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的義務是什麽?(壹)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自動執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執行。並由被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如實申報財產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當如實申報目前的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補充報告。拒絕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三)接受人民法院查詢的義務。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經兩次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四)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義務。必須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無條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五)承擔與實施費用相關的義務。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申請執行費和執行案件發生的實際費用;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2.被執行人可以全款買房嗎?可以買房,但可能會強制拍賣房子。如果妳成為壹個不可信的人,妳就不能買房。
合法負債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於201114+00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 * *明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整合到被執行人信用檔案中,以信用報告的形式提供給金融機構等單位,供相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時考慮。名單涵蓋了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值得註意的是,壹些新興行業也在其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支付。
3.執行程序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嗎?(壹)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能否委托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委托代理人放棄或者變更民事權利、履行和解、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依據。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委托代理人視為取得。為了保證委托書的真實性,委托人必須親自在委托書上簽字或蓋章。僑居國外的中國人* *和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人*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人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僑團認證。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總則第五十條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當然適用於執行程序。因此,不僅申請執行人有權委托代理人,被執行人也應有權委托代理人。法院對侵犯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委托代理人有權代表被執行人提出異議和申訴。但由於被執行人主要是陳述事實、提供財產狀況、履行壹定的義務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不壹定需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代理人,法院也會直接傳喚當事人,因為當事人自己最清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負責人有義務接受法院對其財產狀況的調查,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負責人有必要直接接受法院的詢問,以查明案件事實。案外人和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權委托律師代表自己向法院陳述意見和提出異議。
(三)執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何確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受當事人授權的約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表當事人行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執行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