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主要解決民事糾紛,法院主要解決刑事糾紛。
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解決雙方之間的民事糾紛並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仲裁機構和法院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性質不同。仲裁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的專門仲裁機構,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機關。
第二,案件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根據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案件。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受強制管轄。只要壹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
第三,審判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者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的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以當事人選擇為基礎,而審判庭的組成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提問,只能按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撤銷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壹般不公開,案件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五、依法實行壹裁終局,裁決壹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而庭審則采取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擴展數據
仲裁的優勢
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優勢:
1.當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適用法律的自由。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等事項達成協議,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決定。因此,仲裁程序比法院嚴格的訴訟程序和時間表更加靈活。
2.壹項裁決是終局的
商業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解決爭議,但只有訴訟判決和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可執行。仲裁裁決不同於法院判決。仲裁裁決不能上訴。壹旦作出,它就是最終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雖然仲裁裁決可以被作出裁決地的法院撤銷或者不被執行地的法院承認和執行,但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承認和執行的理由非常有限,通常僅限於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性問題。
3.仲裁是保密的。
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4.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紐約公約)有146個國家和地區,據此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此外,仲裁裁決可以根據與仲裁有關的其他國際公約和條約執行。《紐約公約》於1987對中國生效,中國在加入《紐約公約》時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將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提交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由雙方選定或由仲裁機構指定獨立、公正的仲裁員審理糾紛並作出最終仲裁裁決的壹種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是壹種不同於法院訴訟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啟動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達成明確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但其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得到法院乃至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仲裁不解決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合同、工資、報酬、福利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院仲裁機構仲裁
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什麽選擇仲裁?