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經營國際貨運代理和國際運輸代理業務;
(2)註冊資本654.38元+50萬元以上;
(三)繳納風險保證金20萬元;
(四)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第六條代理報關企業所在地海關根據企業提交的《代理報關企業註冊登記申請書》和下列文件原件(或復印件)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簽發《代理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
(壹)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經營國際貨運代理和國際運輸代理業務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三)會計管理制度和賬簿設置;
(四)驗資報告和開戶銀行賬號;
(五)法定代表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和擬任報關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碼;
(六)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企業取得《代理報關企業登記證》後,方可開展代理報關業務。第七條報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和報關員的印章(或簽字)和報關專用章應當向海關備案。第三章年審和變更登記第八條海關對報關代理人實行年審制度。報關代理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報送當地海關進行年審。取得異地報關備案資格的,憑主管海關年審合格記錄到備案海關進行年審。
《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報關量及經營情況分析、報關差錯及其原因、遵守海關相關規定情況、自我評價、經營管理情況等。
註冊不滿壹年的,今年不得參加年審。第九條代理報關企業在海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企業性質或者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註冊內容的,應當事先書面報當地海關批準。第十條報關企業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海關。清算手續辦理完畢後,海關應當註銷登記證,退還風險保證金。第四章報關行為規則第十壹條代理報關企業應當在其關區內的所有口岸辦理報關納稅事宜。特殊情況下,經當地上級關務商同意並經海關總署批準,可辦理異地報關業務。第十二條代理報關企業只能接受有貨物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的委托,辦理本企業承包運輸貨物的報關納稅事宜。第十三條報關代理企業在報關時必須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辦理本次報關、納稅等事宜的委托書;
(二)進出口貨物承包運輸協議;
(三)委托人的報關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海關註冊代碼、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雙方責任,並加蓋雙方公章。第十四條代理報關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名稱出售給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第十五條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聘用報關員,並承擔報關法律責任。第十六條代理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財務賬冊和業務報表的要求建立賬冊和報關業務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委托辦理報關納稅的全部活動。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完整保存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單證、票據、函電,接受海關檢查。
報關代理人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協助海關聯系委托人,並提供委托人報關納稅的書面記錄。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暫停其6個月內的報關權:
(壹)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二)報關員管理不嚴,多次被取消報關員資格的;
(三)拖欠稅款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四)未通過海關年審或者未經海關同意拖延年審的;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止申報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