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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行為,教育軍人認真履行職責,鞏固部隊戰鬥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法應當受到懲處的,是違反軍人職責罪。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第三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條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秘密法律法規,泄露、丟失國家重要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為敵人、外國人竊取、刺探、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五條指揮員、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條偷越國(邊)境逃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嚴懲。第八條。邊防、海防執勤人員徇私舞弊,容留他人私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嚴懲。第九條濫用職權,虐待、迫害下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員、值班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嚴懲。第十壹條盜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戰時,處罰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第十二條破壞武器裝備或者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重要武器裝備或者重要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嚴懲。第十三條戰時自傷身體,逃避兵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四條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第十五條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員,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六條。害怕打仗,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十七條在戰鬥中違抗命令,對戰鬥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十八條故意謊報軍情、發布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十九條在戰場上怕死,主動投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服務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條在軍事行動區掠奪或者殘害無辜居民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壹條虐待罪犯,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二條戰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沒有被中止的實際危險的,允許犯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再作為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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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處理義務教育“課程標準”與中等職業學校“課程標準”的銜接?

    課程標準將“課程目標”分為三個部分:總目標、總目標的四個具體方面和學段目標。

    “總體目標”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指導性;

    “總目標的四個具體方面”,即知識與技能、數學思維、問題解決和情感態度,也可稱為數學課程的四個具體目標。

    課程標準中數學課程的“總目標”表述為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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