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根據《民法典》,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規定必須親自辦理的,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機構包括哪些內容?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指基於委托人的授權而擁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因為是代理人根據自己的意誌享有代理權,我的意誌是委托代理發生的前提,所以也叫意思代理。
法定代理人是依法享有代理權的代理人。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律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為保護公民、維護交易秩序的特殊需要而作出的,規定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表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基於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裏所謂的“相關單位”,是指依法負有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義務的組織。
3.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後繼續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合同期滿後,代理人繼續代理行為的效力待定。
壹般情況下,代理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新的代理合同的,雙方代理關系終止,代理人不得依據原代理合同繼續行使代理權。
如果代理人未經授權繼續代理,則屬於無權行為,這種無權行為屬於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當被代理人追認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有效時,那麽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後的繼續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和相對人都應當按照承諾履行;
(2)當被代理人不追認代理人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時,那麽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合同期滿後的繼續代理行為無效,由被代理人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由代理人承擔。
因無權代理造成的損失,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代理人實施無權代理造成的損失壹般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相應的損失。比如,如果代理人與他人簽訂的無權代理合同明顯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但被代理人因某種法律原因不得不履行無權代理合同,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的有效追認,給相對人造成損失。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代理人未追認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代理人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
解決方案:可協商和可訴訟。
1.因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發生爭議的,委托人、相對人、代理人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壹致的解決方案。
2.因當事人分歧較大、金額較大、情況復雜等因素無法協商解決的,可委托律師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梳理賠償事宜。通常情況下,因委托代理合同產生的糾紛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所在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也可以向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經常居住地是指妳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滿壹年的地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1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2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3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