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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主義法律與社會組織規範是什麽關系?

壹,當代中國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

和諧社會不可能自發實現。和諧社會的價值觀和理想需要通過壹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來體現,其具體要求也必須通過有效的手段來落實和保障。

在當代中國和諧社會的六大基本特征中,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目標,而民主法治除了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容和價值取向之外,還具有特殊的意義。如果說社會主義民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基礎和前提,那麽社會主義法治就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制度手段和關鍵因素。

無論從邏輯上還是事實上,和諧社會的構建都必須依靠法制的推動和保障。

首先,和諧社會的原則、精神和基本目標與要求,不僅涉及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復雜利益,還涉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它們必須上升為國家意誌,轉化為法律,並由法律來體現,以獲得所有社會成員的知識。因此,它具有權威性、明確性、規範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包括以法律形式確定不同利益主體的合法權利和邊界,提供權利行使和救濟的途徑,保障主體權利的實現,協調各方利益等等。

其次,由於上述關系,和諧社會的原則、目標和要求在實現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來自各方面的幹擾甚至破壞,這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鑒於現實利益關系的復雜性和客觀性,必須用法律手段來保證構建和諧社會的壹系列政策措施的實施。只有以法律的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才能有效防止損害,排除幹擾。

總之,和諧社會離不開法律。在社會主義人民民主的前提下,能否制定壹個好的、完整的法律體系,能否真正實現,將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制度因素。

二、當代中國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法律在實現社會主義民主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這壹點將在本書第十三章第二節討論。

(2)法律通過確認和保障正義標準的實現來協調主體的利益。實現公平正義的關鍵是確定公平正義的標準,並以有效的方式保證公平正義的實現。

在民主的基礎上達成對公平正義的認識,使之成為法律,確定利益主體和範圍,引導利益分配,協調利益關系。當有利益之爭時,用法律判斷是非;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法律救濟可以消除根本性的不公正,將社會矛盾和沖突控制在壹定範圍內,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公平合理地分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在當今中國,通過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是重要任務之壹。

(3)法律可以為誠信友愛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誠信友愛是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之壹。尤其是在生產社會化、人際關系高度依賴的現代社會,沒有誠信和友誼,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合作和互動,整個社會就無法維系。盡管誠信和友誼本身從根本上說是壹個主體的價值問題,但法律對此並非無能為力。首先,價值觀只有通過行為表達出來,才能形成現實的合作互動關系,法律對主體間的互動行為關系具有不可替代的引導和規範作用。其次,法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普遍的社會正義標準,約束和制裁違法行為,促進良好社會氛圍的形成,為全社會誠信友愛精神的鞏固和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四)法律為激發主體活力創造了制度條件

社會進步的動力來自各個主體的創造力,自由是創造力的基本條件。與傳統社會相比,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之壹是對主體行為自由的保護。自由是現代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法律將社會公認的主體行為自由界定為法定的“權利”,排除包括國家權力在內的各方面的非法限制和幹涉,從而有效保障主體自由的實現,如以法律形式確認和保障勞動者的財產權、交易自由等權利。此外,法律還可以通過制度安排直接鼓勵公民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創造性工作。進壹步激發主體的創新欲望。

(5)法律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秩序是社會的基本價值之壹。任何社會都需要穩定和秩序。沒有穩定和秩序,整個社會就無法存在,更談不上正常運轉。沒有安定有序,就不可能有中國當前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大好局面。社會的穩定和秩序需要很多條件,除了主體利益分配合理性的本質要求外,還需要健全的組織結構和良好有效的管理。法律可以確認和規範各種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構成,界定它們的內部關系以及不同組織之間的相互關系;法律可以指導社會組織的活動,規範國家權力的運行;法律可以大大提高社會管理的水平,使之制度化、規範化、有理有據、有序化、有效化、強大化;法律還可以緩和矛盾和沖突,將糾紛的解決控制在“秩序”的範圍內總之,法律在緩解矛盾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方面具有突出的優勢。立法可以提供壹個普遍的行為準則,形成統壹的秩序。法律的實施過程可以將法律的秩序要求具體化為行政機關實現秩序的管理活動和司法活動。法律的國家強制力是約束違法犯罪行為、實現法律秩序的有效保障。

(6)法律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為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提供制度支持。

市場經濟激發了人們創造財富的潛力。在生產力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對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和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如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使經濟的發展與自然所能提供的資源相適應,實現可持續發展,是全人類面臨的重大課題。對於人口眾多、人均資源相對貧乏的中國來說,這個任務更加艱巨。用法律規範和調節人與自然的關系,確定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和準則,抑制生產和消費活動中的隨意性,懲治破壞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和維護良好生態環境的必要手段。

法律的上述功能只能通過法律調整機制來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當代中國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體現在法律的制定、實施、遵守和法律監督過程中。

首先,只有加強立法,以科學、公正、完備的法律體系為保障,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基礎和前提。其次,公正高效的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再次,廣大社會成員自覺守法,政府嚴格依法辦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和條件。最後,嚴格的法律監督是確保法律的制定、適用和遵守以及真正實現社會和諧的可靠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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