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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師紮了孔怎麽辦?

翁牛特旗山嘴子中學壹名姓陸的女教師將壹名姓劉的學生打得左耳耳膜穿孔,經法醫鑒定為“左耳耳膜穿孔,屬輕傷”。當學生家長找學校解決此事時,學校領導聲稱不負責,是老師自己的事。

據家長介紹,2007年7月3日下午,翁牛特旗山嘴子中學初二學生劉在課間說:“要是接下來兩節課是體育課就好了……”,卻被路過的姓陸的女老師聽見了。因為隔壁班是她的班,女老師很生氣。她揮手打了劉幾個耳光...被打後,劉覺得左耳嗡嗡響,什麽都聽不見,但又怕老師再打他,就站起來上課了。晚上放學後,學生劉頭疼得厲害。在同學的幫助下,他給壹百多裏外的父母打電話,告訴了他這件事。由於交通不便,學生家長第二天早上趕到學校,才將學生劉送往翁牛特旗醫院救治。並向當地派出所報了警。翁牛特旗醫院對學生劉進行檢查。醫生診斷為左耳膜外傷性穿孔,需要住院治療。幾天後,學生病情發生變化,家長將劉轉至赤峰市醫院耳鼻喉科繼續治療。在劉住院期間,該校陸姓女教師和主任來醫院看望劉,前後支付了6000元左右。醫療費用。

但劉出院後,學生家長多次到學校解決後期治療費用和學生營養費用。但校方壹再聲稱學校沒有責任。校長趙以各種理由回避了與學生家長的面談,並委托該校主任調解此事。

教育部頒布《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九條明確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第二十六條還規定,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應當根據責任大小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

2004年5月0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到目前為止,學校壹直都是用中介來調解這件事。學校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沒有給學生家長壹個明確的答復。無奈之下,學生家長委托律師以故意傷害罪對這位姓陸的女老師提起刑事訴訟。對於學校方面,希望上級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問責制等法律制度,追究其相關領導的行政責任,給家長壹個明確的答復。

6月6日,山東省臨清市某中學教師朱因高二四班女生賈未完成作業,當眾掌摑,導致其耳膜穿孔。今天上午,記者在臨清市人民醫院見到了這位仍在接受輸液治療的15歲女孩。

據了解,6月5日,朱給班上每個學生發了壹套考試模擬題,但由於村裏停電,賈的作業沒有做。6月6日下午6點左右,朱到高二(4)班補習班上課。檢查作業時,他發現賈做得很少。質問了幾句,又打了賈兩巴掌,賈很委屈的轉過頭來。朱氣得說:“妳敢反抗?”抓住賈的右臂,擰了幾下。在教室裏巡視了壹番後,朱昱的怒意並沒有消失。他走到賈跟前,抓住他的頭發,打了他幾個耳光。

當晚回家後,賈不敢把這件事告訴父母。直到第二天,賈媽媽發現她發呆,不想去上學。後來,她發現自己的右耳在流血。詢問真相後,她趕到醫院,確認耳膜穿孔。住在醫院的賈還在發高燒,伴有陣發性抽搐,右耳還在流血。

事發後,該校校長帶人到醫院看望賈,並送錢500元。打傷賈的女教師朱某已被學校停職,臨清市教委已介入此事,將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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