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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英國法律體系的形成及其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

摘要:本文試圖分析教會法與英國法的關系,以尋找英國法的基本模式。通過對英國王權主導地位的論述和對教會法繼承傳統的探討,可以發現,以王權為主導的英國法在發展過程中,有選擇地吸收了教會法及其整合的既有法律傳統。

關鍵詞:英國法律;教會法;版稅;教權

教會法是指中世紀以教皇及其教廷為核心,以各國教會組織為載體的法律體系;英國法是指11世紀誕生的以英國王權為核心,以英國世俗階級為載體的法律體系。在中世紀的長時間範圍內,教會法和英國法並不是壹成不變的概念,它們之所以在法律史上具有可比性,是因為它們在各自發展的最關鍵時期基本保持了時間和空間的壹致性。在那個遙遠的時代,它們保持著類似於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的關系。

與其他日耳曼部落法類似,英國法最初是建立在大量地方習俗的基礎上,與教會法的關系具有很強的單邊性。換句話說,只有教會法對英國法的影響,幾乎沒有反作用。教會法通過灌輸對英國法產生影響;然而,這種“灌輸”也遭到了英國王權和日耳曼習慣的頑強“抵抗”。除了斯蒂芬國王短暫的動蕩時期,英國君主制壹直在與教皇的權威競爭,抵制“宗教權力至上”的觀念,堅持王權高於宗教權力。因此,夾在“灌輸”與“反抗”之間的英國法,必須在同時尊重多種力量的前提下發展。

教會法:法律傳統的整合

西方傳統,如果追溯的話,有三大淵源:古希臘-羅馬,猶太教-基督教,日耳曼。教會法與這三個淵源關系密切,因此是西歐中世紀法律史研究的重點對象。

1.教會法首先繼承了“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傳統。據老虎說?利維對18世紀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視為資產階級法的來源,主要包括羅馬法、封建法、公法、王法、商法和自然法(其中自然法是指資產階級啟蒙運動時期利用和反抗教會法和世俗法壓迫的法律理想)。他指出,“所謂教廷,不過是壹個死去的羅馬帝國的幽靈,戴著皇冠,坐在它的墳墓上。因為梵蒂岡突然從那個異端勢力的廢墟中崛起。”[1]或者可以說,教會法實際上是羅馬法的另壹種存在方式。其他歷史事實證明,羅馬法的復興和教會法的系統化出現在同壹歷史時期。以中世紀教會學院為基礎的羅馬法復興,本質上是壹場宗教運動。簡而言之,教會法包含了理性和法治的經典元素。

2.教會法是猶太-基督教法律傳統的直接體現。教會法的壹般特征是法律信仰和神聖權利。這源於古希伯來人信仰的壹神教,而摩西的結盟五經創造了崇拜更高法律的傳統。基督教在繼續遵循猶太經典的同時,創造了贖罪的宗教觀念,進壹步誇大了世俗與理想的距離,塑造了憲政性質的崇拜心理。

3.教會法是日耳曼傳統的競爭者。西方法律中的“日耳曼”是尊重習慣的意思。理性和推崇能否打破習慣,如何打破習慣,其實是整個中世紀西歐法律史的主題。在與日耳曼法的博弈中,教會法容忍大部分習慣與之共存,如“神判”、“決鬥”、“宣誓書”。但與此同時,零散的習慣已經形成體系,註入靈魂。10世紀以後的西歐封建法律,包括英國法,其實都是教會法和日耳曼法的結晶。

英國法律:強大王權的作品

皇家法律決定了歐洲封建國家的走向,這是壹種錯覺,但在英國,情況完全不同。因為王權和教會權力的發展是同步的,王權對國家法律的影響是非常顯著的,甚至超過了教會。相比較而言,英國君主制在中世紀西歐並不是最強大的,但它對國家政治生活和法律的影響卻是那些武力更強的歐洲君主制國家所不及的。這主要是因為:

1.英國王權封建化的預見性和徹底性

英國大約在諾曼征服前壹個世紀被日耳曼王國威塞克斯統壹,但此時王權基本屬於日耳曼君主國,而非封建君主國。國王只是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領,不具有封建族長的地位。在9世紀末的英國封建化進程中,土地分封制取代了具有“馬爾克斯”性質的農村公社,宗主權成為劃分人們權利義務的範式,即封建領主根據宗主權對封臣享有屬人或半屬人管轄權,同時又要承擔保護的責任。因此,英國君主政體呈現出日耳曼和封建的雙重性質。

對此,法國著名中世紀歷史學家小杜泰分析說,雖然封建主義本身包含了分離王權的因素,但它不能脫離王權而單獨存在,因為“封建統治的制度化在邏輯上要求這個金字塔有壹個塔尖”。法國中世紀歷史學家福奎因甚至認為,能夠建立政治權威並最終形成完整的封建君主制的地區是最封建的地區;相反,在德意誌封建制度沒有建立的時候,封建隸屬的社會網絡沒有形成,表現出“無政府主義”的特征[2](P24)。換句話說,封建主義本身邏輯上要求王權的存在。

由於君主制本身符合封建邏輯,而英國和諾曼底的封建化在西歐非常先進,威廉在英國建立封建君主制幾乎沒有遇到理論上的障礙。1066年諾曼征服後,英國王權的鞏固和英國的封建化越來越成為同壹過程,這就決定了“英國-諾曼底”王權是西歐最早、最徹底的封建王權。

2.英國王權的特殊性和強硬性。

封建邏輯既包含了確立王權的意義,也包含了對王權的離心傾向。法國、德國等歐洲的封建制度基本上是自下而上建立的。雖然國王也有很強的政治權威,但由於封建制度的形成缺少王室的參與,封建制度本身所包含的離心傾向更加明顯。所以在這些歐洲地區,國王首先是封建宗主,然後才是國家領袖。王權的政治權威建立在其封建門閥的軍事實力之上,導致王權崇尚暴力,忽視統治技巧的運用,缺乏韌性。

英國的情況不同。威廉壹世不是英國的封建貴族。他用武力直接取得皇位,利用基督教賦予王權以神聖的地位,才成為封建領主,使得來自歐洲的封建制度自上而下地被放置。西方學者認為,這種盎格魯-諾曼封建制度的構建,實際上“並不是為了反對國家和王權,恰恰相反,是根據他們的要求而設定的。”為了站穩腳跟,初到英國的威廉壹世改革了歐洲的封建制度,限制封建貴族的離心傾向。這種自上而下的改革使英國封建王權獲得了比封建宗主國更強的地位,即封建王權首先是王權,然後才意味著最高的封建宗主國。此外,由於諾曼人是英國的外來者,威廉壹世特別註重靈活多變,他在英國的前幾次改革都取得了成功,為英國王權的強硬奠定了基礎。

(1)利用軍事封地制度實現了不動產,形成了國王與封建領主不動產交織的格局。

(2)對全國各地的土地面積、牲畜數量、收入等進行詳細調查,即“末日審判”調查。西方學者稱之為“對封建主義分裂勢力的防範措施”。

(3)將相對的封建領主與諸侯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變為封建宗主權對各級諸侯的直接統治,以迎合王權自身對壹切臣民的主權。

經過上述轉變,“王權至上”的誓言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貫徹。

3.英國王權的獨立和自由

英國君主制在遏制封建離心傾向的同時,也受到了迅速膨脹的教會勢力及其背後梵蒂岡的威脅。教皇格裏高利七世在1075年推動了教皇革命,將“神權至上”理論進壹步發展為“宗教權威至上”,強調教皇的絕對權威,反對威廉壹世對英國教會的改革,要求其效忠教皇。但威廉壹世公開表示:“我從未同意效忠,現在也不會。所以我從來沒有許過這個諾言,也沒有發現我的祖先對妳的前任忠心耿耿。與此同時,他發布了許多命令,禁止教會與教廷聯系。所以英國並沒有實行“教權至上”的思想,而是建立了英國君主制保持獨立於羅馬教權的傳統。

總之,在諾曼征服時期,英國君主對教會離心力的抵抗是成功的。英國君主制建立了反對教皇的世俗權威,這得益於威廉壹世全方位的封建改革、威廉壹世個人的君主集權傾向以及教皇革命晚於諾曼征服近八年的歷史契機。但是,羅馬宗教勢力的不斷上升,仍然激發了英國教會反對王權的意識,使得後世的英國國王不得不與教會進行痛苦的鬥爭。羅馬的宗教權力在斯蒂芬國王時期甚至占據了很大的地位,但王權最終翻身了,得到了與宗教權力並行發展的機會,這充分說明英國王權壹直保持著對抗教皇權威的能力。王權和教會權力在國家法過程中保持了平衡,這成為中世紀英國和歐洲國家在傳統整合問題上的最大分歧。

第三,英國法與教會法的合作與對抗

根據上述論證,教會法是西方法律傳統的縮影,但由於英國王權的強大,英國法律的形成和發展必須遵循壹條特殊的道路。其中,王權與宗教權力的合作與對抗關系構成了壹條主線,串起了英國法律對與法律傳統的融合過程。下面分四點來討論英國法的基本歷史背景。

1.權利與教學權利的互助

在諾曼征服前的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英國君主制與基督教教會有著密切的關系,基督教在英國君主制從日耳曼向封建轉變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早期的英國國王信奉日耳曼部落神沃登、提烏和圖諾爾,其中沃登是日耳曼戰神,提烏也是戰神,圖諾爾是雷神。大多數英國國王認為他們是沃頓的後裔。這種建立在日耳曼軍事民主基礎上的王權體制導致了王權的衰弱,國王的決策往往被witenagemot廢黜。隨著公元6世紀基督教在英國的傳播,王權被神化,獲得了高度的權威。日耳曼人的王位繼承必須由貴族選舉的習慣流於形式,“witenagemot”逐漸失去了對王權的威懾力。

11世紀前後,英國王權的神聖政治權威普遍確立,超越部落的民族團結意識為王權的封建化奠定了基礎。英國王權性質的改變至少在壹定程度上應歸功於基督教神權政治的支持。英國君主對基督教及其教會的支持也是顯而易見的:國王皈依基督教加速了基督教在英國的傳播;從7世紀初開始,在王權的支持下,基督教教區不斷擴大重組,到12世紀,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結構。

總之,在諾曼征服之前,英國教會在王權中的作用主要集中在精神領域,體現為神權政治。它依附於王權並受到王權的庇護,為王權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論支持。這壹時期,雖然教皇成為英國教會和世俗世界公認的精神領袖,梵蒂岡也越來越渴望介入英國世俗政治,但它無法幹預英國政治,也無法有效管理英國教會,在王權下仍處於從屬地位。

2.改革宗教權利和抵制羅馬宗教權利的權利。

諾曼人自稱是真正的“基督教士兵”,打著英國“克呂尼精神”的旗號出兵英國。因此,諾曼征服甚至可以理解為羅馬宗教權威幹預英國政治的做法。

然而,征服者在實現後改變了初衷。諾曼底公爵威廉不僅沒有在英國進行“克魯尼改革”,反而在諾曼底沿襲了他的思想,加強了君主制,進行了旨在鞏固英國君主制的英國教會封建改革。諾曼血統的教會貴族通過向種族親信分配重要教職和瓜分土地,擁有英國26%的大地產,並承擔向國王提供780名騎士和補貼的封建義務[2](P180),使英國教會被納入封建邏輯。諾曼底英國教會願意為王權服務,甚至教會僧侶直接擔任大臣和宮廷官僚。威廉壹世在法律1067中宣布了國王對教會的絕對權威。

針對教會權力的世俗化趨勢,發源於法國西南部的“克呂尼精神”將矛頭指向封建帝制,認為教士的道德敗壞完全歸咎於封建帝制進行的封建改革。“克呂尼精神”的盛行,為梵蒂岡鼓吹教會權力自主論乃至“宗教權力至上”提供了現實可能性。教皇格裏高利七世於1073年登基。他從“猶太教-基督教”傳統中挖掘出宗教與世俗主義二元對立的思想內涵,提出了新的神權政治理論。他認為王權控制的世俗政府是“原罪”的產物,以教皇為中心的宗教權力應該是至高無上的,“在上帝之下,在君王之上”。如果有任何世俗王權不忠於基督,1075年,教皇格裏高利七世頒布了教皇敕令第27條,明確宣布“宗教權力至上”,對宗教權力的獨立性以及宗教權力與王權的關系做出了新的定義。然而,威廉壹世不僅拒絕效忠教皇,而且拒絕教皇幹涉英國政府事務,並進壹步加強了對教會的控制,規定未經國王批準,教皇的文件和信使不得進入英國,英國牧師不得前往羅馬或其他地方參加教廷的宗教會議。由於其封建利益,英國教會沒有給予積極支持教皇的革命。相反,許多英國牧師激烈地駁斥了教皇提出的“宗教權力至上”的觀點,為王權辯護。至此,羅馬教權與依附於王權的英國教權的關系壹度中斷。在局部沖突中,英國君主取得了勝利,但羅馬宗教權力的獨立性已經充分顯露。

3.羅馬教會勢力爭取英國教會勢力,統治王權。

威廉壹世對英國和諾曼底王位繼承的忽視已經成為困擾英國君主制保持穩定的痼疾。威廉壹世之後,諾曼帝制與盎格魯撒克遜封建貴族的經濟矛盾逐漸激化,教廷趁機向英國教會滲透。威廉二世時期,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倫與國王對抗,打破去羅馬的禁令,這標誌著英國教會開始分裂,以坎特伯雷大主教為首的教會勢力開始脫離英國王權,向羅馬宗教勢力靠攏。

亨利壹世時期,親羅馬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親英國的約克大主教為爭取宗教權利而鬥爭。教皇要求亨利壹世同意從1126任命坎特伯雷大主教為教廷常駐英國特使,賦予他代表教廷召開宗教會議的權力,亨利壹世被迫接受。在此期間,“教皇的地位強大到足以迫使國王在教職任命上做出實質性讓步”[3](P528)。

1106、亨利壹世軍事收復諾曼底,標誌著英國王權得到鞏固和發展的“新時代的開始”。但由於王位繼承制度的薄弱,長子世襲制未能確立,英國陷入了16年的王位爭奪戰。斯蒂芬的英國臨時王權逐漸削弱,他壹度失去了對英國政局的控制,更不用說與宗教勢力作鬥爭了。在1136年頒布的法令中,斯蒂芬國王本人生活在教皇之下,聲稱王權是“由羅馬教廷的無辜教皇批準的”。羅馬天主教會對英格蘭宗教勢力的控制達到了頂峰:教皇取代了身為王子的約克大主教,宣布了針對英國的“禁制令”,以開除教籍威脅英王,迫使王權屈從於宗教勢力;教廷還加強了對英國教會的意識形態控制,以新神權政治理念削弱了英國教會權力與英國王權的聯系。教皇的權威在英國完全確立。

4.王權與“羅馬-英國”宗教權力的競爭與平行

1154年,安茹派皇位的爭奪者亨利二世登基,開始重申王權高於教權。但此時,無論從教會組織的經濟利益還是牧師的思想傾向來看,英國的宗教勢力已經脫離了王權的束縛。

威廉壹世之後,封建貴族的經濟利益是獨立的。由於英國教會徹底的封建化,跟隨封建勢力,教會的不動產逐漸擺脫了王權的控制,成為壹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在思想傾向上,受教皇革命影響,英國牧師索爾茲伯裏的約翰提出了“王權神授”論,暗示王權處於宗教權力之下;貝克特大主教甚至宣揚宗教權力高於王權的布道,同時發泄下層牧師對王權的不滿。

在與貝克特的辯論中,亨利二世重溫了《克拉倫登憲章》,重申了國王賦予教會的諸多特權,包括:牧師不得擅自出國;任何有教職空缺的教區或修道院的土地收入歸國王所有;教師的任命應根據國王的指示進行;神職人員訴訟不壹定交給梵蒂岡,但可以由國王等決定。亨利二世希望切斷英國教會權力與羅馬教會權力的聯系,限制英國教會權力的經濟獨立性,剝奪其司法權。宗教與習俗的矛盾愈演愈烈,長達六年的政治鬥爭最終以大主教貝克特的殉難而告終。

1172年,亨利二世屈服於教皇在Afronchigh的特使,在大教堂前公開放棄了《克拉倫登憲章》中那些“侵略性”的部分[3](P249)。貝克特死後,亨利二世放松了對教會的控制,英國教會完全處於教廷的管轄之下,宗教狂熱在英國空前高漲。在這壹點上,王權和教會權力是平行的,互不控制。“英格蘭和諾曼底是12世紀末13世紀初歐洲最少受王權控制、最大程度服從教皇權威的政治體。”[3](P529)

參考資料:

[1]老虎?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M]。上海林雪出版社,1996。

[2]孟廣林。論英國封建君主制--從諾曼征服到大憲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

[3]哈羅德?j?波爾曼。法律與革命[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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