當今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人類婚姻制度的出現,公權對公民私人行為的規制,

人類的財產制度被賦予了身份權的色彩。但是,婚姻制度本身的壹些反人道的規定和時代的發展,使得非婚生子女成為可能。原有的繼承法制度和婚姻法制度已經形成了壹個有機的體系,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就成為了國內外婚姻法和繼承法制度都需要面對的問題。本文旨在分析我國的婚姻制度,立足於當前的社會現實,著眼於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財產,批判我國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

關鍵詞:固有法,婚姻法,婚姻制度固有缺陷,民本思想,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依法成立婚姻之前或發生婚外行為之後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同居、通奸甚至強奸後所生的子女。私生子壹詞的出現,其實是對私生子的法律解釋。這個過程,幾乎伴隨著人類婚姻制度的出現,私生子已經出現。但是是什麽原因導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現呢?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如何確定的?最後,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設立,給婚姻生活中的無辜當事人帶來什麽影響?本文將從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來解釋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建立的原因,最後將重點分析該制度對無過錯方財產的侵害。

婚姻寄托著人們的美好願望,也是人類在壹定歷史階段的最佳選擇。其存在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證財產安全。換句話說,正是因為財產可以安全地轉移到合法繼承人手中,婚姻制度才得以形成。因為這個因素,夫妻雙方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育。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婚姻家庭自誕生之日起,就壹直肩負著許多社會功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繁衍人口、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組織生產和消費、婚姻家庭,這些都是因其功能而存在的,而生育始終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婚姻制度可以說是用來約束人類婚外性行為的,因為它可能會導致新生命的誕生,所以婚姻制度成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財產糾紛的有效手段。從人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看,它是人類進步的重要標誌。但是,作為壹個必然要繁衍後代的人,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壹個有缺陷的制度,其內在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婚姻制度的內在缺陷是導致非婚生子女問題的最關鍵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壹種契約制度,也是人類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所以,作為婚姻制度,既然是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就必然受到時代生產力和社會習俗的制約,這就決定了它永遠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而且,到了壹定的歷史階段,婚姻制度本身就會面臨自我更新,否則就會被歷史淘汰。在這個過程中,婚姻制度作為社會歷史的產物,當然不是壹個完美的制度,必然會暴露出自身的缺陷。

比如,以現代婚姻制度為例,現代婚姻制度拋棄了過去“以家庭為中心的婚姻制度,它既不是個人,也不是社會。”(2)形成了由國家公權力調整的個人婚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男女雙方在相互同意的基礎上自願結成夫妻,自覺履行義務,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特別是近代以來,隨著人人平等觀念的深入和女權主義的興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壹夫壹妻制。這種制度之所以受歡迎,是因為它滿足了這個社會的普遍需求——即夫妻雙方的財產和各自繼承的財產可以通過壹定的繼承人進行傳承。所以,在道德上,婚姻制度成了人們謳歌的制度。

然而,幾乎隨著這壹婚姻制度的誕生,反對的聲音就從未停止過。無論是辜鴻銘的“茶壺論”,還是喬治·桑的“忠義論”,都讓人有超越這壹體系的沖動。

因為婚姻制度,可能會減少人類關於財產的糾紛,也決定了合法繼承的前提,即血緣關系的特殊性。但是,改變不了人們對改變的渴望。尤其是社會越穩定,人們越想超越這種制度的束縛。至於婚姻制度規定的義務的履行,由於婚姻生活的特殊性,公權力很難追究婚姻生活中大部分不忠行為的責任。可以說,婚姻法的缺陷反映了婚姻制度的缺陷。婚姻制度的缺陷可能反映了人的缺陷。

其次,由於婚姻制度是壹種契約制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契約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人要想享受婚姻帶來的好處,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且契約本身是壹種合意的行為,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被破壞。所以俗話說有婚姻不等於有幸福,這也印證了西方哲學家愛說的壹句話:圍城外面的人想沖進去,圍城裏面的人想沖出去。可見,婚姻不壹定幸福。正因為如此,人們才有拋棄它的沖動。

為了彌補這壹缺陷,人們發明了離婚制度,這比宗教禁止離婚要實際有用得多。這種制度的普及超過了任何壹種反對婚姻背叛道德的速度。但是,婚姻的離婚其實是要考慮成本的。這個成本包括社會對個人的評價等因素。人們考慮到成本因素,如害怕削減財產,以及真正安撫情緒等因素。離婚其實並沒有成為人們的最佳選擇。

所以,人們壹方面渴望婚姻之外的幸福,另壹方面又不願意承擔離婚的風險,於是在外在誘惑的吸引下,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欲望的飛舟。但是,這種尋求婚外幸福的行為,不可避免地超出了原有婚姻制度的目標——避免婚外性行為——防止私生子。這個目標的崩塌,直接帶來了後來私生子財產糾紛的矛盾。可以說,非婚生子女問題實際上是婚姻制度缺陷的產物,是很多婚姻問題的縮影。

第二,當前中國的社會轉型是導致中國非婚生子女問題的直接原因。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社會基礎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去因戰爭、婚姻不自由、法制不健全而產生的非婚生子女問題,已不再是中國社會非婚生子女問題的主要原因。而是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自身生活習慣的改變,貧富差距的擴大,人口流動的加快。而這些新因素引發了壹系列與非婚生子女相關的社會矛盾。中國社會形態的變化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影響了婚姻制度,帶來了更嚴重的非婚生子女問題。

首先,傳統農業社會的靜態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對人們的生活方式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這裏的靜止狀態只是相對於現代社會的巨大流動性而言的。在傳統社會,人們生活在壹個地方,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壹個傳統社會的普通人,壹個星期接受的信息可能比《紐約時報》還少。在這樣的社會形態下,人的壹生不會有太大的改變,除非是饑荒或者戰爭。壹輩子只為“壹畝三分地,妻兒熱”努力過。在這種社會形式下,人們不太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非婚生子女問題。

目前在中國,社會變化太大了。壹方面,法律體系得到了完善,法律對合法婚姻有了相關的規定和保護。另壹方面,同居的情況呈上升趨勢。這是什麽意思?因為當代人,主要活動地點在城市,流動性很大,人們不可能像古人那樣早就解決個人婚姻問題,從而生育下壹代。人們往往選擇同居模式來解決自己的欲望,而在這個過程中,出現私生子是非常正常的。

其次,社會道德的滑坡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婚外情。目前,中國社會正處於這些因素集中爆發的時期。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已經沒有余力去處理由此帶來的巨大社會問題。快速的發展也加速了人們對婚姻的不信任。尤其是改革發展後,對欲望的寬容態度不僅激發了人們追求財富的創造力,也帶來了更強烈的滿足欲望的沖動。作為這樣的緩沖地帶,婚姻制度已經不堪重負。事實上,中國社會正在經歷壹場夫妻間的信任危機。

第三,法律和道德要求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民本思想在中國的傳播使中國人認識到子女無罪的事實,而且自金元以來,中國人的傳統就肯定了對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保護。這些因素帶來了中國社會頂層精英和大多數人的認識,即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然而,另壹方面,作為合法婚姻關系的無辜當事人,他們在這個過程中無形中承擔了新的負擔。這個負擔就是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設立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這個爭議點,加上中國社會的婚姻危機,愈演愈烈。

綜上所述,這些是導致我國非婚生子女矛盾的最主要因素。非婚生子女的出現與社會流動性和貧富差距的加大相聯系,導致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發生新的變化,損害了合法婚姻中另壹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和婚生子女的合法財產權益。

但是,任何制度都是歷史客觀條件的產物,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也有其歷史演變過程。

四。中國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歷史演變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立,尤其是財產繼承權的確立,是現代的事情。受宗教、政治和文化的影響,西方國家在很長壹段歷史時期內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持否定態度。但隨著近代資產階級的興起,資產階級要求更大的財產權,尤其是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觀念的深層次解讀,要求西方民族國家出臺保護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法規,以保證財產權益的完整。同時,人文主義思想,特別是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的觀念,也促進了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發展。

中國在歷史上,自金元以來,就肯定了私生子的財產繼承權。(3)金元時期,法律規定:“漢奸有財產繼承權,可以與私生子同順序分析家財,但份額少於私生子,可以繼承私生子四分之壹,私生子三分之壹(4)。”這種制度在明清時期也曾使用過。到了明朝,此時漢奸的繼承地位明顯提高,《戶大令》明確規定每壹個私生子都是男的。虞姬!女仆生下來,只能按照孩子的數量平分。"叛徒所生的兒子,按子女數加半分."如果沒有孩子,只能給應該成功的人滿分”(5)。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當時對這壹制度的接受有其必然的原因。筆者不同意壹些學者認為傳統人文思想是最重要的影響。(6)。

筆者認為宗法制度的慣性是這壹立法理念產生的關鍵,即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宗法制度調整的是宗族內部事務。首先,我們可以發現,獲得繼承權的是私生子,而不是私生女。這種體現“重男輕女”特征的制度,高度反映了以男性權益為中心的宗法制度。可見,這種私生子的繼承權,其實是宗法制度本身的壹個組成部分。因為如果沒有這個制度的調整,可能會帶來更多的社會矛盾,甚至整個宗法制度的崩潰。男權和父權的維護有賴於很多制度的保障,包括這個私生子的平等繼承制度。

其次,這個制度還有壹個特點,就是具有事後救濟的特點。是對古代婚姻制度的補充。正如恩格斯等人所說,婚姻制度本質上是壹種財產制度。黑格爾認為,婚姻制度與壹般財產制度的區別在於它對愛情的熱情參與。雖然在壹個對娶妻納妾沒有絕對限制的時代,非婚生子女均分財產制度的出現似乎有點多余,但是我們必須分析壹下這個救濟制度出現的時代。金元明清是中國民族大融合的歷史階段。歷史上很多少數民族的湧入,其實帶來了各種各樣的生活方式,包括婚姻制度。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多民族觀念的沖突。同時,由於官方對漢民族倫理道德的推崇,對其他民族生活方式的幹預,以及國家政權對男女之間某種關系的要求,使得當時的男女具有極大的叛逆性。中國當代婚姻史專家董家尊這樣評價這幾個時期,“這壹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男女關系最放蕩的時期!最浪漫的時代。”(7)青年男女私下訂婚或偷偷出走,既是對盲婚的抗議,也是對性的示威。(8)正因為這些原因,這種對下壹代權益的保護,其實是非常有利於社會穩定的。但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某種統治模式。

新中國成立後,推翻了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基於戰後社會穩定和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需要,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改革發展後,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財產所有者的數量不斷上升。人們要求法律保護財產繼承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特別是包括婦聯在內的壹系列社會組織,基於對青少年的保護,在這壹歷史時期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給予了極大的關註。終於在80年代,新婚姻法和繼承法都寫進了法律條文,成為中國法律體系的壹部分。換句話說,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的繼承權。

可以說,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壹項經歷了漫長歷史演變,並得到大多數國家人民認可的制度。在人類婚姻制度存在期間,它必將繼續發揮其歷史作用。

5.中國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批判。

我國確立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財產繼承權的制度,有其不可回避的優點。其優點如下:

首先,非婚生子女平等財產繼承權的確立,完善了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關於身份財產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配偶、子女、父母屬於第壹順序繼承。其中第四款規定了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我國的繼承法和婚姻法將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寫入這部法律,本身就起到了完善自身的作用,為調節社會糾紛提供了法律參考,同時也提高了法律的威信。

而且我們註意到,這反映了親屬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已經從原來的父母(父親)本位、家庭本位逐漸演變為子女本位,即保護子女是優先價值。這不同於旨在保護宗法制度的傳統法律制度。它被寫入婚姻法和繼承法,對中國法制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其次,確立非婚生子女的平等繼承權,有利於保障家庭財產安全。非婚生子女壹出生就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和其他親戚屬於第壹名。這本身就擴大了接班人的範圍。這本身就有利於財產的繼承,從而為財產直接過渡到血親身上帶來便利。

第三,有利於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便於非婚生子女從父母處獲得財產利益,對減輕國家和社會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成長、個人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在當前的歷史和現實條件下,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設立也有其弊端,也有以下幾點:

首先,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本身提供了壹種法律救濟制度。換句話說,它的存在是為了修復婚姻制度的缺陷。其存在的特點本身就是對人們使用財產和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的壹些限制。比如要給未成年子女留必要的份額。所以,無論如何,都很難徹底解決私生子的所有問題。特別值得註意的是,這種制度並不是基於普遍的社會道德認同,而是體現了權力的作用。在古代,人們肯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基於統治者維護君權、父權、夫權的需要。人們對它的接受本身就有無奈的成分,所以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麽法律認可的非婚生子女會受到道德上的歧視。說到底是權力的觀念引導,是與社會大眾自我認知的差異。如今,現行的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也面臨著同樣的挑戰。中國的政治精英和普通民眾對這個制度的認識肯定是不壹致的。當然,我們也不能忽視中國民本思想的覺醒,這對這壹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其次,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制度只是改變了繼承財產的親屬範圍。換句話說,它賦予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身份權。但是,解決不了非婚生子女違法的事實。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客觀上造成了非婚生女性和非婚生子女的區分。這種劃分不僅不能消除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事實上,在某種程度上,它肯定了這種歧視,甚至是其產生的直接原因。也正是因為這種歧視,給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帶來了隱患。

再次,我國對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制度在建立之初較為粗糙,在當前的歷史條件下不能完全適應時代的新變化,最終威脅到合法婚姻的財產安全。當今社會,社會危機越來越嚴重,其中壹個很重要的危機就是婚外情問題,它帶來了對婚姻生活的不信任。雖然受害者中的“小三”有虐待行為,但也反映出在當代社會條件下,婚姻生活的主要問題不是婚姻不自由或法律支持不夠,而是枉法行為在加劇發展。合法婚姻中小三和壹方所生子女的出現,對合法婚姻中的無辜當事人和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構成了威脅,因為想從子女身上發財的“小三”不在少數,因為有些第三者正好利用了這壹點,想在生孩子之前分得壹份財產,對合法婚姻構成了威脅。特別值得註意的是,由於婚外情在中國的特殊性和人們對它的排斥,加劇了中國社會的矛盾。在很多人看來,私生子的繼承權堪比惡法。

不及物動詞關於改革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的意見

任何制度,發展到壹定階段,都必須做出適當的調整,以解決自身當代的不協調。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繼承制度必須保留,因為保護子女權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權利,是當今立法的主流,在大多數現代國家都是成功的。事實上,在中國近500年的歷史中,這壹制度成功地完成了它的救濟使命。因此,我們不僅可以廢除它,還可以改進它。這是壹種自我更新的行為,不變就是自我毀滅。基於現行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的弊端,我提出以下改革建議:

首先要進壹步肯定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取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區分。這種區別讓人懷疑非婚生子女繼承的合法性,所以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的目的,建議取消這種區分。

其次,應建立夫妻財產審查制度。壹旦發生此類事件,婚姻雙方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婚姻財產審查。也就是說,利用公權力評估現有財產,只允許非婚生子女繼承生父或生母的財產。這樣做至少可以避免非婚生子女繼承制度對合法財產的影響。同時,也有利於打擊規避行為,確保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得以實現。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合法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

再次,如果無法建立婚內財產審查制度,建議完善法律,要求非婚生子女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讓非婚生子女繼承非婚生父母的財產,這在道德上是可行的。當然,要特別註意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這應該是無條件的,國家甚至應該給予相應的經濟和法律上的幫助。

綜上所述,我們相信通過法律人與群眾的交流,與國外先進制度的比較,以及對自身法律制度的反思,壹定能夠完善我國的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

參考

(1)費孝通:中國生育制度[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1,122。

(2)瞿同祖:中國法與中國社會[M],2008年第3版,第97頁。

(3)張(6)、王。人文主義對中國古代女兒和私生子繼承制度的影響。

(4) (5)郭健等.中國法制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27,225。

(7) (8)董家尊。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M]。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33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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