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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義務作出承諾的當事人不

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如果要約是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作出的,承諾期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通知承諾生效時,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

第485條承諾可以撤銷。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該承諾通常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由於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逾期不接受承諾。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該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以合同內容為準。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壹條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並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以合同成立地為住所。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定購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要約義務的壹方應當及時作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壹方,不得拒絕對方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認購書、訂購書、預約書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的合同,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雙方沒有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公開聲明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報酬。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壹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不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本部分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的有關規定。(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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