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制止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違法行為:
1.將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人員驅逐出軍事禁區。
2.扣留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3、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及軍事設施安全和效能的障礙物。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民合用港口水域內修建或者設置非軍事設施的,由城市規劃、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建設活動;已經建成的,責令拆除。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擅自進入水域軍事禁區,在水域軍事禁區從事養殖、捕撈活動,或者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從事養殖活動的,由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警告,責令離開,可以沒收漁具和漁獲物。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采石、采礦、爆破或者砍伐樹木的,由公安機關、國土資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提取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或者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由城市規劃、交通、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破壞作戰工程封閉偽裝,堵塞作戰工程通道,或者利用作戰工程進行堆放、種植、養殖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超過軍用機場凈空保護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軍用電磁環境保護範圍內建設、設置或者使用發射、輻射電磁信號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的,由城市規劃和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幹擾設備或者強行清除障礙物。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作戰工程和邊防設施,或者擅自移動邊防設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2001 1 12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這對於進壹步加強國防建設,做好新形勢下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保證《實施辦法》和《通知》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做好宣傳教育,增強依法保護軍事設施的自覺性。
各地區要把宣傳軍事設施保護作為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有計劃地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介紹法律法規精神,宣傳保護軍事設施的先進人物和事跡,有針對性地公開報道壹些破壞軍事設施的典型案例,切實增強公民和社會組織保護軍事設施的自覺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團以上軍事機關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學習《通知》精神,做好《實施辦法》和《通知》的宣傳教育工作。
2、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
建立健全軍事設施保護的組織領導。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應當落實辦公室,建立辦公室制度,熟悉工作職責,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補充相關成員,確保有效履行職責。各軍區要召開2001年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會議,由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誌參加,系統學習《實施辦法》和《通知》精神,進壹步提高認識,統壹思想,明確分工,理順關系,全面總結十年來本地區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主要情況,制定措施,落實《實施辦法》和《通知》精神。
3、落實有關規定,組織軍事設施保護區的劃定。
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通知》精神,開始劃定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各軍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軍兵種、軍委總部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國家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工作應在2001年底前完成。
4、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按程序制定或修訂《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統壹本地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標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並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在2001年底前完成設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組織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駐地軍事機關對軍事禁區和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附近安全控制範圍內的涉外項目進行壹次全面清理,依法處理威脅我軍事秘密安全的涉外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根據通知精神,盡快建立軍事設施保護軍民協商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認真履行行政處罰職責。團級以上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進壹步加強軍事設施管理的措施,並按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供軍事設施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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