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才培養,推進信息化建設的措施(如圖1)。
1,發展建設工程總承包的戰略路線
戰略路線的制定應立足於中國建築業的現狀和形勢。中國加入WTO後,隨著政府對GATS承諾的生效,建築市場逐漸國際化,中國建築業在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的過程中,與國外建築企業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由於我國建築企業在開展工程總承包方面與發達國家基本不在壹個水平上,同時建築企業對開展工程總承包的認識還不夠,市場運作能力還有壹定差距。因此,走學習-合作-競爭之路是中國建築企業較為可行的戰略路線。
首先,我國建築企業要認真學習國外建築企業的先進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學習工程總承包的國際慣例和規定,全面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提升項目管理能力、企業管理水平和企業整體競爭力。其次,可以采取多種形式與國外施工企業開展多層次、多方向的交流與合作,* * *開展業務,* * *開拓市場,在合作中學習和提高自己。再次,是發揮國內建築企業掌握客戶渠道、熟悉國情、人力資源成本和服務價格相對低廉的優勢,在部分業務領域與國外企業競爭,爭取市場份額。我國政府已將實施可持續發展作為壹項長期的基本國策。建築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建設者,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應該走在社會的前列。同時,我們也要關註建築行業本身的可持續發展。總之,學習-合作-競爭、漸進和可持續發展是中國建築企業實施工程總承包的必由之路。
2.以有效競爭和質量優先為戰略主題。
2.1有效競爭作為戰略主題“有效競爭”是指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的有效協調,從而形成有利於長期均衡的競爭格局[2]。應該說,有效競爭概念的初衷並不是為了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過度競爭問題,相反,是為了解決經濟學中的“馬歇爾困境”,即壟斷問題。但是有效的競爭可以解決壟斷和過度競爭的問題。中國建築業的現狀是規模不經濟和過度競爭。過度競爭會降低規模經濟的實現,浪費資源。因此,政府在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的同時,應以“有效競爭”為目標和主題,加強控制和管理,否則就會穿新鞋走老路,再次陷入過度競爭的泥潭。
對於中國建築業來說,實現有效競爭的途徑之壹就是控制總承包企業的數量,而這個數量的確定要建立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理論上,有效競爭是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相互協調的理想狀態。其協調點是合理確定規模經濟的“度”,其協調目標是充分發揮它們的綜合功能,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實際上,有效競爭的狀態不是壹個點,而是壹個區域,即適度規模和適度競爭的復合區域(圖2)。
因為適度規模和適度競爭是有下限的,根據規模經濟理論,企業規模不應小於最小經濟規模,而大於最小經濟規模的企業應屬於適度規模的範疇;同時,適度競爭的下限是競爭收益大於競爭成本。當競爭收益小於競爭成本時,會阻礙企業參與競爭,部分企業會退出。同時,在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的過程中,實現建築業有效競爭的戰略主題與我國正在進行的建築業產業結構調整相統壹,最終形成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有序協調發展的戰略格局。
2.2以質量為戰略主題,質量的內涵是反映產品或服務滿足顯性或隱性需求的能力的特性和特征的總和。WTO將建築業歸入服務業,但建築工程質量應包含兩層特殊含義:建築產品、實體或服務的質量。建築產品的質量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性能、使用壽命、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等。服務是壹種無形的產品,主要表現在服務時間、服務能力和服務態度上。
“百年大計,質量第壹”。質量是信譽的保證,質量是市場。沒有質量,就沒有效益。建設工程的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的適用性,而且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項目建設的重中之重。在中國建築行業的現狀中,質量問題是壹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因此,在總承包過程中,質量永遠是第壹位的問題,要始終貫徹質量優先的戰略。
高質量的建築產品來自高質量的管理。現代管理依賴於現代的手段和方法。在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時,我們還應關註國際標準,在質量管理過程中實施ISO 9000-2000族標準。
3.實施工程項目總承包的戰略措施
3.1完善建築行業機制。壹是強化競爭機制,從源頭上保證工程總承包的公開、公平、公正。二是正確理解和充分運用分包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而且《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顯然,總承包條件下分包的外延要大得多。因此,從市場變化和需求出發,研究和探索“分判制”是必然趨勢。三是強化建築市場檢查機制。
3.2加強法制建設
3.2.1發展建設工程總承包的法律地位目前,與建設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使得建設工程總承包市場管理混亂,操作極不規範。
(1)立法缺乏完整性。自1984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以來,壹直沒有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只有關於施工總承包的明確法律規定,而沒有關於工程總承包的說明[3]。
(2)現行法律缺乏適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這三部與建築業相關的法律框架體系中,只有《建築法》提到了“提倡建設工程總承包”,但由於缺乏剛性和可操作性,實施起來比較困難。此外,“建設工程應當由承包人完成”的說法也缺乏明確的解釋和定義。《招標投標法》中規定中標人不得將主體和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而總承包商通常將施工任務全部分包給他人,總承包商只管理施工,對業主負責,存在法律沖突和操作障礙。
(3)現有法律缺乏統壹性和兼容性。壹方面,無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都沒有對“工程總承包”做出回應,未能及時體現國家政策的壹致性和法律的強制性,使工程總承包缺乏法律推動力。另壹方面,現行法律偏向於傳統做法和國內現狀,而未能直面國際通行做法和發展趨勢。
3.2.2對我國建設工程總承包法制建設的建議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迫切需要加強和完善建設工程總承包發展所必需的法制建設,為其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結合我國實際,總承包的法制建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快立法,進壹步推進工程總承包,規範市場管理。首先,應修訂《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1984),並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修訂內容。其次,會同相關部委上報國務院,制定項目融資、資金擔保及相關稅收政策。再次,雖然從長遠來看,單位的總承包資質會消亡,被市場選擇取代,但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采用市場準入制度是避免混亂的較好辦法。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和頒布總承包資質標準、總承包市場準入管理辦法、項目經理持證上崗管理規定、外國工程公司進入我國總承包市場準入辦法等。
(2)修改和完善現行法律。首先,在《建築法》的大框架下,及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不壹致的部分,堅決廢止矛盾部分,確保法律的協調壹致。其次,對現有的工程總承包相關法律進行全面檢查,修改過時和不適用的內容,確保法律的適應性。再次,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過程中,要註意中國國情,同時要考慮法律的前瞻性和國際普遍性。
(3)培養和提高建築行業各主體的法律意識。在我國,建築行業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相對缺乏,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對法律的關註也嚴重不足,尤其是在工程總承包方面。這種缺陷使得其總承包活動往往面臨被動局面,並且隨著外部條件的影響,違法事件時有發生,從而影響了我國建築業的發展速度和質量。因此,在完善相關法律的同時,政府應通過各種渠道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和培訓,提高建築行業各主體的法律意識,進而提高項目運作的規範程度。
3.3加強人員培訓
中國建築業雖然還是勞動密集型產業,但發展趨勢是資本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尤其需要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熟悉建築行業的理論和實踐業務知識。未來的競爭將是人才的競爭,特別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人才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因此,加強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是壹個非常迫切的問題。
(1)需要什麽樣的人才要明確。開展工程總承包,不僅需要高水平的技術人才,還需要高素質的項目管理人才。這些人應具備以下素質:高尚的職業道德,較強的敬業精神,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理論水平,具有組織大型項目管理的經驗,能夠按照國際通行的項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和標準管理項目,熟悉項目管理軟件,能夠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
(2)如何培養這些人才。擁有高素質的項目管理人才,除了引進,更重要、更實際的途徑是培養。應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加強人才培養。在強化理論方面,壹是把專業技術拔尖、思想開放、勇於創新的工作人員或員工送到高校或科研機構進行培訓、深造、更新知識,以提高理論水平。二是請進來,即邀請在項目管理領域有較深學術造詣的專家、教授進行專題講座,指導解決項目管理業務中遇到的深層次、難點問題的思路和方法,開拓單位員工的思路和視野,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在強化和豐富實踐經驗上,要讓人在實踐中學習和鍛煉,不能有投機取巧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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