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典。在法典之前,已經頒布了許多法典,但它們並不完善。法典成為後世法典的藍本,其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戰國時期,許多國家進行政治改革,也在魏、的支持下進行政治改革,實行新政。其中之壹是法律經典的形成。《法經》成書於隋黃凱十四年(594),簡稱《法盧靜》。前六卷分別是《別錄》、《大乘毗尼藏錄》、《大乘阿毘達磨藏錄》、《大乘毗尼藏錄》、《大乘阿毘達磨藏錄》、《小乘阿毘達磨藏錄》(以上六卷各有多經譯本、多經異譯本、多經失譯本、異生集體化本、多經混淆本、多經六分偽本),以及《佛教絕滅後集》(佛教絕滅後本)。其分類取前代經典之長,加以系統化,但其缺點是只記時間,不知年月,不記其他,不與時俱進,不註重語錄來源。法律經典成文法典
《法學經典》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前四部分是“實在法”、“雜法”、“同法”。主要內容是治“賊”。盜竊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律;賊法是防止叛國殺人,保護人身安全,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律。“獄”是關於審判和終止監禁的法律;逮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雜是壹部關於懲治奸詐、越城、賭博、貪汙、濫交、失序的法律。Juju是關於定罪量刑從輕、從重處罰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現代法律的壹般規定。
法典有六條,分別是盜、賊、網(或獄)、捕、雜、備。《國法經典》首先確立了“王政,不奔賊”的立法宗旨。李悝認為盜賊和小偷是統治的最大威脅,所以他把他們放在最前線。賊就是傷人造反的意思。雜指除賊、賊以外的各種犯罪行為。它類似於現代刑法的總則部分,規定了定罪量刑原則。
精心制作?6?9 ?6?李悝在法學上“撰寫了不同國家的法律”,並編纂了壹部“法學名著”。這是中國第壹部系統的封建地主階級法典。
《法學經典》共分六章,即盜法、賊法、網(獄)法、捕法、雜法、武裝法。李悝的《教規》以《盜法》、《賊法》為首,因為他認為“王政不可急賊,故其法始於賊法、賊法。”“盜”指的是盜竊錢財,“賊”指的是人身侵害,包括犯罪和作亂。當然地主階級最怕被偷。侵犯人身,甚至發動叛亂,都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守護的。從這兩部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建立在維護地主階級利益和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的基礎上的。網律,即獄律,是為了抓賊而設計的,即“賊需捕,故有網、捕兩條。”根據對唐律的評論,監律指的是“破獄”,即審罪之法,捕律講的是“捉死”,即追逃。
據《晉書》刑法記載,雜法包括“小狡、過市、戲、借假、不誠、奢、逾制”七種刑種。“輕狡”是指對輕佻狡行為的懲罰,“穿城”是指越過城墻進出城而不從城門進入。”諸事做錯,外儲說左下”,梁車為葉所令,其妹前往見,城門夜閉。”因為過了郭,車就不夠了。梁澈姐姐翻過郭墻進來了。"。她的弟弟因為違反禁令被判刑。”博Xi”的意思是聚眾賭博“假的像頭豬。”借假”是指男的寄宿女的,或者“他老婆有老公。“‘賤’就是貪財受賄。”“淫奢”是指淫蕩、奢侈的行為。”“超限”是指使用者已經超出了規定的封建等級。這些規定是為了維護封建秩序而制定的。
文書法是“以其文書”,即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加重或減輕定罪量刑的規定。
(2)《太平毓蘭》卷八二壹引《史記》、《通典食貨二水利場》。
李悝的《國法》是維護封建國家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利益的第壹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和漢朝的法律受其影響很大,受歷代封建法典的統治。
李悝在魏文侯時,主持國家政策長達10年。壹共三十二本,他的變法措施不止三條。不可能知道他的書的細節。他在魏國的改革是全面的,魏國成為戰國初期最強大的國家,這與他在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的政治改革是分不開的。歷史地位《法學經典》作為歷史上第壹部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學經典》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壹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律經典》作為李悝政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這壹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在體例上,《法經六章》被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內容。魏晉以後,又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明Execs為統領,各分章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從內容上看,《法學經典》中的“盜”、“賊”、“囚”、“捕”、“雜”、“備”等主要內容,多為後世法典所繼承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