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2.第二條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
3.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
5.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6.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和救援能力。
7.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領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8.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國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應急響應;必要時,國務院可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統壹領導和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響應。
上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指導和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9.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和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10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擴展數據:
第七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附則
第六十九條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威脅的。
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緊急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在緊急狀態下采取的非常措施應根據有關法律或NPC常務委員會的其他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