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個決定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我國的憲法宣誓制度。這個決定的十項內容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
決定界定了進行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即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由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第壹項內容)
決定規定了統壹的誓詞,即“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和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努力奮鬥”!(第二項內容)
《決定》規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的組織者,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全權代表的憲法宣誓由外交部組織。(項目3、4、5、6和7)
該決定規定了宣誓的具體形式。(項目8)
決定規定制定地方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即參照本決定;並規定了本決定的施行日期,即從2016 1+0。(第九和第十項)
其次,憲法宣誓對於維護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義。憲法是根本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宣誓憲法制度凸顯了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增強憲法意識和運用憲法思維、憲法理念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利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內心尊重憲法;有利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首先想到憲法,避免違反憲法的行為,防止有關機關制定違反憲法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憲法宣誓有利於促進憲法的實施。憲法的實施不僅包括制定法律(主要指立法活動)、憲法解釋、憲法監督等。,而且還是憲法宣誓。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都在憲法中規定了憲法宣誓制度,即使憲法中沒有規定,在實踐中也是實行的。憲法宣誓制度雖然是壹種儀式,但其對憲法的宣傳效果不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會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因為憲法宣誓儀式往往是公開的,我國的這個決定也規定了“憲法宣誓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的公開也有利於人民監督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守憲法。這也是憲法的實施不同於其他法律實施的壹個很重要的方面,不存在其他法律通過宣誓來加強其實施的問題。
第四,憲法宣誓有利於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和嚴肅性。過去,我們不太關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就職儀式。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沒有就職典禮,或者可以說是稍微重視了實體,忽略了程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享有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時,往往沒有具體的時間。有了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工作人員權利義務的起點往往在憲法宣誓後正式開始。其實形式也是為內容服務的,憲法宣誓的形式也是為依憲治國的實質內容服務的。
第五,宣誓憲法有利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白,他們就職後所享有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應該由人民使用。憲法中的壹個基本思想是,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它們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因此,憲法宣誓制度有利於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識到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人民通過憲法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有利於把權力關在籠子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