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司法解釋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5-5-13)。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人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是賭博犯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
5.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6.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7.以賭博方式行賄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8.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所代表的實際數額,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營利為目的,用少量財物進行輸贏娛樂活動,並提供娛樂場所如棋牌室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等。,不以賭博論處。
第二,其他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圈套誘騙被騙人員參與賭博並要求退錢如何定罪的批復(1995-11-06)》
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賭博以獲取錢財的,屬於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如果賭客識破騙局,要求返還輸掉的錢,賭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不返還的,應當以賭博罪從重處罰;造成參賭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依法以賭博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對壹起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賭博以獲取錢財的案件定罪的電話答復?
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與賭博,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以賭博罪論處。
擴展數據:
開設賭場罪相關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中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招徠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明知是賭博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
第五條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賭博賄賂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成籌碼的款物和賭博所得的款物,屬於賭博資金。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正常收取場所和服務費用的娛樂場所等。,不得視為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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