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和固定航路沿線應有備降機場。備降機場應有必要的設備和良好的通信、導航和氣象保障。
軍用機場作為民用航空器固定備降機場或者民用機場作為軍用航空器固定備降機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飛行任務書是允許飛行員執行轉場飛行和民航飛行的基本文件。飛行任務書應當由駐機場的航空單位或者航空公司負責人簽發。
在飛行任務說明書中,應當載明飛行任務、起飛時間、航線、高度、飛行員飛行的最低氣象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在航路、航路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起飛,應當根據飛行人員和航空器的準備情況,起飛機場、降落機場和備降機場的準備情況,以及天氣條件等確定。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準起飛:
(壹)機組成員著裝不統壹,或者因技術和健康原因不適合飛行的;
(二)飛行機組未完成飛行準備,飛行準備質量不符合要求,駐機場航空單位或航空公司負責人未批準飛行的;
(三)飛行機組未攜帶飛行任務書、飛行氣象文件和其他必要的飛行文件;
(四)飛行機組未校對本次飛行所需的導航、通信和航行數據及儀表進近圖或雲圖;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設備發生故障可能影響飛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的設備低於最低設備清單的規定,或者軍用航空器經機長確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清除的;
(七)航空器上裝載和乘坐不符合規定的;
(8)飛機未按要求攜帶備用燃油;
(九)氣象條件低於飛行員飛行的最低氣象條件,氣象條件危及本次飛行安全的。目視飛行時,航空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避讓:
(壹)在同壹高度相遇,應當向右避讓,並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
(2)在同壹高度交叉時,飛行員從駕駛艙左側看到另壹架飛機時應降低高度,從駕駛艙右側看到另壹架飛機時應提高高度;
(三)在同壹高度超車,應當從前壹架飛機的右側超車,並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
(4)單機應主動避讓編隊或拖帶飛機,有動力裝置的飛機應主動避讓無動力裝置的飛機,戰鬥機應主動避讓運輸機。飛機沿航路和固定航路從100至50公裏通過中途機場前,除有協議外,飛行人員應向機場的空中交通管制員或飛行指揮員報告預計通過時間和高度。中途機場的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必須指揮在機場區域內飛行的航空器避讓過往的航空器,並保證其安全通行;無特殊原因,不得改變過往飛機的航線和高度。
航空器以臨時航線飛越中途機場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和高度通過,或者按照機場的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的指示通過。飛行航路、航線或轉場飛行的航空器,起飛前或降落中途機場後需要繼續飛行的,機長或其代理人必須到機場飛行管制部門辦理飛行手續,校對有關資料,經批準後方可起飛;飛機降落後需要連續起飛的,必須事先獲得中途機場飛行管制部門的許可。
在航路、航線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降落後,機長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機場飛行管制部門或者航空公司報告飛行情況和航路、航線的氣象條件,並提交飛行任務書和飛行氣象報告表。
未經批準在計劃外機場降落的航空器,必須由駐機場航空兵部隊負責人向上級報告,經批準後方可起飛。飛行間隔是為了防止飛行沖突,保證飛行安全,提高飛行空間和時間的利用率,航空器之間應保持最小安全距離。飛行間隔包括垂直間隔和水平間隔。水平間距分為垂直間距和水平間距。
機長必須按照規定的飛行間隔飛行,確需變更的,應當經飛行管制部門批準。航路、航路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垂直間隔,應當根據飛行高度配備。飛行高度層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1)真航向角範圍為0至179度,高度範圍為900米至8100米,每600米為壹個高度層;高度從8900米到12500米,每600米為壹個高度層;高度在12500m以上,每1200m為壹個高度層。
(二)真航向角在180度至359度範圍內,高度為600米至8400米,每600米為壹個高度層;高度從9200m到12200m,每600m為壹個高度層;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1200米為壹個高度層。
(3)飛行高度層應按標準大氣壓下的假設海平面計算。真正的路線角度應該從路線的起點和轉折點開始測量。
飛行高度層的具體設備標準見本規則附件二。安全飛行高度是避免飛機與地面障礙物相撞的最低飛行高度。
航路、航路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安全高度,應當高於航路中心線和高原、山區航路兩側25公裏內600米的最高海拔高度;其他地區應當高於路線中心線和路線兩側25公裏範圍內最高海拔400米。
限制性能航空器的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安全高度,由有關航空管理部門另行規定。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高度層,由通過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本次飛行的負責人具體配備。
飛行高度層應根據任務性質、飛機性能、飛行區域、航線地形、天氣和飛行條件配備。起飛前,在航路、航路或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將現場氣壓的數值調整到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使氣壓高度表的指針指向零位。
起飛後,在航路、航路或轉場飛行的航空器,在沒有規定轉場高度或轉場高度的機場上升到離機場跑道600米的高度,應當將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標準海平面氣壓值調整到固定的指數,然後繼續上升到規定的飛行高度層;有過渡高度或過渡高度的機場,當氣壓高度表上升到過渡高度或過渡高度時,應將氣壓高度表調整到標準海平面氣壓值。
當在航路、飛行航線或轉場飛行的航空器進入著陸機場區域並下降到機場的轉場高度層時,或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員和飛行指揮員的指示,將機場現場氣壓的數值調整到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
僅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機場,可以為航空器氣壓高度表修正海平面氣壓值。
為外國飛機提供起飛和降落的機場可以向外國飛機提供機場修正海平面氣壓值。
如果軍用和民用飛機同時在同壹個機場飛行,就需要統壹飛機上的氣壓高度表來調整時機。在高原機場起飛前,如果飛機上氣壓高度表的壓力標度不能調整到機場現場的氣壓值,則應將氣壓高度表的標準海平面氣壓值調整到壹個固定的指數(此時指示的高度為假設的零高度),然後起飛並上升到規定的飛行高度。
在高原機場著陸時,如果飛機上氣壓高度表的壓力標度不能調整到機場現場的氣壓值,應當在空中交通管制員或飛行指揮員通知的假定零高度著陸。如果飛機上有兩個氣壓計,壹個氣壓計的標準海平面氣壓值應調整到壹個固定的指數,另壹個氣壓計的標準海平面氣壓值應調整到壹個帶有修正海平面氣壓值的固定指數。
在高原和山區飛行時,必須註意飛機上氣壓高度表和無線電高度表的使用。如果由於飛機故障、積冰、繞雷雨區飛行等原因需要改變飛行高度層。,機長應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原因和當時飛機的準確位置,並請求另行配備飛行高度層。飛行管制部門允許飛機改變飛行高度層時,必須明確改變高度層以及改變高度層的位置和時間。
在緊急情況下,飛行安全受到威脅時,機長可以決定改變原飛行高度層,但必須立即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並對決定負責。改變高度層的方法是從飛機飛行方向右轉30度,在此航線上飛行20公裏,然後左轉平行於原航線上升或下降到新的高度層,再轉回原航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