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模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第四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減輕固體廢物的危害。第五條固體廢物汙染防治堅持誰汙染誰負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並依法對其造成的環境汙染承擔責任。第六條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單易行的原則。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
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設施建設和固體廢物轉移。第九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技支撐。第十壹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其他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知識的普及教育。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及相關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推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減少固體廢物的填埋量。第十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的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國家技術標準。第十五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第十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全過程監控和信息追溯。第十七條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範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防治措施,估算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的投資。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