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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員工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制定對農業發展銀行的監督管理規定。銀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業發展銀行及其管理層的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全面風險管理框架、資本充足率計量的準確性、各類風險和壓力測試等。

當農業發展銀行資本充足率達不到監管要求時,銀監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責令控制風險資產增長、責令暫停自營業務、限制分紅及其他收入分配、停止批準增設機構等監管措施。第六十壹條銀監會對農業發展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實施並表監管,綜合運用定量和定性方法,密切關註農業發展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的整體資本、財務和風險狀況,密切關註跨行業經營和內部交易帶來的風險。第六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行政許可規定,對農業發展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範圍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施行政許可。第六十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農業發展銀行實施持續非現場監管。包括但不限於:

(壹)依法收集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等文件,要求農業發展銀行提交各類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風險分析報告、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工作報告、整改報告、外部審計報告及監管要求的其他資料,派員列席經營管理工作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

(二)監測和分析農業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風險特征和發展趨勢,實現對各類風險的早期發現、及時預警和有效監管;

(三)建立監督評價體系和機制,對農業發展銀行國家政策執行、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管理、問題整改等情況進行專項或綜合評價;

(四)通過審慎監管談話、監管報告、監管意見等形式向農業發展銀行反饋,提出監管要求,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五)定期總結非現場監管工作,分析農業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風險特征和發展趨勢,形成監管報告。第六十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農業發展銀行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管理、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第六十五條銀監會建立監管聯動機制,通過監管聯動會議和信息共享,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農業發展銀行監事會和外部審計機構進行聯動和溝通。第六十六條農業發展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采取審慎監管措施,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激勵與約束

1.農業發展銀行要以服務國家戰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以確保政策性業務為原則,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2.農業發展銀行應當結合業務發展、風險管理需求、人員結構、薪酬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科學的人才規劃、招聘、培訓、評價、激勵和使用機制,逐步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確保本行人員的質量和數量與業務發展速度和風險管理需求相適應。

3.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結合銀行的功能定位、發展戰略、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合理確定績效考核的定性和定量指標及權重。對於政策性業務,要重點考核守法情況、履職情況、服務國家戰略的有效性;對於自營業務,應重點評估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績效考核指標至少包括國家政策執行情況、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上述三類指標的權重應高於其他類指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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