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有責任動員和組織居民做好消防工作。第十五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第三章消防組織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負責防火滅火。所需經費由單位支付。第十七條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的大中型企業或者較大的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單位支付。第十八條新建城市和擴建、改建城區應當按照消防車在接到報警後五分鐘內能夠到達責任區邊緣的原則,建立公安消防隊(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城市消防隊(站)應當逐步增加。城鎮和工礦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隊(站)。現有消防隊(站)消防裝備、器材、設施不足的,應當逐步配置。第四章滅火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應當迅速準確報警,並積極參加滅火。
起火單位必須及時組織力量滅火。鄰近單位應積極支持。
接到報警後,消防隊必須迅速趕到火場滅火。第二十條滅火工作,由消防監督機構統壹組織和指揮。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需要調動企業事業單位消防隊配合滅火。第二十壹條消防總指揮在火勢蔓延時,為避免重大損失必須拆除的,有權決定拆除毗鄰火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用交通、供水、供電、電信和醫療救護、環境衛生等部門的力量。第二十二條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場時,其他車輛、船舶和人員必須避讓;必要時可利用壹般禁止通行的道路、空地、水域。交通管理指揮員應當確保消防車、消防艇快速通行。第二十三條消防車、消防艇等消防裝備、器材和設施,除搶險救災外,不得用於與消防工作無關的區域。第二十四條在火災撲救中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非國家職工,由火災發生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起火單位無火災責任的,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以及居民引起火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和撫恤。第五章消防監督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防監督。第二十六條各級消防監督機構具有下列職權:1 .依照本條例和政府有關規定,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二、防火宣傳教育,監督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三、審查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有關消防安全措施和技術標準;四、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在設計和施工中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參加竣工驗收;五、監督檢查城市建設中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督促城建和城管部門維護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六、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計;七、管理消防隊,訓練消防警察;八、統壹組織和指揮滅火工作;九、組織調查火災原因;十、領導消防科學技術研究,鑒定和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十壹、生產消防器材、設備,監督其規格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