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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要繼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法制不再是學術概念上的法律制度,而是成為中國社會政治發展的目標,被賦予了豐富的社會政治意義。

第壹,法律制度被視為制度的載體。

壹個國家的法制狀況反映了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法制完備的國家都是制度相對成熟的國家。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備性是現代國家的重要制度指標。

第二,法律制度被視為社會和政治價值的載體。

法律體現社會政治價值,這意味著法律可以通過發揮自身的功能來保護和促進國家的政治目標和社會理想。法律制度的性質和內容是由國家制度的性質和社會需要決定的,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了國家的政治價值取向和發展方向。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結構性體現,也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化安排。

第三,法律制度被賦予了保證法律規範和諧統壹的功能。

法律體系是由法律規範構成的,壹個法律規範可能表現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也可能表現在不同層次的法律條文中。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要求法律的原則、宗旨和價值的壹致性以及法律規範的壹致性。

第四,法律體系被視為法律均衡發展的指標。

通過比較國內法律體系中不同國家、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制度,可以發現制度建設的“短板”。從各個法律部門發展的不平衡看制度與現實的不平衡,才能有針對性地加強立法,適應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

可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本質上是壹個政治發展目標,它的提出是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相聯系的。它對部門法的劃分既是對法律的分類,也是制度建設和完善的指南。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具有深遠的意義,即實現了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建設法制強國的百年夢想。中國是人類歷史上有成文法最早的國家。公元前21世紀的夏朝,“禹刑”多達3000種,以法典的形式表現出來。此後,法律傳統從未中斷。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在盛唐達到頂峰,形成了法、令、體、式完備的中華法系。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中華法系曾經影響過東南亞許多國家的法律制度,曾經是古代世界法律文明的巔峰。

自鴉片戰爭以來,西方列強用他們的槍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不僅侵略和掠奪中國人民的財富,而且向中國輸出他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西方15-16世紀出現和發展起來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相應的資產階級法治,伴隨著西方列強的經濟侵略,成為工業社會政治文明的“標配”。當外國侵略者進入中國時,政治壓迫和經濟侵略伴隨著法律滲透。在西方列強的壓力下,晚清法律改革的壹個重要任務就是拋棄中國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傳統,翻譯西方國家的法律,並將其移至中國。

歷史證明,國運衰落的壹個重要方面就是法制的衰落。沒有強大的國家,法律就沒有立足之地。中國歷史上的先進分子也試圖從西方制度中尋找出路。他們不斷提出改良、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主張,希望通過法律改革使國家富強。

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先生把移植西方式的憲法和法律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總方略”,希望通過法律改造傳統的社會秩序,建立西方式的民主共和國。在談到這段歷史時,毛澤東寫道:“自1840年鴉片戰爭失敗以來,先進的中國人民歷盡艱辛,向西方國家尋求真理。.....只要是西方的新真理,我什麽都讀”。學過西方文化的人“長期有壹種自信,認為這些可以救中國”。“中國人向西方學了很多,但行不通,理想永遠無法實現”。在外族侵略、內戰連連、軍閥混戰的年代,法律救國只能是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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