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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解讀:第四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解讀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義務。這些基本義務包括: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確立的治國基本方略,已成為我國的憲法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們在法治建設中要達到的目標。安全生產管理也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這部法律是壹部專門的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安全生產的各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建築法》、《煤炭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國務院也制定了壹批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壹批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違反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必須得到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做好安全生產的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和協調工作。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做好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做好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要特別註意尊重科學,探索和把握規律,運用安全目標管理、事故預測、標準化作業、人的生物節律等安全生產現代管理方法,更有效地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其他各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以及企業全體員工直至各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的安全生產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和各崗位操作人員要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和崗位特點,確定自己在安全生產中的工作和責任,並與獎懲制度掛鉤。只有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崗位的操作人員都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才能真正得到落實和保證。

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壹切物質技術條件,其作業場所、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器材和職工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根據不同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潛在的危險因素,國務院制定的《工廠安全衛生條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行業的安全法規和規範中規定了企業應當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這些國家規定,達不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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