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原被清廷稱為《萬年和約》,又稱《白門條約》、《江寧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個不平等條約。
該協定於1842年8月29日(道光22年7月24日)由清朝欽差大臣英、伊利布與英方代表普定察簽訂,標誌著第壹次鴉片戰爭的結束。
《南京條約》要求中國:
1,割讓香港島;
2.賠償英國鴉片價、商業欠款和軍費* * * 2100萬銀元;
3.與五港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允許英國人居住和派遣領事;
4.至於約定的關稅,英國商人應繳納進出口稅和報銷費用,中國海關無權自主決定;
5.廢除公共銀行制度,允許英國商人在中國自由貿易。
此外,它還規定了雙方官員的平等交流,釋放對方的士兵和平民以及英國軍隊的撤出。
1843年7月22日,10年10月8日,簡英、蒲定察先後簽訂《中英五口通商憲章》和《虎門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和細則,實行協議關稅和租界制度,使英國獲得領事裁判權、單方面最惠國待遇等權利。
《南京條約》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關稅,方便了英國向中國出口貨物,使中國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強迫清朝簽訂了壹系列不平等條約,進壹步侵犯了中國的* * *,破壞了中國的自然經濟,加速了清朝的衰落。
第二,《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和日本明治分別於1895年4月和17年6月(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下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馬關條約》或《日清和約》。
《馬關條約》的簽訂標誌著中日甲午戰爭的結束。
中方全權代表是李鴻章和李,日方全權代表是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根據該條約:
1,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因三重幹涉未能成功)、臺灣省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2.賠償日本兩億兩白銀;
3.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和杭州為通商口岸,並允許日本人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設廠。
《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其侵略野心;中國的民族危機史無前例,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條約滿足了帝國主義列強向中國輸出資本的需要,然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三。《辛醜條約》
《辛醜條約》又稱《辛醜和約》、《北京議定書》,是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侵略北京後,由中、英、美、法、德、俄、日、意、奧、西、荷、比十壹個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條約簽訂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辛醜年七月二十五日,故名辛醜條約。
因為條約的簽訂日期是陽歷的9月7日,所以有“1997年國恥”的說法。
《辛醜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償金額最大、損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
該條約規定:
1,中國賠償價款及利息共計9.8億兩白銀(明細為賠償4.5億兩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約9.8億兩);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軍保護,禁止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清* *保證嚴禁民眾參加反帝運動;
4.清朝拆除了天津大沽口至北京鐵路沿線的設防炮臺,允許外國列強向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的重要地點派兵。
這個條約標誌著清朝徹底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徹底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嚴重侵犯了中國的* * *並給人民帶來了沈重的災難。
這個條約是帝國主義列強強加給中國的又壹個奴隸制條約。
它的簽訂進壹步加強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全面控制和掠奪,標誌著中國徹底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從此,資本主義的浪潮開始了。
第四,《滿洲裏邊界協議》
《滿洲裏邊界協定》又稱《齊齊哈爾協定》(俄文:договорцицикар),65438+年清朝與沙俄簽訂。
《滿洲裏邊界公約》有兩條,其主要內容是:
1,塔爾巴與俄羅斯從甘達胡第58界址點重置到阿巴帕圖第63界址點;
沿著埃爾貢河,到黑龍江與黑龍江的交界處。
這壹次邊界事務的交涉,本來應該是雙方按照《舊約》的規定進行的,但結果卻完全超出了勘測的範圍和《舊約》的規定,以至於新設立的邊界點的位置和水路的國界都與《舊約》不符。
陸地邊界線的6個界址點全部南移,導致中國喪失數百平方公裏土地。
雖然邊界協議中寫明水道以埃爾貢河為界,右岸屬於中國多個大洲,但卻以捏造的“埃爾貢河老航道”為借口,歸俄國所有。
《滿洲裏邊界條約》對《舊約》進行了有利於俄羅斯的修改,重新定義了國界。那是壹個有損中國領土的不平等條約,也是腐朽的清朝代表中國簽訂的最後壹個邊界條約。
動詞 (verb的縮寫)中英煙臺條約
《中英煙臺條約》又稱《雲南案條約》和《中英會議條款》,是清朝與英國於1876年(光緒二年)9月在煙臺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條約的簽訂結束了“雲南案”,但也賦予了英國侵略中國西南邊境的“條約權”。
《中英煙臺條約》,又稱《雲南案條約》,* * *分為三部分,16,並附有“單獨條款”。
第壹部分主要內容如下:中國向英國繳納白銀20萬兩;中國向英國派出代表,對雲南事件表示“遺憾”;
雲南當局應與英國派出的官員協商制定滇緬貿易章程;從1877開始,五年之內,英國派官員到雲南大理或其他合適的地方考察貿易情況;
英國仍保留從印度向雲南派遣人員的權利。
第二部分實際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處理和官方交流。
主要內容有:總理衙門要“向駐京大臣發出照會”,請他們同意衙門關於通商口岸中外聯審的統壹章程;“凡在大陸各省或通商口岸發生涉及英國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國公使可派員“旁聽審判”。“如果旁聽人員認為庭審處理不當,可以逐壹辯論。”
在中外談判的情況下,被告的國籍,也就是該國的官員,將由被告所在國的官員根據本國法律進行審判。
這些條款擴大了英國在中國的治外法權。
第三部分為“通商事務”,主要內容有:開放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英國商船被允許在沿江的大同、安慶、湖口、沙市停靠裝卸貨物。
每個租界都沒有外國貨;尚未劃定新老通商口岸租界的,應當“劃界”。
此外,“專文另議”中規定,英國可從北京派出偵察隊,經甘肅、青海或四川進入* * *境內,或從印度進入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