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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督促中央企業落實節能減排社會責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央企業負責人政績考核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法接受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四條SASAC聯系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研究制定中央企業節能減排意見;

(二)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統籌規劃,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節能減排組織管理、統計監測、考核、獎懲制度,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節能減排考核獎懲制度,將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政績考核體系;

(四)組織或參與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審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五)組織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宣傳、培訓和交流。第五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根據企業能源消耗和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將中央企業分為三類(附件1)。

(1)重點企業。主營業務在石油化工、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和機械行業,並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之壹:

1.年能源消耗超過200萬噸標準煤;

2.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超過5萬噸;

3.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超過5000噸。

(2)相關企業。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壹的境外重點企業:

1.年能源消耗65438+萬噸標準煤以上;

2.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於1000噸;

3 .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噸以上。

(3)壹般企業。前兩項以外的央企都是壹般企業。

國資委對前款規定的三類企業的分類實施動態監管。根據中央企業行業、能源消耗和汙染物排放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制定節能減排專項規劃並納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完善節能減排規章制度,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第二章節能減排基本要求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組織管理體系。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領導機構,全面負責本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研究決定節能減排重大事項,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中央企業要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建立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節能減排協調和監督管理機構。

(壹)重點企業應設立負責節能減排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或在相關職能部門設立負責協調和監督管理的專職內設機構,負責節能減排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二)關註企業應在相關職能部門中設立負責協調、監督和管理的內部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三)壹般企業應設置節能減排管理崗位,配備節能減排管理人員,負責節能減排工作的計量、統計、分析、監督和檢查。第八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節能減排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企業主管節能減排的負責人應當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各項節能減排制度和措施,對節能減排工作承擔領導責任。第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內部考核和獎懲制度,層層分解落實節能減排責任。考核結果應作為對相關領導和人員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節能減排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節能減排教育培訓制度,落實對企業領導人員、節能減排監督管理人員、節能減排關鍵崗位人員的培訓。第十壹條中央企業應當將節能減排與企業發展戰略和結構調整緊密結合,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優化生產技術和工藝,淘汰高汙染、高能耗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推廣應用節能減排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產品。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科學有序推進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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