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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中國華僑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面向社會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為:全國,接受海外華人自願捐款。

第三條基金會的宗旨:發揚海外僑胞熱心公益事業的優良傳統,支持發展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福利等各項公益事業,全心全意服務社會和海內外廣大僑胞。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基金會的原始資金為人民幣1860萬元,來源於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廣大歸僑、僑眷及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主管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國僑聯)。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三條甲1號,郵編100007。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壹)按照捐贈人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用於支持僑界關心的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

(二)支持推廣中華文化和華僑歷史研究活動,促進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開發相關項目;

(三)獎勵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祖國經濟建設、發展科技、教育衛生和海外僑胞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華僑、華人、歸僑和僑眷;

(四)用於宣傳符合基金會宗旨和有利於僑務事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

基金會理事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董事資格:

(壹)同意基金會章程,為基金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

(2)在華僑基金會領域有較大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首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者和發起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二)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和主要捐贈者* * *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 * *選舉新董事。

(三)董事的撤換或增加,應經董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四)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五)有近親屬的不得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第十壹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a)參加理事會並行使投票權;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權參與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決策;

(四)有義務遵守基金會章程,積極為基金會工作。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年度預算和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在1/3董事的建議下,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必須召開董事會。

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和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董事近親屬和基金會會計師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分別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三)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65,438+0/3。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基金會理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壹)屬於現任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外國人,每年在大陸停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超過上屆的,經理事會特別程序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該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是中國大陸居民。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與協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起草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批準;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和專職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物業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壹)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基金本金的利息收入;

(四)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基金會組織募捐和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捐後將要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的詳細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基金會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a)特別資金;

(二)開展“華僑心工程”等重大公益活動的資助;

(三)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四)捐贈協議的具體用途。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的主要募捐活動是指:

(壹)依法、經批準或者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籌資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3)境外集資活動。

基金會的投資活動是指:

(壹)年度投資計劃;

(二)投資活動654.38+0萬元。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和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壹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經營會計年度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當年捐贈人名單及相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剩余財產的終止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的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在15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下列方式用於公益事業:

(壹)支持省級僑聯開展工作或設立僑聯事業發展基金;

(二)資助華僑農場有困難的歸僑、僑眷;

(3)資助貧困地區建橋新小學。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批準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於2011年6月30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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