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冤案“許景祥案”
2005年3月15日,對於正在河南省第壹監獄開封西院服刑的許景祥來說,是壹個值得紀念的日子。這壹天,河南省鹿邑縣檢察院在河南省檢察院的監督下,向徐靜香宣讀了不申訴決定書,徐靜香出獄,重獲自由。至此,河南省首例無罪抗訴案終於塵埃落定。
此前,今年春節期間,被羈押13年的許景祥收到了省高院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何犯搶劫罪、盜竊罪的事實不清,決定發回鹿邑縣法院重審。值得人們關註的是,對此案提出抗訴的河南省檢察院,抗訴無罪。
穿著地攤上買的舊衣服,成為連環搶劫案的嫌疑人。
要理清這起無辜抗訴案的思路,還得從14年前轟動河南省的連環入室盜竊案說起。
1991春節過後,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楊湖口鄉發生了十幾起搶劫案。作案手法十分相似:夜深人靜時帶著口罩入室,手持尖刀、槍支和鐵棍,瘋狂搶劫。由於探測工作沒有取得很大進展,當地民眾人心惶惶。
但很快,壹件綠色羊毛背心的出現讓案件有了突破性的“轉折”。1992年2月,楊湖口鄉小橋村村民魏和閆徐莊村村民徐景祥在壹起喝酒,發現徐景祥已脫去上衣,露出壹件綠色羊毛背心。他認出這件羊毛背心是他的妻子和姐姐織的,她是這幾十起搶劫案的受害者之壹。這壹線索引起了鹿邑縣警方的註意。警方隨即傳喚徐靜香,並於當年4月1日將其刑事拘留。
被帶到刑警隊後,徐靜香最初表示不知道。但幾天後,他承認:“這是我和梁小龍帶的青龍、綠龍、黑龍之類的人幹的,我們五個人壹起幹了幾次蒙面入室搶劫。”
1992 4月13日,徐靜香被鹿邑縣檢察院批準逮捕,連環搶劫案“告破”。
許景祥說,其實關鍵證據,也就是穿在自己身上的那件綠色羊毛背心,是1991年秋天,他和老鄉在集貿市場地攤上買的舊衣服。這壹辯解直到1997河南省檢察院復核後才得到確認。至於為什麽承認入室盜竊,許景祥說是刑訊逼供的結果。“我被抓的那天晚上,公安局的幾個人把我捆起來,先用棍子砸我的腳,然後用穿著皮鞋的腳踩我的踝骨,疼得我不省人事。他們折磨了我三天三夜,還用融化的塑料布滴在我身上,滴在我的背上和屁股上,疼得可怕……”到目前為止,徐靜香的右腳踝骨還是畸形的。
許景祥說,當時他不得不按照刑警偵查員的指示,接受“莫須有”的罪名。
直到現在,許景祥交代的“幾個同夥”還沒有歸案。1992年底,警方在山東抓獲壹名叫“梁小龍”的男子,但“梁小龍”否認曾與徐靜香壹起搶劫,更不提所謂的“三龍”。後來經警方核實,這個“梁小龍”在連環入室盜竊案發生時確實在山東濟寧市工作。
辦案民警涉嫌犯罪,案件再次受到質疑。
許景祥被抓獲後,案件移交鹿邑縣公安局預審股審理,二級警督李傳貴負責此案。
當時,李傳貴仔細審閱了所有認定徐靜香犯盜竊罪的***151頁材料,發現了很多問題。他認為,以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許靜香搶劫的事實。
許景祥在第壹次提審時大呼不公,否認自己入室盜竊。
李傳貴向上級反映,徐景祥的犯罪事實無法確認,案件暫時無法移送起訴。他建議盡快逮捕梁小龍和其他四名共犯。
後來鹿邑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將徐景祥移送縣檢察院。鹿邑縣檢察院、周口市檢察院分院(現周口市檢察院)先後7次退回補充偵查,但經過4年零4個月的補充偵查,在未查清事實、經相關部門協調的情況下,鹿邑縣檢察院於1996 12 13對許景祥提起公訴。
在許景祥被拘近5年後,鹿邑縣法院公開審理了許景祥入室盜竊案。案件審理過程中,許景祥當庭喊冤。
1997年3月7日,鹿邑縣法院壹審認定許景祥犯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壹年,決定與有期徒刑十六年合並執行。
得到這個結果後,許景祥選擇了沈默,被送到河南省第壹監獄服刑。對此,他解釋說自己受到了威脅,害怕在鹿邑縣看守所被“打死”,想到監獄後會上訴。
7月1993,李傳貴被舉報故意轉移許靜香材料,隱匿犯罪證據。同年6月165438+10月,李傳貴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提起公訴。鹿邑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院對李傳貴的指控沒有根據,宣告無罪。鹿邑縣檢察院隨即提出抗訴,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8月28日以1995維持原判。
6月1997 165438+10月10,李傳貴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移交河南省檢察院。河南省檢察院在認真審查李傳貴案全部卷宗後,壹並調取了許景祥案卷宗。最後不僅認定李傳貴不構成犯罪,而且認定許景祥未上訴的搶劫案存在重大問題。
自此,徐靜香案浮出水面。
13經過五次審判,被告在抗議後被釋放。
2001年5月27日,周口市檢察院在河南省檢察院的指示下,認為鹿邑縣法院對徐景祥壹案的判決有誤,向周口市中級法院提出無罪抗訴。
同年6月7日,165438,周口中院對本案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鹿邑縣法院組織合議庭另行開庭審理。
2002年4月,鹿邑縣法院維持原判。當年5月8日,許景祥提出上訴,但2003年3月25日,周口中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16月,周口中院對同壹事實和證據作出了兩個完全不同的決定和裁定:第壹個決定是“許景祥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在沒有新的事實有待進壹步查明、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二審裁定以“許景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維持壹審有罪判決。這實在令人費解。
許景祥案案發至今已13年,河南省檢察院發現問題至今已8年,但案件仍未終審。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檢察院認為該案為錯案。為保護公民合法利益,其提出無罪抗訴,向河南省高院抗訴。
2004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許景祥受賄壹案。承辦此案的河南省檢察院檢察官姜漢生認為,經法院認定,許景祥夥同他人入室搶劫8次。到目前為止,所謂的四名同案犯,壹個也沒查出來;尖刀、槍、鐵棍等已查明的兇器均未找到;在徐靜香家中搜出的35件物品,無壹能確認為贓物;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被害人陳述的事實,都不能相互壹致。所謂入室盜竊八案,是沒有證據證明的犯罪。
2005年6月5438+10月1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撤銷壹、二審法院對許景祥的有罪判決,以“許景祥搶劫、盜竊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鹿邑縣法院重審。2005年3月15日,鹿邑縣檢察院在河南省檢察院的監督下,向徐靜香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徐靜香於當日從河南省第壹監獄釋放。
辯護律師反思許景祥案
作為法律援助工作者,河南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是許景祥搶劫盜竊案的辯護律師。他認為,作為公訴人的檢察機關和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原本是對立的雙方,現在卻在表達同壹個意見——許景祥無罪,這在他的律師生涯中還是第壹次。
唐律師認為,許景祥案歷時13年,三級法院五審未能終審,說明我國司法審判存在壹定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百九十壹條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壹是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二是壹審法院審判違反法定程序。在徐靜香的案例中,兩種現象都存在。該案違反了程序方面的規定:如果將徐靜香案認定為入室盜竊系列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性質如此惡劣的嚴重刑事犯罪,如果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應當由中級法院審理,但徐靜香案在縣法院審理,這是不正常的。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在許景祥案中,檢察機關認為壹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實不清,所謂入室盜竊是沒有證據證明的犯罪,存在不能排除的疑點。如果經過審判仍然證據不足,法院應該確認他的清白,不應該發回重審。這種情況下發回重審,不符合新刑法“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
徐靜香案存在嚴重違法和加班。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從調查到壹審判決最長不得超過1年零6個月。然而,從1992年4月徐靜香被捕,到1997年3月鹿邑縣法院壹審判決,該案從起訴到審判,歷時四年零10個月。原因是什麽?唐律師認為,超期審理帶來超期羈押,導致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這些都是我們從這個案例中反思出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