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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審判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所做的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前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3 .了解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出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4.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核對當事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明確其代理資格和權限。審判長核對後,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記錄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和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寫明反訴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訴訟有第三人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先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答辯,承認或者否認原、被告的陳述。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者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者答辯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法官有權詢問案件事實,總結本案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焦點,征求當事人意見。

2.出示證據和盤問

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案件相關證據必須當庭出示,接受當事人質證。但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法官當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無需當庭質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類證據按照下列順序出示,並由當事人質證:

(1)證人證言。證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經人民法院許可,出庭作證。作證前,法官應當確認證人的身份,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要求證人客觀、真實地提供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到的事實,接受當事人的提問。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通過其他表情作證。經人民法院許可,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采用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為了確保證人提供的證詞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對質。

(二)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庭出示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人民法院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調查壹方收集的證據,作為申請壹方提供的證據。書證、物證應當由法警出示。在出示視聽資料時,必須當庭播放演示,必要時由錄音人員出庭說明錄音過程和情況。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人民法院準許其出示復制品或者復制件,或者原件或者原物已經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品或者復制件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可以出示復制品或者復制件。

(3)鑒定結論。當事人出庭時,鑒定人或法官會當庭宣讀鑒定結論,接受當事人的提問。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法官應當宣讀鑒定結論,經人民法院許可,鑒定人可以書面回答當事人的提問。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出庭的鑒定人提問。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

(4)檢查記錄。勘驗筆錄應當由詢問人或者法官當庭宣讀。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檢查員提問。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當庭質證的證據能夠立即認定的,應當立即認定;不能立即認定的,可以休庭後認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互相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查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相互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同時,通過辯論,法官可以抓住案件的關鍵點,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明辨是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時,壹般是原告先發言,訴訟代理人再補充。發言的主要目的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反駁被告人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陳述的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護,不是簡單重復其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辯護,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違法,法院不應予以支持的意見和辯護。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他的發言或答辯是為了反駁原告和被告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從而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護。

4.互相辯論。法官要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法官應當制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經法庭認定的事實。必要時,審判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限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壹輪辯論結束後當事人要求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壹輪辯論,但不得重復第壹輪辯論的內容。

法庭辯論結束後,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後調解。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名、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立即履行的,不要求制作調解書的,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四)案件審查和判決。

這是庭審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宣布判決結果,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的階段。

1.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評議。合議庭評議時,應當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情況,認定案件性質,認定案件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終處理。合議庭評議案件,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合議庭意見不壹致時,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評議記錄應當由書記員制作,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存檔備查,不得公開。評議結束後,應當制作判決書,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宣布判斷

判決書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判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當庭宣判。即經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並宣讀判決書。宣判後,判決書將在10天內送達相關人員。另壹種是常規量刑。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後,應當立即出具判決書。

不管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判決結果都會公之於眾。宣告離婚判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三,法庭記錄

法庭記錄是書記員對審判活動的記錄。制作庭審筆錄時,應當按照庭審各階段的順序,客觀、真實、全面地記錄庭審的全過程,並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由書記員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在閱讀或者宣讀法庭筆錄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筆錄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如果您認為您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錯誤,並申請更正,您可以在記錄背面或另壹頁上進行更正。

第四,結論期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對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因為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需要再次延長並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的期限,所以從理論上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沒有最長期限。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間:壹是民事案件的公告鑒定期間;第二,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的期限;第三,訴訟中止期間。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宣布裁定書或者向最後壹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的日期,為結案時間。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日期為截止時間;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日為截止時間;郵寄送達的,以投寄日為截止時間;通過有關單位送達的,以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需要委托判決、送達的,受委托判決、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授權委托書後7日內送達。

擴展數據: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1.審理案件可以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法官通過審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客觀認定民事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明辨是非,公正處理民事案件,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2.有利於對司法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判過程置於群眾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辦案的公正性。

3.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充分規定了當事人在審判中的訴訟權利和行使訴訟權利的方式。庭審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4 .有利於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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