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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早的完整代碼是什麽?

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略論》(30卷)是唐代孫昌戊己奉皇帝之命編纂的。

它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簡論》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和孫昌戊己等人對《唐律》的解讀。因為文中的釋文部分以“壹曰”二字開頭,所以稱為“唐律亦舒”或“唐律亦舒”。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刑峻法所導致的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締造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采取各種措施建立和穩定專制統治制度。立法活動是其中的壹項重要內容。

唐律包括法、令、形、式四個部分。其中,法律是第壹位的,法律是刑法典,是用來定罪的。“秩序”就是國家的制度和法令。

“格”是對文武官員職責範圍的界定,作為評價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殿、監、十六衛的工作條例。

唐高祖命裴濟等人在隋代《開皇法》的基礎上編纂了《武德法》。唐太宗貞觀年間,戊己、方等人奉命修改、刪減《武德法》,歷時十余年編撰《貞觀法》。唐律自貞觀年間修訂以來,變化不大。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法律做了壹些個別調整外,主要解決了法律實施中的無根據解釋問題。永輝三年(652),唐高宗任命孫昌戊己等19人編纂《律疏》,次年完成。當時叫永輝法書,所以全國頒布。編纂《唐律略論》的目的是為唐律條文提供壹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統壹的解釋,如何理解唐律條文,哪部法律更為適用,沒有統壹的標準,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對解決這個問題非常有利。

按照《唐律》12條的順序,對《唐律》502條進行了逐句註釋,以問答的形式區分了不同點和疑點。編纂者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代的封建法律理論,記述了法律文本的起源,發展了其含義,補充了不完整的地方,豐富了唐律的內容。因為《唐律論》是朝廷撰寫,皇帝頒布的,具有很大的權威性,從此以後唐朝的官員在審理案件時都要以此為準。事實上,註釋部分與法律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論》的實踐結果遠遠超出了最初的編纂目的。它不僅是唐律的解釋書,也是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家法典之壹。

《唐律疏議》編纂後,經歷了高宗、武侯、中宗、玄宗等朝代的壹些修訂,但都屬於個別內容和個別文字的增修。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的演變來看,《唐律》是唐代的經典。

《唐律疏議》作為壹部封建法典,具有濃厚的封建意識,體現了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它反映了禮制、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點:壹是“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倫理與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規定,減輕處罰。比如貞觀法中的刑罰與隋法相比,去掉了92個死刑,人數減少到71,還有很多變輕了。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比較簡單的法律。

《唐律》第壹章名例法作為現代法律的壹般原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剩下的17條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什麽行為構成犯罪,犯罪後如何處罰。

《唐律上》規定了五種刑罰,即摑、棒、徒、流放、死刑,統稱為五刑。

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在第壹條就列出來了。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制皇帝的統治基礎,累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是指:謀反、叛逆、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十惡不赦者,重罰,不享受贖免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規定得比較詳細。八意見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戚、親戚、聖賢、才子、功德、貴族、勤儉、貴客。簡而言之,無非是皇帝的親戚,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只要沒有犯十惡不赦的罪,其他的罪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種特權制度體現了等級和階級的區別。

唐朝的名格法也規定了壹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確定刑罰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輕處罰的規定,同罪處理原則,數罪並罰原則,加重累犯的規定,故意與過失的區分,類推的壹般原則等。關於老幼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不構成犯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處理原則的規定。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詳細的。

守法講的是守宮,守關津要塞。《職制法》是關於官職和職傳的法律。家庭婚姻法是關於戶籍、土地、稅收和婚姻家庭的法律。谷倉法是壹部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的法律。盛世之法,講的是出兵盛世之法。賊盜法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和地主階級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打架定律講的是打架和訴訟。欺詐和偽造法是壹部關於欺詐和偽造的法律。雜法是關於買賣、借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奸、國諱、私鑄錢幣、賭博、失堤、毀橋、放火、醫療事故、妨礙交通的法律。《擒死法》是壹部關於追捕罪犯和逃跑士兵、俘虜的法律。

唐朝的法律是在隋朝皇帝法的基礎上制定的,隋朝的法律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梳理了壹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對社會關系的各個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它是唐代以前中國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成為宋元明清時期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中華法系的代表。

就法律而言,宋代的《宋刑法典》不過是唐律的翻版。元代《致遠新格》二十條與《唐律》九條相同,其余八條意見、十惡、官制均沿襲《唐律》。明代的《大明法》和清代的《大清法》都受到了唐律的影響。

大寶元年(761),日本文武天皇制定了《大寶法》,共6卷,12條。條文的標題和順序與唐朝相同,法律的內容也差不多。韓國的高麗法不僅在內容體系上與唐律相同,而且在刑名種類、特權階層的優惠條款等內容上也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法也是仿照唐律制定的。

《唐律略論》不僅完整地保存了唐律,而且保存了大量唐律的內容、體例和形式。同時,它記錄了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大量信息,是研究唐代階級關系、等級關系以及官制、兵制、田畝制度和稅收制度的重要依據。因此,清代學者王明勝稱《唐律論》為“稀世珍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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