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走私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賄賂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海關秘密的;
(六)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督檢查的;
(七)購買、私分、侵占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的;
(八)參與或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
(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履行職責的;
(十)其他違法行為。
這壹條是關於海關官員應該做什麽和不應該做什麽的規定。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海關監督管理機關。在進出口事務的監督管理和關稅征收活動中,海關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受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海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履行監管職責時,作為海關的代表,通過自己的公務活動實現海關的監管職能。由於海關工作人員行使的是國家行政權力,關系到國家的主權和利益,關系到管理相對人的權益,他們的壹言壹行、工作態度和紀律作風直接影響著國家的形象和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為了防止海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制造腐敗和謀取私利,必須提出嚴格的法律要求來規範他們的作為和不作為。因此,該法設立了這壹條款,以明確海關工作人員的義務。
按照本條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這是海關工作人員應當做到的。秉公執法,就是要求海關關員行使職權、履行公務,公正嚴明,依法辦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辦事,不偏不倚,不受賄枉法,不越權;廉潔自律,即要求海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全心全意為國家謀取利益,不得侵吞國家財產,不得收受或索取賄賂,不得向人民勒索錢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忠於職守是指要求海關人員行使職權,履行公務。他們必須熱愛自己的工作,盡職盡責。他們不僅做好崗位要求的所有工作,還盡最大努力對自己所做的壹切負責。他們決不能不負責任,粗心大意,推諉和拖延。文明服務是指海關人員在行使職權、執行公務時,必須做到監管文明、待人禮貌、服務熱情。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既是道德和紀律要求,也是法律規範。海關工作人員不公正、不廉潔、不負責任、態度粗暴的,不僅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海關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走私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賄賂的;(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海關秘密的;(六)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督檢查的;(七)購買、私分、侵占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的;(八)參與或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履行職責的;(十)其他違法行為。這是海關人員不得作為的規定,法律上的“不得”就是禁止的意思。為加強對海關工作人員執法的監督和制約,預防職務犯罪,該條采用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法,詳細列舉了海關工作人員的9種禁止行為,同時作出了概括性規定,從而全面界定了海關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的行為規範,便於海關工作人員認真遵循,依法確定其違法責任。海關工作人員違反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將構成違法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海關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之壹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