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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適用範圍有哪些?

壹、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壹)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則,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環節:

1.爭議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通過仲裁解決。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來自雙方當事人的同壹授權,沒有書面仲裁協議(包括仲裁條款),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申請。

2.提交哪個仲裁機構仲裁,由雙方協商決定。當事人在選擇和約定仲裁機構時,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不受當事人所在地和爭議發生地的限制;也不因爭議標的的大小和案件的復雜程度而受級別管轄的限制。

3.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從仲裁員名單中自主選定,或者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組成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當事人可以就爭議事項約定通過仲裁解決。即當事人將哪些爭議提交仲裁,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爭議提交仲裁,也可以約定將壹項或幾項爭議提交仲裁。對於仲裁機構來說,也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協議中非當事人自己處理的糾紛,不能自行審理和裁決。

5.在聽證和裁決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就聽證方式、聽證形式等相關程序事項進行約定。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權利的集中體現,是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2)仲裁獨立原則

仲裁的獨立性是指從仲裁機構的設立到爭議的仲裁全過程依法獨立。

《仲裁法》確立的仲裁獨立原則是中國仲裁制度發展和完善的裏程碑。仲裁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仲裁與行政機構脫鉤。即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這有利於中國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2.仲裁組織體系中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相對獨立。即中國仲裁協會作為社會組織,屬於仲裁委員會的自律組織。仲裁委員會按地區設立,沒有區分,沒有上下級之分,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相互獨立。同時,仲裁庭獨立審理和裁決案件,仲裁委員會不能幹涉。雖然法院對仲裁裁決有必要的監督,但並不意味著仲裁依附於法院。《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公平、合理解決爭議的原則。

這壹原則是公平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證,也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基本準則。

1.根據事實,需要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明與爭議有關的事實,包括爭議的起因、發展過程、現實和當事人的爭議。

2、依法,即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和賠償數額。

3.公平合理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糾紛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在審理糾紛時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公平對待雙方當事人。同時,公平合理也意味著當仲裁中的準據法沒有明確規定爭議的處理方式時,可以參照人們在經貿活動中普遍接受的慣例,即經貿慣例或行業慣例來判斷責任。這樣做不僅體現了與訴訟的區別,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

二、仲裁的適用範圍:1。適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及其他物權糾紛。

2.不適用仲裁法: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3.不能提交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和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所謂仲裁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和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仲裁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仲裁法僅指仲裁法典,如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廣義的仲裁法不僅包括《仲裁法》,還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關法律規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仲裁的國際公約。

主要是解決各種糾紛,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通行做法來看,仲裁的範圍主要是合同糾紛,包括壹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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