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中的傷害行為屬於防衛行為嗎?
?事情是這樣的。
張三和李四因為愛上同壹個女朋友而產生矛盾。某月某日壹個漆黑的夜晚,李四糾集王麻子、張胖子等人到張三住的宿舍“找點麻煩”。在宿舍門口,雙方發生了爭執。王麻子沖上去踢了張三壹腳。想發作的時候被李四制止了,明確表示之前的事情不要做。隨後,張三才回到宿舍向同學要了壹把折疊水果刀,並打開刀刃插在後腰帶上。之後,張三和李四在宿舍門口再次發生沖突。李四威脅道:“妳真的要打嗎?”張三馬上說:“打!”然後兩個人就打起來了。王麻子見李四和張三打起來了,馬上上前扶李四。張三忍不住了,便拔出壹把水果刀,向沖在前面的王麻子刺去,使其倒在地上。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改編自《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編號133“蘇故意傷害案”
裁決的要點
1.在打架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行為人往往以防衛過當為由為自己開脫,要求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是防衛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打架,壹般情況下,雙方都是主動,雙方都是故意侵犯對方,雙方的行為都是不法侵害。因此,雙方的行為都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2.本案中,張三的行為不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張三在爭執結束後拿著折疊水果刀回到宿舍,打開刀刃。此時已經說明張三主觀上已經有了打架的意圖。在李四言語的挑釁下,張三聲稱要“打架”,並持刀捅傷了幫助他打架的被害人。張三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有非法侵害對方的故意和行為。因此,張三的行為不具備正當防衛的屬性,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而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名聲遠法理?
1.打架不能被視為正當防衛有兩個法律原因。
第壹個依據是,在打架過程中,雙方的行為都是違法侵權,雙方都有侵害對方的故意。所以雙方都不符合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
第二個依據:適用被害人承諾的法理。打架的雙方都答應對方攻擊自己。因為“被害人答應”是正當事由,雙方的行為都不違法,從而失去了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
2.打架也有自衛的余地。自衛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成立:
a、在打鬥過程中,壹方明顯示弱逃跑,另壹方繼續毆打,逃跑方隨後對追趕者進行報復,屬於正當防衛。
b、在打鬥過程中,壹方突然加大暴力程度(如處於劣勢時從車內拿出砍刀),另壹方對加大的暴力程度進行報復,屬於正當防衛。
?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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