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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材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石材協會,英文名:China Stone Material Association,簡稱CSM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石材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服務全國石材行業發展,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石材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主管機關、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對石材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與相關行業的關系,組織制定規章制度,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會員單位行為。

(三)開展咨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和市場信息,組織技術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

(四)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聯系,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受政府委托,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承辦或組織舉辦國內外交易會和展覽會,促進石材產品和技術設備的市場流通。

(六)維護石材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七)承辦政府部門或會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類型: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的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成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小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命。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組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10月6日經第六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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