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交通違法行政復議,在取得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第五十二條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五十三條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結論: (壹)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審查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但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復核期間,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第五十四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查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第五十五條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審查結論送達當事人。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復核壹次。第五十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審查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按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自確定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由原辦案單位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壹條
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
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