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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鴿協會管理辦法

通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我國信鴿活動的管理,促進信鴿活動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的信鴿活動。

第三條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委托中國信鴿協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含人民政府授權管理體育工作的機構,下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信鴿活動。

第五條壹個行政區域只能申報成立壹個信鴿協會(包括省、市、區縣三級)。未經體育和民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鴿活動協會。

第六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關心和支持信鴿活動,為信鴿協會及其會員訓練賽鴿和開展各項活動創造必要條件。

鴿子比賽和活動

第七條代表中國參加國際信鴿比賽,必須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組織,並由中國信鴿協會負責實施。

第八條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含臺灣、香港、澳門)信鴿比賽(含公共棚賽),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以“國家”、“中國”、“國際”等名義舉辦比賽。

第九條跨省市舉辦信鴿比賽,必須向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信鴿比賽活動,由相應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第十壹條以收取報名費方式舉辦信鴿比賽的,獎金支出比例不得低於報名費總額的30%。

第十二條展銷信鴿必須經當地信鴿協會同意,並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的信鴿展覽和拍賣,必須經所在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由經公安部門批準的特許拍賣機構進行。

第十四條。舉辦賽鴿活動的收入和獎金必須依法納稅。

裁判員

第十五條裁判員必須接受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和信鴿協會的領導和監督,嚴格遵守裁判紀律。

第十六條未經中國信鴿協會及其所屬信鴿協會選拔,裁判員不得擅自參與信鴿比賽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條除中國信鴿協會組織的國際、全國性比賽外,需要借調國家級裁判員舉辦信鴿比賽的,須經中國信鴿協會批準,由協會統壹選派。

第十八條負責組織比賽的競賽委員會應當在賽前對裁判員證書註冊情況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競賽委員會應當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條未經相應壹級信鴿協會批準,連續兩年未擔任裁判員並參加學習、訓練和考核的裁判員,應當撤銷其壹級裁判員稱號。

第二十條參加市級以上比賽的,應當負責填寫裁判員工作手冊,包括裁判員的工作崗位和考核情況,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壹條被賽區處罰的裁判,由比賽裁判員在裁判證書上註明。

運營組織

第二十二條經營性組織是指以信鴿養殖棚、賽鴿棚、俱樂部、中心、基地等名稱命名的,以經營為目的的信鴿組織。

未經相應的上壹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上述組織不得冠以“世界、國際、中國、中國、國家、省(區、市)”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信鴿協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信鴿經營組織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中國信鴿協會負責對信鴿棚(含中心、基地)和經營機構進行等級評定,對信鴿項目從業人員(含教練、管理人員)進行資質認證和具體管理。

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五條中國信鴿協會統壹訂購信鴿足環、足環證書、獎狀和歸巢證書,並逐級發放。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復制或者銷售。

第二十六條中國信鴿協會負責賽鴿專用鐘的鑒定、審批和使用。未經中國信鴿協會批準的信鴿鐘不得用於比賽。

第二十七條空中測距儀GPS和競賽應用軟件由中國信鴿協會指定。

國際匯兌

第二十八條未經中國信鴿協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聯系境外信鴿組織,組隊參觀和參加比賽活動。

第三十九條不得以中國信鴿協會的名義從事對外投資和商業活動。

第三十條與境外友好城市的雙邊比賽和交流活動,必須報當地體育、外事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

新聞和廣告

第三十壹條未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版發行信鴿專業期刊和雜誌。

第三十二條用於本協會內部指導和信息交流的“內部資料”不得收取工作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散發。

第三十三條刊登、發布信鴿相關廣告,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涉及比賽成績、賽鴿比賽的廣告,須有縣級以上信鴿協會證明、比賽成績單、獲獎證書等。

第三十四條發布下列廣告和內容,必須經中國信鴿協會批準:

(壹)信鴿展覽、拍賣廣告;

(2)信鴿比賽專用計時設備(鴿鐘)廣告;

(三)公共棚競賽和俱樂部競賽的規則、信息和成績;

(4)簡歷和面試廣告;

(五)港澳臺信鴿組織、人物介紹等新聞報道;

(六)其他應當經中國信鴿協會批準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發布廣告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填寫廣告登記表,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賽鴿等活動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不得誤導和欺騙參與者和協會會員。

衛生檢疫

第三十七條信鴿協會和會員應當自覺做好信鴿訓練的衛生檢疫工作,定期打掃鴿舍,定期進行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期訓練和放飛賽鴿,定期接種疫苗。

第三十八條鴿舍和鴿舍應當按照市政規劃和信鴿協會的規定建設。

第三十九條進出口信鴿必須向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辦理手續。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條對信鴿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協會、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信鴿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報國家體育總局。

第四十壹條從事信鴿活動的經營機構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各級信鴿協會可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禁止比賽、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

(壹)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賽鴿活動的;

(二)從事與章程宗旨和目的不符的活動;

(三)以舉辦競賽和活動為名牟取暴利,弄虛作假,損害會員利益;

(四)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正常的信鴿活動秩序。

第四十二條裁判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各級信鴿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取消裁判員資格、停止裁判員工作兩年、取消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並停止終身裁判員工作。

(壹)未經批準參與競賽裁判工作的;

(2)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紀律、執法不公、妨礙執法公正的;

(三)競賽裁判有明顯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當場裁判的處罰由競賽委員會根據當時情況決定。停止裁判員工作兩年、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員工作的處罰,由競賽委員會報裁判員審批單位批準,審批單位發布通知。

第四十三條從事信鴿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各級信鴿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取消其會員資格:

(壹)未經批準和無有效證件發布、刊登廣告的;

(二)未經批準參加在國外舉辦的信鴿比賽和活動的;

(三)擅自訂購和使用協會使用的專用戒指和其他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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