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這些措施對企業有什麽好處呢?對於企業來說,《辦法》的重點是什麽?
壹是明確規定,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符合標準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在行政違法方面,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檢察意見。
這說明涉案企業如果進行有效合規,是可以得到寬大處理甚至無罪不起訴的決定的。這實際上給了涉案企業壹個涉案後重生的機會。涉案企業不能再像以前了。壹旦涉及刑事案件,他們基本都會面臨負責人被抓,企業倒閉,員工失業的局面。以前有句話叫“創業者不是在監獄裏,就是在去監獄的路上。”相信隨著企業合規制度的推廣,這種情況會逐漸成為歷史。
現在的司法更註重犯罪預防、治理效果和企業向善。因此,它顯示了壹個新的和更好的司法理念和遵守制度的企業相關犯罪。
二是註重寬嚴相濟,強調合規的有效性,嚴禁流於形式。
《辦法》第二條和17條明確提出,要註重合規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辦法》第五條規定:“涉案企業制定的專項合規計劃應當能夠有效防止相同或者類似違法犯罪行為的再次發生。”
《辦法》第14條明確規定合規性評估的重點是有效性評估。
同時,根據第二條的規定,不符合有效性標準的,檢察院不僅可以依法作出批準逮捕、起訴的決定,還可以提出從重處罰的建議。可見合規的有效性是最重要的,也是點睛之筆。
第三,合規涉及的企業範圍具體。
包括以下兩類:壹是涉嫌單位犯罪的企業;二是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涉嫌犯罪的企業。
因此,如果企業不存在單位犯罪嫌疑,或者企業犯罪但與生產經營活動關聯不大,則不屬於企業合規範圍。
可見,企業合規的重點是幫助企業有效控制和防範公司運營中的生產經營風險和決策風險,幫助企業實現穩定和長久的成功。
四是明確規定了所涉及企業的合規建設要點。
1,停止行為,退還收入,繳納罰款,配合工作。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涉案企業需要全面停止違法犯罪行為,退還違法所得,補繳稅款和滯納金並繳納相關罰款,配合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第三方機構的相關工作。
2.成立合規建設領導小組。
根據第四條的規定,集團由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組成。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參與或協助。
3.涉事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合規計劃中作出合規承諾,明確宣誓合規是企業的優先價值。
這在第6條中有明確規定。它實際上首先表達了想法。在妳的行動中執行合規之前,在妳的頭腦中接受並重視合規。
4.應當設立合規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
這在第7條中有明確規定。這是有效合規的組織保障。
5.建立合規管理規範等制度機制。
這在第八條中有明確規定。這是有效合規的制度保障。
6.提供人員、培訓、宣傳、場所、經費等必要的人力物力。
這在第九條中有明確規定。
7.應建立監測、報告、調查和處理機制,確保及時發現合規風險,及時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這是10條明確規定的。這是有效且合規的處理保證。
8.應當建立合規績效評價機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關鍵技術人員進行考核。
這是11條明確規定的。這是有效合規的核心保障。只有將合規與企業核心人員聯系起來,才能更好地推動合規,實現合規效益。
五是明確規定了合規有效性評價的重點。
14條明確規定,合規有效性評估的重點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有效識別和控制所涉及的合規風險;
2.及時處置違法行為;
3.合規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的合理配置;
4.合規管理體系和機制的建立,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檢測、報告、調查、處理機制和合規績效評估機制的正常許可;
6.持續整改機制和合規文化基本形成。
既然已經給出了明確的標準,那麽所涉及的企業和所聘請的專業人士就可以從這幾點入手,壹點壹滴的去做,保證合規的有效性,為自己爭取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