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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利用外資房地產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適應本市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需要,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管理,是指房屋買賣、租賃、信托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經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住宅、工商業和旅遊等公共設施的房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港澳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從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中方企業必須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第四條武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負責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設立和對外履約工作。企業的行業管理由武漢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中國法律和經外經委批準的合同、章程範圍內自主經營房地產。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經營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第二章企業設立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申請手續:

(壹)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程序的規定,向市外經委提出書面申報,經審查批準後,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市建委申報開發公司資質證書。

(三)自領取外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批準證書、技術資格證書和有關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其他貨幣),外方註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投資額應在合同規定的投資期限內投入。第三章房地產管理第九條在我市從事房地產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武漢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使用土地。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房地產需要土地的,應向市規劃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年度編制房地產生產經營計劃,報武漢市計委、外經委、建委備案,並按有關規定填報房地產生產經營統計表,報市外經委、建委、統計局。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土地開發和房屋建設,必須按照《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和建築設計、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出售、轉讓、出租、贈與和繼承。

買賣、出租、交換房屋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價格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確定。第十四條買賣房屋,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出賣人持有該房屋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並向武漢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備案;

(2)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買受人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簽約手續。

(3)房屋買賣時,買受人應在30日內持交易契證和房屋交付憑證到市房管局辦理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第十五條出租房屋的租賃雙方,應訂立《房地產租賃合同》,並到市房產局辦理租賃手續。第十六條外國政府及其駐華使、領館、商務代表機構在武漢市購買、租賃房屋或者使用本市土地作為辦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可以作為抵押物。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應向市房產局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抵押人在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時,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抵押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抵押權人有權根據中國法律和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物。第四章財政、稅收和外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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