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協會”的英文翻譯是中國國際工程顧問協會(CAEC)。
第二條“協會”是由企業(設計院、研究所、咨詢工程公司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行業組織。)和經國家有關部門註冊從事國際工程咨詢業務的咨詢工程師。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協助政府部門積極幫助會員在境外開展國際工程咨詢業務,協調會員之間的業務關系,維護國家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國際合作的正常秩序,與國際同行業組織建立友好聯系,促進我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總部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a)向成員提供和傳播關於國際工程咨詢和建築以及國際市場趨勢的信息和經驗;(二)舉辦與業務相關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等。,幫助會員單位培訓業務人員;
(三)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國際經濟合作業務協調管理的規定和授權,協調和指導成員單位,組織成員單位在境外參加和開展與業務有關的活動;
(四)調查研究會員的業務情況和問題,總結交流經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5)與FIDIC、外國同行業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以及聯合國有關機構建立聯系和交流,促進中國與各國的合作與交流,為其成員提供咨詢和服務;
(六)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業務咨詢處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業務咨詢處建立聯系和交流,交換有關工程咨詢行業的信息和資料,促進我國對外工程咨詢業務的發展;
(七)向外經貿部推薦擴大境外經營權的成員和申請境外經營權的儲備成員;
(八)制定行業公約;
(九)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準會員。
(壹)凡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有權從事國際工程咨詢業務的企業,經自願申請批準後,成為協會的單位會員。
(2)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註冊,具有從事國際工程咨詢資格的專家,經自願申請批準後,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3)凡有能力從事國際工程咨詢業務的企業,在未取得境外經營權時,可自願申請,經協會批準後成為準會員。其權利和義務與其他成員相同,只是不享有第10條第1款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承認公司章程;
(三)單位會員應具有從事國際工程咨詢業務的權利和資格,準會員應具有從事國際工程咨詢業務的能力。
(四)個人委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2)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主持日常工作的會長審批,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準或追認;
(4)會員卡應由理事會授權的常設機構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咨詢和服務;
(四)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協會”對有關業務問題的協調。
(五)單位會員和準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個人會員每年向協會提供壹篇國際工程咨詢的理論研究或實際業務經驗的著作(不需要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單位會員、準會員兩年未繳納會費,或者個人會員未提供作品、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章程,不服從協會協調管理的,予以批評警告。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協會組織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工作會議和常設辦事機構組成。第十五條“協會”是會員大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6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民政部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並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民政部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民政部批準,方可就任。每次會員大會選舉新的協會會長時,應輪換不少於上屆會長和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工作會議由常務理事會授權,討論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需要解決的問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出席工作會議,由會長主持。第三十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全面領導“協會”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五)副院長受院長委托負責分管的業務工作。
第三十壹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秘書長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幹人。
第三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顧問。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發展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七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會員捐贈、補貼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有關信息。第四十條“協會”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外經貿部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修改章程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議同意並報民政部登記批準後15日內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六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0年4月13日經公司第三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