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簡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人員如何對危險企業的生產安全進行監管,安全監管事項有哪些內容?

簡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人員如何對危險企業的生產安全進行監管,安全監管事項有哪些內容?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預防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道路運輸車輛運輸危險貨物及其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便運輸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第六條不得托運或者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危險品。

第七條托運人、承運人、托運人應當制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檢查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托運人、承運人、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的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托運人、承運人和托運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記錄應保存至相關員工離職後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2個月。

第八條國家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運營危險品運輸車輛。

第二章危險貨物托運

第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應當委托具有壹類爆炸物品或者壹類爆炸物品中相應物品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

第十條托運人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JT/T 617)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目、名稱和編號,並遵守相關的特殊規定。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十壹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隱瞞或者謊報為托運的普通貨物。

第十二條托運人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對危險貨物進行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誌。

第十三條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電子版或者紙質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

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應包含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發貨人、始發地、目的地、類別、項目、名稱、數量、包裝規格、數量、緊急聯系電話等信息,以及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運輸註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置措施、二次環境汙染處置措施等信息。

托運人應當妥善保管危險貨物托運單,保存期不少於12個月。

第十四條托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保持應急電話的暢通。

第十五條托運人托運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

托運第壹類放射性物品時,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

托運人托運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下同)時,應向承運人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電子或紙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三章特殊數量和限量危險貨物運輸的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例外數量的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誌和包裝檢驗,以及每個內容器和外容器可運輸的最大危險貨物數量,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的要求。

第十七條限量危險貨物的包裝和標誌,以及每個內容器或物品所裝的最大數量和總質量(包括包裝),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的要求。

第十八條托運超大數量的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書面聲明該危險貨物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的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員隨車攜帶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在托運清單中註明危險貨物的例外數量和件數。

第十九條托運有限數量的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性能檢測報告或者書面聲明該危險貨物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的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員隨車攜帶檢測報告或者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在托運單上註明危險貨物的限量及包裝的數量和總質量(包括包裝)。

第二十條例外數量和限定數量的危險貨物包裝可以與其他危險貨物和普通貨物混裝,但是限定數量的危險貨物包裝不得與爆炸品混裝。

第二十壹條運輸車輛裝載異常件數的危險貨物不超過1000件,或者限量危險貨物總質量(含件數)不超過8000公斤的,可以作為普通貨物運輸。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範圍內運輸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並與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和設備。

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車罐體適用介質清單內運輸;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中確定的介質進行。

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車輛核定的裝載質量裝載危險貨物,不得超載。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交駕駛員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妥善保存不少於12個月。

危險貨物運單的格式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壹制定。危險品運單可以是電子或紙質形式。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填寫並攜帶電子或紙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運輸前,應當檢查並記錄運輸車輛、罐車罐體、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體)及相關設備、衛星定位裝置的技術狀況,告知駕駛人和押運員運輸安全。

第二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應當在發車前對運輸車輛、槽車罐體、移動槽車櫃和裝載危險貨物的槽車箱進行外觀檢查,確保無影響運輸安全的缺陷。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GB 13392)的要求,檢查確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並懸掛標誌。運輸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時,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了符合《道路運輸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承運人除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對運輸行為的要求。

第五章危險貨物的裝卸

第二十八條托運人應當在裝貨或者裝貨前檢查下列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裝貨或者裝貨:

(壹)車輛是否具有有效的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員和押運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槽車、移動槽車櫃、罐體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四)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記載的項目壹致;

(5)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在適用於槽車的介質清單內,或者是否符合可移動槽車指南和槽車適用規範的要求。

充裝或者裝載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裝載作業。裝載的貨物不得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裝載質量,不得超過罐車罐體、活動罐櫃和罐箱的允許裝載容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托運人應當確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GB 13392)的要求安裝、懸掛標誌,並確保包裝容器無破損、無泄漏,罐車罐體、活動罐櫃、罐箱的關閉裝置處於關閉狀態。

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托運人還應確保車輛配備並粘貼符合《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道路運輸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誌。

第三十壹條托運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裝載記錄制度,記錄所裝載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的類別、名稱、數量、運單號以及托運人、承運人、運輸車輛、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妥善保存期限不少於12個月。

第三十二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充裝、裝載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檢查記錄制度。

第三十三條收貨人應當及時收貨,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卸貨。

第三十四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在卸貨後直接進行倒空等活動。

第六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罐體、移動罐體和罐體

第三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公布產品型號,並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的產品型號生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標註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三十八條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車罐體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罐體應當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車》(GB 18564)的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發布的檢驗業務規則,對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車進行罐體檢驗,對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明。檢驗證書包括罐的質量、罐的體積、罐的數量、合適介質的清單和下次檢驗的日期。

檢驗機構名單和檢驗業務規則由國務院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條常壓罐車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要求為罐體配置和標識唯壹代碼。

第四十條罐車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裝載危險貨物。

檢驗有效期屆滿後,罐車罐體應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重新檢驗,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壹條裝載危險貨物的常壓罐車罐體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托具有罐體生產資質的企業進行,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維修改造檢驗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運輸危險貨物的移動式罐、箱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取得相應的安全合格標誌,並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於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還應當符合有關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國際條約的要求。

第七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員外,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員的監管之下。

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GB 13392)要求的警示標誌,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備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運輸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還應當安裝和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要求》(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誌。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隨車攜帶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和報告。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車輛運行過程中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在其他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標線顯示的速度低於上述規定速度的,車速不得高於限速標誌、標線顯示的速度。

第四十七條運輸過程中,駕駛員應確保罐車罐體、活動罐櫃和罐箱關閉裝置處於關閉狀態。

第四十八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和時間進行。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壹)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居民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三)特大橋、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連接段、水下公路隧道;

(四)有水、懸崖等又長又陡、交通條件差的山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限制交通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確需依法對高速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時段應當確定在零時至六時之間。

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並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警示標誌。

第五十條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並做好通知提示。

第五十壹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要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的,駕駛人和押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負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進行動態監控考核,依法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運輸環節的檢查、審批和備案進行監督。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中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企業和產品。

(三)公安機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件或者證件,管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交通秩序。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放射性物質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和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並落實托運和充裝管理制度和規定。

(五)應急管理部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監管,督促企業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和規章制度。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常壓罐車危險化學品和罐體質量違法行為以及常壓罐車罐體檢驗機構出具的虛假檢驗合格證明。

第五十三條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負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托運、運輸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應當要求其停止作業,消除隱患。

第五十五條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

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接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本部門。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壹)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隱瞞或者謊報為托運的普通貨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目、名稱、編號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責令改正。非經營性的,最高罰款1,000元。屬於經營性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對托運的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

第六十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罐車適用介質清單》或者《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確定的介質裝載危險貨物的;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儲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槽車、移動槽車櫃、罐體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第六十壹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65438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車輛;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槽車的罐體、移動罐體、罐體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於關閉狀態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未經檢驗或者超過檢驗有效期的罐車罐體、移動罐箱運輸危險貨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通過定位系統對營運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進行監控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0萬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作為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壹條規定,未建立健全充裝或者裝載檢查記錄制度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壹條,未建立健全充裝或者裝載檢查記錄制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核設施運營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改正,並處654.38+0萬元至3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建立健全充裝或者裝載檢查記錄制度的,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執行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查記錄制度,或者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依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有關企業、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予以處罰:

(壹)擅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民用爆炸物品和違法所得;

(三)未經批準運輸煙花爆竹的,罰款1000元至50000元,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四)擅自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九條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危險貨物承運人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承運人進行處罰:

(壹)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罰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承運人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時未攜帶相應證件和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壹)無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處5萬元至20萬元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證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隨車攜帶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或者證件運輸放射性物品,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654.38+0萬元。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不按批準的路線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承運人進行處罰:

(壹)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常壓儲罐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常壓儲罐出具檢驗證書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相關處罰情況,並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歸集到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五條負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軍用危險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七條未列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危險廢物目錄》中規定的轉移運輸環節中免於管理的危險廢物、診斷用放射性藥品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危險貨物是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JT/T 617)所列的具有爆炸、易燃、中毒、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物品。

(2)例外數量的危險貨物,是指列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中,通過包裝、包裝檢測、單證等特殊要求,消除或降低運輸風險,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3)限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 617)中,通過數量限制、包裝、標簽等特殊要求,消除或降低運輸風險,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四)托運人,是指受托運人委托,將危險貨物裝載到危險貨物車輛、槽車、活動槽車櫃、集裝箱和散裝容器中,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起施行。

  • 上一篇: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2019修訂)
  • 下一篇:交通違法如何申請復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