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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港口相關系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廳(局):

為加快港口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我國水運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制定了《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港口建設費征收辦法》(國發[1985]1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件: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促進水路運輸健康發展,規範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繳納、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港口建設費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繳納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收藏

第五條在對外開放港口管轄範圍內的所有碼頭、浮標、錨地和水域裝卸(包括過駁)貨物,征收港口建設費。

第六條港口建設費的義務繳納人(以下簡稱繳納人)是貨物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和管理。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內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設費的工作機制,直接向繳納人收取港口建設費。根據征收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與船舶代理、貨物承運人(僅限國內貨物)等單位簽訂委托征收協議,收取港口建設費。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港口建設費征收單位的征收行為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受委托征收港口建設費的單位名單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批準。

第八條港口建設費的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壹)國內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折合噸)4元;對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5.6元。

貨物重量噸和換算噸的計算方法,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內出口集裝箱和國內支線集裝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國外進出口集裝箱64元每箱20英尺,96元每箱40英尺。

其他超過20英尺和40英尺的非標集裝箱,按照同類箱子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九條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石灰粉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壹)項規定的征收標準減半征收。對黃沙、磷礦、砂石等低值貨物暫停征收港口建設費。

第十條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長江幹線港口和其他內河港口在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征收標準基礎上減半征收。

第十壹條下列貨物免征港口建設費:

(壹)中國軍用物品、使館物品和聯合國機構物品;

(二)國際中轉貨物、國際中轉貨物、保稅貨物(已辦理進口通關手續的除外);

(三)郵件(不含郵包)和行李、包裹按旅客手續辦理;

(四)船上自用的燃料和材料,隨貨包裝材料和包裝備件;

(5)漁船捕撈的鮮魚,同行防腐用的冰和鹽,有活的動物和活的鳥的同行必需的飼料;

(6)空集裝箱(不包括商品箱);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商品。

第十二條國內外進出口貨物,按照下列規定收取港口建設費:

(1)對出口國外的貨物,收(集)貨單位應按每張提單在裝貨港向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設費。

(二)從國外進口的貨物,收(集)貨單位在卸貨港按每張提單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港口建設費。

(三)對從境外進口但未在港口卸下的貨物,在換單後由原船運往國內其他港口的,代收(代收)單位應按國外進出口貨物代收標準向換單港口的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港口建設費。

(四)從境外進口的貨物未移出港口庫,裝運內銷的(包括以船舶經營的貨物),從境外進口的貨物港口建設費只征收壹次。

(五)國內出口貨物,收(集)貨單位在裝貨港向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港口建設費;如果裝貨港不是開放港,卸貨港是開放港,卸貨港應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港口建設費。

(六)國內水路出口到國外的貨物,由收(集)貨單位在國內出口的第壹個裝運港向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設費。出口國外時,收(集)貨單位應按國外進出口與國內出口貨物收費標準的差額,在出口國外的轉運口岸補足港口建設費。如果第壹裝貨港不是對外開放的港口,則由出口到國外的轉運港按國外進出口費直接征收。

(七)國內外出口商在辦理裝貨手續時繳納港口建設費,國外進口商在辦理交貨手續時繳納港口建設費。

第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貨物裝卸出港時查驗港口建設費繳納憑證。未繳納港口建設費的國內外進出口貨物不得裝卸出港口。

第十四條征收港口建設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壹監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征收單位應當在收到港口建設費當日,將收到的資金全額繳入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銀行賬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於當日將收到的港口建設費全額繳入國庫,並在繳庫時開具“壹般繳款書”。

第十六條港口建設費的80%上繳中央國庫,20%上繳所在地市本級國庫。繳庫時,請在政府收支分類表中填寫103“非稅收入”、01“政府性基金收入”、15“港口建設費收入”,並註明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

第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應加強港口建設費收入與國庫的對賬。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改變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範圍和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或停征港口建設費。

第三章利用

第十八條港口建設費的使用應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

中央政府劃分的港口建設費主要用於:

(壹)沿海港口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包括沿海港口航道、防波堤和錨地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陸島交通樞紐建設。

(二)內河航道建設支出,包括中西部地區內河航道、船閘、升船機、航電樞紐、內河港口建設。

(三)支持保障體系建設的支出,包括海事、救助、安全與應急通信、航道等。在沿海和內陸水域。

(四)專項支出,包括交通建設開發前期工作費用、日元還款費用等。

(五)征管經費。

(六)向船舶代理公司或貨物承運人支付港口建設費。

(七)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港口建設費地方分成部分主要用於轄區內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和航運支持保障體系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委托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貨物承運人收取港口建設費,並可以支付其收取的港口建設費的1%的手續費。征收費用納入交通運輸部預算,由中央財政通過基金預算安排。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代收單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留存代收費用。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部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中央港口建設費年度預算和決算,並納入其預算和決算,報財政部批準。港口建設費補貼地方項目支出的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有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地方港口建設費年度預算、決算,納入同級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預算、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港口建設費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繳納,並按要求填寫《政府收支分類》的相關科目。

第二十三條船舶代理、貨物承運人收到的港口建設費代征手續費,應納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收入”統壹核算。

第二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港口建設費統計報表制度,按月報送上級海事管理機構,並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抄送地方財政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負責對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監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商業銀行辦理港口建設費存儲和上繳業務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妨礙和阻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便利。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賬戶和資金管理,不得貪汙、截留、挪用港口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繳費人違反本辦法不繳或者少繳港口建設費的,由地方財政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船舶代理機構或者貨物承運人未按時足額征收和繳納港口建設費的,由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責令船務代理機構和貨物承運人追回,並按日加收未繳金額0.5%的滯納金,港口建設費按規定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海事管理機構未征收或者少繳港口建設費,或者未將港口建設費收入及時足額繳入相應國庫的,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國務院第427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不使用財政部統壹監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財政部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國務院第427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截留、擠占、挪用以及其他不按規定使用港口建設費的行為,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第427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10月2011、10、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31日止。本辦法實施後,其他港口建設費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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