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立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
(高建法釋字[1998]第1號1998年5月1 1號頒布實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範圍。
如下所示:
壹是刑法分則第八章和其他各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罪,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的有關規定定罪。
受到懲罰的刑事案件:
1,貪汙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賄賂案件(第385、388、163條第3款和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賄賂案件(第389條);
6.單位行賄罪(391條);
7.介紹賄賂案件(第392條);
8、單位受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分割沒收財產案(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1款);
2.玩忽職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65438款+0);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第398條);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6.枉法裁判起訴案件(第399條1);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第399條第2款);
8.私自釋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案件(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12、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職權(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
15、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第407條);
18、環境監理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第410條);
21.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413條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65,438+03條第2款);
27、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414條);
28.辦理出入境證件非法越國(邊)境案件(第415條);
29.釋放非法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未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第416條,第1款);
31.阻撓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考公務員、學生謀取私利案(第418條);
34、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第419條)。
三。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件(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件(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件(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
管理時,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舉報的方式和受理舉報、投訴和舉報的程序,可以采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八十六條審查立案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六部委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1998 1.09頒布實施)
7.?《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內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在發出立案通知書時,還應當將證明應當立案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提起自訴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