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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檢查,保護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檢查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被檢查者進行執法檢查。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進入被檢查現場,監督被檢查人執行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行政執法活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執法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合理規劃執法檢查,並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執法檢查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外界提供。第二章執法檢查程序第壹節檢查準備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報告信息、上級行要求以及履行職責的其他需要,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部門需要安排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和執法檢查計劃的,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安排。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根據上級行的執法檢查計劃和本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安排本轄區的執法檢查工作。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立項並填寫《執法檢查項目審批表》,擬定檢查計劃,經本行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後實施。

前款規定的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目的、檢查依據、被檢查人姓名、檢查項目、檢查方法、檢查周期、檢查組成員名單等內容。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批準的檢查計劃組成檢查組,檢查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第十二條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檢查組可以組織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專業知識培訓。第十三條檢查組應當在實施執法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告知執法檢查的依據、內容、時限、要求、檢查組成員名單等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立即進行執法檢查的,檢查組應當在進入被檢查現場時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第二節檢查的實施第十四條檢查組進行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者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第十五條檢查組開展執法檢查時,應當與被檢查者進行談話,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的權利和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匯報和其他相關匯報,並制作執法檢查談話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是指被檢查人對檢查組的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指被檢查人配合檢查組,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提供執法檢查需要了解的情況和資料。第十六條檢查組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業務單據、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的,應當填寫《執法檢查查閱資料清單》,並有專人負責查閱資料和返還被查閱的資料。第十七條檢查組詢問被檢查者有關情況時,應當制作《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並交被檢查者核對;執法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檢查人提出更正或者補充意見;《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經被檢查人和檢查組檢查後,應當由被檢查人和檢查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檢查者應當註明情況,並記錄在案。第十八條檢查組在檢查中應當及時收集相關書證、物證、電子文件等證據,並註明證據來源,由被檢查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應當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向被檢查人發出《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相關證據,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第十九條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並制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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