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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征

中國法律思想史的歷史發展

壹、奴隸社會時期的法律思想

神權與宗法禮治

二、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的法律思想

——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封建社會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第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時期

發展線索:禮治-法治-禮法結合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第三講

(封建法律逐漸儒學化的歷史)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過程;

壹、春秋戰國-基礎

二,秦漢——促進

秦代“壹切靠法”的法治思想

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漢中期——形成

董仲舒的理學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發展

法律思想

形而上學的法哲學思潮

五、隋唐-全集

試論唐代法律

第六,宋代——發展的新階段

新儒學的興起

七、明清——開始衰落。

啟蒙思想家的民主思想

八、鴉片戰爭後——衰落

壹、春秋戰國-基礎

舊儒學的形成

孔子-創立儒家學派

孟子-進壹步發展

荀子——重禮,禮法結合。

二,秦漢——促進

——舊儒學向新儒學的過渡時期

秦亡——法家理論的政治實踐破產

漢初-黃老論

(壹)秦朝“壹切靠法律”的法治。

1,“物統壹於法”,法由“統壹”而變

2.“壹切取決於法律”

3、嚴懲“深度監管輕罪”

4.“依法教學”的文化專制

——《焚書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義推到了極致,帶來了自身的毀滅。

(二)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歷史背景:

西漢王朝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經過四五年的楚漢紛爭,劉邦打敗項羽,稱帝。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名都長安,歷史上稱為西漢。

(1)社會地位

經濟蕭條,百姓生活艱難,“民不聊生,富不聊生。”

(2)吸取秦暴虐致死的教訓。

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1)黃老學派是什麽?

黃老學派是先秦道家的壹個分支。

“黃,黃帝也;老頭,老子也。”

傑作:

老子、黃帝四經、淮南子

(2)法律思想

壹、無為,“與民同息”

——治國理政的指導思想

b、文武雙全,“德刑結合”

c、“不患薄刑”,采取措施救刑。

《憲法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者和賊賠罪。我學會了除去秦的方法。”

文帝廢除了體罰

d、“輕薄”、“以粟為賞罰”

——具有道家、儒家、法家的特點。

三,西漢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開始向封建法制滲透,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開始形成。

(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輪廓

西漢中期儒家公羊學大師。他在漢武帝前後生活了三十多年。

作品很多,現存的有《春秋繁露》、《開德對策》等。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學為基礎,吸收了君主集權、重法的法家思想,同時結合了陰陽五行、殷周神權等各種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創立了新儒學。

1,《春秋》維護皇權的法律制度

(1)《春秋》中的“大壹統”思想

——主張壹切權力集中在漢武帝手中,即漢朝大壹統。

(2)“更化”理論

——指改變統治階級的指導思想、執政策略和制度。

韓繼承了秦的制度。

(三)“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統壹思想。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2.“至高無上的權力是上帝賦予的”,法律來自於妳。

(1)“天人感應”

壹、“天是萬物之祖”

b、人與自然的和諧:

“人生包含喜、怒、哀、樂,如春夏秋冬。”

“人的氣質是由天性決定的。”

c、自然懲罰理論——“吉祥”與“災難性”

神化地球上的統治者,為君權神授創造理論基礎。

(2)君權神授,法從君出。

3.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三綱五常”論。

(1)三綱:君為臣,父為子,夫為妻。

(2)五常:仁、義、禮、智、信。

(3)用陰陽學說解釋三綱。

“此之義,父子、夫妻,皆取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

“陽尊陰卑”“陽重陰卑”——天道。

封建政權、宗族勢力、夫權、神權代表了壹切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封建社會束縛人民的四大繩索。

“儒教”的核心和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

4.“楊德陰刑”,以道德為主刑,輔刑為輔。

(1)“教學是政治的基礎;監獄是政治的終結。是外國,也是用的。”

——道德是主要的懲罰。

(2)“天之大,在於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德主生。天近陽而陰疏,仁德不罰。”

——楊德陰刑

(3)三種性理論

“聖人的本性不能被命名;打架的性質叫不出名字;出名的人是中國人的天性。”

把壹個人的性格分為三類:

聖人之性——壹等性,性本善,不需要教。

中國人的本性——“有好品質而不為善”,並教育他們。

打架的本質——劣根性,先天邪惡,刑事制裁。

5、《春秋》判獄,“原罪”

(1)春秋判斷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依據,使儒家經典合法化。

——儒家封建法律之道。

(2)原定罪

審理案件時,要根據犯罪事實審查行為人的動機。只要有犯罪動機,就應該受到懲罰;沒有犯罪動機的,應當從寬處理。

“春秋之獄也。壹定是基於自己的東西和自己當初的野心。惡者不成功,先惡者尤罪,直者輕。”

占蔔的神聖思想;

——把神學迷信和儒家思想結合起來

預言:預言好或壞的宗教預言。

緯:假借神旨解讀經學,將經學神化。

東漢時期的白虎依桐

反占蔔的神學思想

仲長統王沖

——從樸素唯物主義的角度,批判了這種迷信的神權政治。

(二)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1,皇權至上,法從君出。

2、通過破獄,禮法融合。

西周-春秋戰國-漢代-隋唐

3.“三綱”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則

4.德大刑小,以德為主刑。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壹經形成,便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逐漸對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動起著指導作用。

四、三國、兩晉及南北朝(發展)

——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進壹步發展。

歷史背景:封建社會從統壹走向分裂。

意識形態領域相對寬松。

1,法律思潮

2.形而上學的法律哲學。

3.北方少數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學習和形成了中國法律的法律思想。

(壹)法律思想

本文研究以成文法典為代表的法律的編纂、解釋及相關法學理論。

生成和開發流程:

1,戰國——先行者

法家學派

2.漢朝-形成

“引經判獄”與“引經註法”

3.魏晉南北朝-重大發展

(1)法典編纂技術逐漸成熟和完善。

壹、“著名事例”的形成

b、12的形成

(2)法律註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太史律(張度陸)

張飛和杜宇分別註釋了法律,清楚地解釋了許多名詞、概念和術語的含義和區別。用儒家經典闡述立法的意誌和意圖,統壹了人們對法律的不同理解。

杜宇(法律書)

a收禮入法,禮與法統壹;

b“文字直白,但聽的時候禁止簡單。”

-法律文本應簡明易懂,法規應清晰、準確、直截了當;法律的形式要簡單,概念要明確;條文要簡單,不要麻煩。

區分法律和法令之間的界限

“法律以正電荷為基礎,秩序以守物制度為基礎”

張飛(律表):

出於禮貌的規則

b ."犯罪名"的性質和功能

“撥亂反正,懲惡揚善”

-法律應明確體現儒家原則;適用法律應當準確、嚴寬適度和罪刑相壹致。

(3)儒家精神融入具體的法律條文。

“八項意見”、“官職”、“十大罪狀”

(二)形而上學中的法哲學

1,什麽是玄學

因研究魏晉時期的三玄(老子、莊子、周易)而得名。玄學學者用老莊的道家思想來解釋《周易》,並極力調和儒道思想,儒道思想是相輔相成的。由此形成的理想主義思想體系。

其中心是講天人關系,即天與人事的關系,或者說“自然”與“明焦”的關系。

2.形而上學的出現。

魏晉時期“名教”與“自然”之爭

(1)名教:儒家倡導的壹般倫理。

“明代宗教政治”

缺陷:與復雜的儒家經典和占蔔迷信有關。

“名譽和宗教的危機”

(2)士紳內部沖突激烈,有人消極失意,主張“無為”、“順其自然”。

(3)援道入儒

就是用道家的壹些哲學的東西來解釋儒家的理論,讓儒家的理論更具有哲學性和思辨性。

3.代表性人物

王弼“名師出自然”

嵇康的“越出名越自然”

4.意義

形而上學法律觀的出現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新形勢下的變異,它標誌著神學法律觀的衰落,開啟了思辨哲學探索法理學的先河,並對後來理學法律觀的形成產生了直接影響。

(三)北方少數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學習和發展了中國法律的法律思想。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上述三種法律思想的出現,在壹定程度上推動了儒家封建法的進程。

動詞 (verb的縮寫)隋唐(全)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完善

唐代永惠法+法疏=法疏

主要特點:“壹刀切”,禮法結合的典範。

1,“道德是政教之本,刑為政教所用”

“德是政教之本,刑是為了政教。尚昏者,必作之。”

2.儒家三綱的法律化

——維護三綱五常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惡”:叛逆、叛逆、叛逆、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

(1)“君臣綱領”及其在唐律中的體現

①謀反,造反。

謀反:“謀國之危”

謀大逆:“謀毀宗廟、山川、宮殿。”

(2)危及皇帝的安全。

③不尊重。

(2)“父與子”及其法律體現。

“不孝”

(3)“夫當妻”及其法律體現。

①“夫妻之節也”

(2)各種具體不合理的規定,限制了妻子的權利。

“七個出來”

3.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

皇帝、貴族、官員、平民、賤民等。

①貴族、官員有罪而不受懲罰。

——討、請、減、贖、官。

(2)好與壞的方法。

同罪不同罰

禁止通婚

訴訟方面,禁止起訴尊重。

《唐律論》的影響;

它為封建統治者提供了治國安邦的法典,為宋、元、明、清所繼承。

唐朝以後的歷代封建王朝都以這種禮法合壹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為指導思想。

封建法律儒學化的過程就完成了。

經判獄-經註法-經立法。

五代十國-宋元明清

封建社會後期,封建制度逐漸衰落。

法律思想領域具有與早期封建社會不同的特點。

1,唯心主義的出現,封建正統的法哲學。

2.宋明時期,維新派的法律思想。

3.遼金元等少數民族政權政治法律制度的封建化。

4.明末清初的啟蒙思想家具有民主因素的法律思想。

第六,宋代——發展的新階段

理學的興起與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進壹步發展

理學又稱“道學”,是封建社會後期的官方學術思想,它的出現標誌著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發展到壹個新階段。

(壹)理學興起的原因

長期的混亂和動蕩嚴重破壞了傳統的封建禮教。

儒家理論貧乏,受到道家和佛家的沖擊。

封建社會衰落時期,需要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

(二)理學的形成和發展過程

萌芽於唐代韓愈。北宋的周敦頤、程顥、程頤得到進壹步發展,南宋的朱成就最大,明代的則進壹步發展為“心學”。

1,韓愈(唐)

(1)正統論

(2)性的教義:性、情

——為後來提出“性情之性”和“正義與人欲”做了鋪墊。

2.周敦頤(北宋)

(1)太極圖

(2)“誠”是生命之源,聖人之本。

——宋理學的創始人。

3.程顥和程頤(理學創始人)

(1)“李”和“”

(2)“自然”

——開始形成比較完整的體系。

(三)理學的主要內容

朱熹

——理學大師。

個人資料: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學大師。

我壹生從事文教工作,創辦書院,招生。在中國教育史上,他是僅次於孔子的第二位最有影響、最傑出的教育家和思想家。

他學識淵博,著述頗豐,主要有《四書集註》、《齋藤優子流派》、《齋藤優子全書》等。

法律思想:

朱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學思想體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為基礎,輔佐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學中思辨的壹面,排斥其宗教的壹面,建立了壹個比較完整的客觀唯心主義的理學體系。從而將儒家思想提升到壹個前所未有的哲學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學化。

1,“維護正義,消滅人類欲望”

——他法律思想的哲學基礎。

(1)“李”

李:理學的基本範疇。是指超越物質的宇宙中的絕對真理,是萬物的本源。

在人類社會,理性表現為封建倫理。

(2)氣

氣的多樣性構成了具體多樣的宇宙。清濁氣和昏氣是有區別的,人是根據所擔之氣的不同而分為高低貴賤。

——這證明人類社會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

(3)“理”與“氣”

人是理與氣的混合體。

人有兩種屬性:

A.“天命之性”:人性中理性的壹種表現,表現為壹種至善。

b、“性情”:氣是人性的壹種表現。人的感情和物欲中包含著惡的危險,也就是“人欲”。

(4)“存天理,滅人欲”

正義:封建禮教,封建倫理道德,三綱五常觀念

人的欲望:人的情感和物質欲望是指超出維持人的生活所必需的欲望和違反禮儀規範的行為。

“節食者,正義也;求好吃的,人家要。”

天堂是純粹的善,人間監獄是絕對的惡,兩者不能共存。“存義滅人欲”完成人性的回歸,實現人生的最高目標。本質是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2.“道德禮遇與政治懲罰”和“相壹致”

用美德引導最有氣質的人。

善待對氣慷慨的人——對他們謙恭有禮。

想氣人——引導他們走向政治

懲罰那些氣質最薄的人——齊。

(1)道德禮貌與政治懲罰的關系

(1)禮是基礎,政刑是目的,但本質和目的是壹樣的。

②差異:

其自身特點不同:強制性;意識

治國不同立場:本質、本質、形式;盡頭,濃濃的,陰影。

(2)德、禮、政、刑

道德:心理上的道德品質或善良。

禮儀:為維護道德和倫理而制定的外部行為準則。

——德是禮的基礎,禮是德的保證。

政治:法律和法令。

懲罰:懲罰

——政治是懲罰的依據和標準,懲罰是政治的後盾。

(3)與傳統的“道德是懲罰的主體”理論不同:

(1)針對不特定社會的所有成員;德、禮、政、刑,各有其義。

②“刑”前的“德”;德、禮、政、刑同時進行。

(3)在壹定條件下,“以德除刑”;在壹定條件下,首先要“以政除刑”,“以禮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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