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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老板拖欠工資不發應該采取什麽樣的法律措施?

私營老板拖欠工資不發應該采取什麽樣的法律措施?第壹,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註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屬於拖欠勞動者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法律依據: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工傷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老板拒不還錢我該怎麽辦?如果勞動部門對妳的仲裁申請不服,妳可以持不予受理通知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妳花壹個小時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看壹遍,妳就知道該怎麽做了,而且會讓妳受益終生。註意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訴訟,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妳有任何問題,請再問我。如果妳滿意,請采納我的回答。

私企老板發不出工資怎麽辦?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建議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督促欠薪。求解答。勞動監察大隊是處理此類爭議的專門機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執行;(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建議與其他勞動者壹起收集對方拖欠工資的具體事實和確鑿證據,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督促拖欠工資。求解答。勞動監察大隊是處理此類爭議的專門機構。根據勞動法,工資按月發放。上個月的工資可以當月發。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問題,就向法院提起訴訟。

去勞動仲裁,向勞動部門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最快的辦法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壹般可以快速辦理,而且是免費的。

如果妳還是不明白,可以加我,我可以幫妳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我建議妳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索要工資。如果不服仲裁結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方。

;?1,先和老板商量,讓企業調解問題。

2.協商不成,只能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科申請仲裁。

總之,先治敵為上策。

如果壹個私營老板沒有到工商局登記拖欠工資,勞動局就不受理勞動爭議。建議共同起訴至法院,通過司法訴訟途徑和法律援助熱線12348。

勞動關系:

發生拖欠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投訴時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且經責令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同時請求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關系: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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