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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破的復驗怎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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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測“烏龍”背後:已破的復檢如何破?

初檢不合格,復檢合格的食品檢測“烏龍門”,成為涉事企業的模板解釋過程。食品檢測機構之間相互矛盾的結論也在挑戰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記者梳理發現,2012三年間,食品行業出現了7起初檢和復檢結果相互矛盾的“烏龍門”,如輝山乳業硫氰酸鈉事件、海南椰島“偉哥門”,均在初檢後受到處罰或警告,但企業很快拿出復檢報告證明自己的清白,均在業內引起軒然大波。

層出不窮的“烏龍門”背後,是對復檢申請時間、復檢機構資質、復檢結果有效性的諸多質疑。

專家指出,多數企業自行取樣並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測復檢合格結論,程序違法,不具備推翻初檢結論的法律效力。對於初檢和復檢程序和結論的矛盾,業內人士建議,可以采取AB控制復檢,初檢和復檢機構共同參與的方式,保證食品檢驗結果的公平和中立。

問題1

申請復審需要多長時間?

時限只有5天,很多企業表示沒有收到通知。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7起“烏龍”事件中,僅有3家公司聲稱收到初檢通知,3家公司均稱未收到通知,導致復檢時間超過,1家公司未明確告知。

2065438+2005年7月,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69種保健酒配制酒非法添加的通告。其中,海南椰島集團的鹿龜酒涉嫌非法添加他達拉非、硫艾迪特那非、伐地那非、洪迪那非。抽樣資料顯示,2004年20111月,這是綿陽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解放街互惠超市對海南椰島桂露酒(批號20131024)的抽查。

“到目前為止,公司還沒有收到綿陽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知,導致公司無法在限定時間內確認樣品和申請復驗。”海南椰島董秘辦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直到今年3月,11,才收到相互超市經銷商的檢驗結果通知。3月12通過經銷商向綿陽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了壹份聲明,聲明中明確表示“申請確認涉案樣品,確認後再進行復檢”,但對方以時間已過為由不予允許。

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不合格的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復檢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初檢機構抽取樣品,並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申請復檢逾期,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等。,不允許復檢。

從收到初檢不合格到復檢,企業申請復檢有5天的時間窗口。當地壹位食藥監人員表示,抽檢不合格的結果會層層上報,最後統壹通報,這也給企業申請復檢留了時間限制。

不過,新京報記者註意到,涉事企業大多聲稱並未直接收到通知,而是從當地超市和經銷商處調過來的。在近期的硫氰酸鈉事件中,輝山乳業指出河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存在未通知企業、違反檢測程序等四大問題,導致輝山無法申請復檢。

不過,壹位在滬多次參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抽檢的資深人士表示,如果抽檢出不合格產品,壹般會直接告知被抽檢單位、生產單位和抽檢執行監督單位。

對於很多廠家沒有收到通知的說法,該人士認為“不存在因為組織沒有發通知,生產單位沒有收到通知或者很晚才收到的情況。最大的原因是企業內部信息交流不暢。我們之前也接觸過企業,發現很多生產企業本身問題太多,比如內部管理混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超市、經銷商等流通環節的被抽檢方也有義務和責任告知生產廠家。“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網上公示,履行對生產經營者的告知責任。”

問題2

誰來復檢?

企業自行抽樣復檢是不合規的。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明確了申請復檢和選擇復檢機構的程序。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規範》指出,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從公布的食品復驗機構名單中選擇壹家復驗機構,並在收到抽檢不合格結論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驗申請。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也就是說,企業必須到國家指定的食品復檢機構進行復檢。新京報記者註意到,2011至2013,CNCA發布了兩批食品復驗機構,***136,包括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食品藥品檢驗所、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等國家機構,以及地方省級質量監督檢驗院和出入境檢驗。

然而,在歷次“烏龍門”事件中,很多涉案企業在送檢樣品、復檢時間等方面都沒有嚴格執行這壹規定,復檢機構也不全在上述名單中。

2013山東福膠經江西九江市藥品檢驗所抽檢,發現水溶性物質超標。後來委托江西省藥品檢驗所復檢,得出合格結論,但時隔壹年又自行取樣。

2015年8月,海南椰島桂露酒涉嫌非法添加偉哥,委托海南省食品檢測中心、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SGS通標廣州分公司、廣州金宇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進行自檢。不過後兩個機構不在列。

2065438+2005年9月,輝山乳業被公告硫氰酸鈉超標,委托沈陽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和北京普尼進行復檢。但其他批次產品送檢,後者不是目錄機構。

“目前所謂的復檢大多合格,程序上有問題。”北京理化分析測試中心研究員劉慶軍表示,只有嚴格執行復檢程序,保證初檢和復檢中檢測樣品的壹致性,才能減少檢測過程帶來的誤差,確保中立性和客觀性。“不能說是企業自己挑樣品,機構自己挑,壹個合格的產品復檢後就認為合格。”

問題3

什麽樣的復查結果才是真正有效的?

有必要取回原檢驗密封的樣品。

初檢不合格,復檢合格的矛盾結論,成為涉事企業對公眾的唯壹解釋。但這壹套並不是處處適用——山東福膠集團誤打誤撞。

從2013開始,山東福膠集團壹紙訴狀,兩次將九江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以其通過復檢為由,認為2012抽檢時對福膠的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資料顯示,2012年,九江市藥品檢驗所對九江藥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山東福膠阿膠進行抽樣,發現其性狀不符合規定,水不溶物達2.6%。據此,九江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處罰,沒收銷售劣藥違法所得4.2萬元,並分兩次處以罰款84630元。繳納罰款後,九江醫藥公司於2013提起訴訟,要求山東福膠承擔賠償責任。

新京報記者從法院判決書上看到,福膠集團提交了濟南市藥品檢驗所和江西省藥品檢驗所做出的檢驗報告,顯示同批次阿膠符合要求。但九江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福膠兩份檢驗報告中檢驗的樣品不是初檢機構留存的,也沒有按法定程序申請復檢,而是在壹年後委托江西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認為,福膠集團委托檢驗的結果不具有推翻初檢結果的效力。值得註意的是,判決書特別指出,福膠集團兩次檢測的樣品均不是九江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後的留樣,“因此兩次檢驗結果對本案不具有約束力。”

"企業有權重新審查,但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劉慶義告訴新京報記者,按照規定,企業發起復檢申請時,可以指定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以從國家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選擇,同時由原初檢機構將封樣送檢。“樣品必須由原檢封存,復檢機構必須具備相應資質,這是正式復檢程序的兩個條件。”

辯論

初檢與復檢

食品初檢和復檢機構存在責任不對等。

“食品初檢和復檢結論不壹致,‘烏龍’頻頻出現,已經上升到考驗檢測機構公信力的層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復審程序“應該避免受到人為因素和行政幹預的影響”

食品初檢和復檢矛盾頻發,也引起了監管部門內部的反思——如果復檢結論有誤,初檢機構的權益如何保障?

資料顯示,2065438+2002年3月,張家港保稅區工商局委托昆山市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對紅酒和白酒進行抽樣檢驗。初檢顯示,億家樂經銷的唐生濃香型白酒酒精度不符合標簽規定。

之後,易家樂公司向保稅區工商局提交了復檢,南京某質檢所復檢顯示,復檢樣品酒精含量合格。但初檢機構對復檢結論有疑問,進行了獨立復檢,其酒精含量仍不合格。

對此,張家港保稅區工商局曾在官網發布《從壹起不合格食品復檢案例談現行食品復檢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指出初檢機構只能認可復檢結論,而不能提出復檢申請,除非對復檢機構提起行政訴訟,維權成本過高。

“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這是目前最大的問題,也是復檢程序需要進壹步完善的地方。”劉慶贊告訴新京報記者,在監管部門委托的抽檢中,初檢機構往往承擔更大的風險和責任。“初檢機構在做出不合格報告時,必然會面臨企業起訴等壹系列法律風險。而復檢機構不需要考慮這樣的問題,即使得到完全相反的結果,也相當於最終結論,完全否定初檢機構的抽檢結果。”

劉俊海則認為,初檢機構面向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復檢機構面向企業。“面對復檢機構的消極原則,初檢機構成了弱勢群體。”

國外情況

國外的食品檢測也鬧出了“烏龍”

食品檢測“烏龍門”不僅在國內頻繁上演,在國外也是如此。

2013年,新西蘭恒天然集團宣布在濃縮乳清蛋白粉中檢出肉毒桿菌,達能、娃哈哈、可口可樂、雅培等國際食品巨頭均受到影響。

然而,2013年8月28日,新西蘭初級產業部突然宣布,進壹步檢測結果確認恒天然生產的原料不含肉毒桿菌。“這對整個新西蘭來說都是壹件尷尬的事情。”由於恒天然最初指定的檢測機構是新西蘭政府的下屬部門,新西蘭貿易部長對這種虛假檢測“非常不舒服”。新西蘭政府隨後發布烏龍事件調查報告,指出恒天然和新西蘭初級產業部在處理上存在諸多問題。

這壹檢測錯誤給恒天然集團及其客戶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法國達能於2014年6月在新西蘭高等法院起訴恒天然,稱烏龍事件給達能旗下紐迪西亞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要求恒天然賠償6543.8億新西蘭元(約合7654.38億美元)。但新西蘭高院表示不支持達能的訴訟,並要求企業於2065438+2006年2月參與仲裁。

新京報記者查詢到,在歐美,很多食品的隱患和預警都是由第三方機構率先發現的。這些檢測機構獨立於政府,受法律約束。如果查出問題,將面臨復檢和法律制裁。

比如美國直接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審核檢測機制,將常規檢測交給其認可的認證機構或各州獨立的檢測中心和實驗室。第三方檢測機構如果在檢測審核中發現存在“對公眾健康的重大風險”,必須立即向FDA報告。

為了防止欺詐,法律規定食品企業向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做虛假陳述,或者第三方審計機構向FDA做虛假陳述,最高可被處以罰款和5年以下監禁。

解決出路

要緩解矛盾,可以借鑒AB型控制復試

事實上,在今年6月5438+10月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經首次確立了隨機盲選原則,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也就是說,企業作為復檢申請人,就喪失了選擇復檢機構的權利。而是由受理部門隨機抽取,進壹步保證復檢機構的中立性。

江蘇工商曾建議AB有控制地重新審查,制定全面的規定。建議抽檢部門可以在申請人委托復檢的基礎上,同時委托另壹家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如果兩家公司的復檢結果壹致,則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結果不壹致的,委托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作為最終檢驗結論。“雖然繁瑣,但能有效保護三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復檢失誤造成的不良影響。”

“復檢機構必須堅持程序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北京理化分析測試中心研究員劉慶軍建議,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應該互相公開檢驗過程。如果初檢機構認為復檢結論有疑問,“可以公開提出申請,由雙方檢驗人員按照同壹套操作規範和流程對原封存樣品進行檢驗,然後得出檢驗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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