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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有效實施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Xi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拆遷行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促進和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依照《條例》、《辦法》和本細則執行。第三條拆遷人依據《條例》和《辦法》,按照“壹對壹、壹對壹、有償安置、優先出售房屋”的原則,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保管人、管理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第四條Xi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機關。Xi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拆遷安置的日常管理和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全市拆遷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審批拆遷安置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和拆遷人員的在職培訓、考核,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安置人員崗位證書;

(四)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會同拆遷實施單位和有關部門組織籌備會議和拆遷會議;

(五)負責協調和裁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爭議;

(六)組織宣傳和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七)制定本市拆遷安置管理的規定和制度。第五條城郊六區人民政府負責下列工作:

(壹)組織宣傳和實施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本區承擔的拆遷安置項目;

(三)參與籌備會議和動遷會議的組織工作;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轄區範圍內的行政強制拆遷;

(五)協助本轄區內其他單位實施拆遷安置做好協商工作;

(六)負責拆遷安置過程中的信訪工作,協調拆遷安置糾紛。第六條公安、工商、稅務、糧食、教育、物資等部門。、和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應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按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向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拆遷手續,符合條件的,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應當在20日內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定點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實施性詳細規劃等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4)拆遷安置方案和拆遷計劃(包括:拆遷範圍、面積、拆遷步驟、拆遷實施時間、拆遷戶數量、人口、住房面積、安置地點、被拆遷人補償安置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計劃等。);

(五)銀行出具的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總額50%以上的資金證明;

(六)危險房屋安全鑒定證書;

(七)其他相關文件。第八條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取得指定用地後,實施單位應當在15日內向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申請徹查並暫停下列事項,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暫停下列活動:

(壹)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暫停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買賣、交換、產析、分割、贈與、分戶、出租、調配等手續;

(三)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和戶籍登記手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第九條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暫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不包括下列情形:

(壹)出生、結婚、復員軍人和確需落戶的直系親屬;

(2)國家規定的被分配或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高等院校、中等學校學生;

(3)因公或因私出國(境)的歸國人員;

(四)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從外地調入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家屬;

(五)從本市遷回居住的退休、退職人員;

(六)回鄉定居的歸僑、港澳臺同胞;

(七)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少教人員。

上述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遷入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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